中國RoHS認證 2 2019詳細介紹

 點擊:1406     |      2019-06-13

      2016年1月21日,中國工業和信息技術部(工信部)發布了“限製在電氣和電子產品中使用危險物質的行政管理辦法”(簡稱:中國RoHS 2)。新條例將於2016年7月1日生效。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簡要介紹中國的RoHS 2,並與歐盟的RoHS 2進行比較。

中國RoHS 2.0的範圍      中國RoHS 2將擴大產品範圍,從電子信息產品(EIP)擴展到電氣和電子產品。增加了電氣和電子產品的定義。它們是指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1500 V、交流電流不超過1000 V、以電流或電磁場起作用的設備和附件產品,並產生、傳輸和測量這些電流和電磁場。電池也在範圍內。

      電器及電子產品的清單將會加入服從管理的電工電子產品目錄(中國ROHS合規管理目錄)..目錄所列產品必須遵守危險物質限製。未列入清單的產品或部件含有某些超過限額的危險物質,仍可在中國銷售。但是,需要對受影響的產品進行標記。

 

中國rohs2.0認證國推rohs2.0自我申明標誌

中國RoHS 2.0限製物質
中國RoHS 2目前限製的6種危險物質與歐盟RoHS 2(見下表),詳細的濃度限製由GB/T 26572電子和電氣產品中某些受限製物質的濃度限製要求。

地位 物質和限製
現行限製
  • 鎘及其化合物:0.01%
  • 汞及其化合物:0.1%
  • 鉛及其化合物:0.1%
  • 六價鉻(Cr6+)及其化合物:0.1%
  • 多溴聯苯(PBB):0.1%;
  • 多溴聯苯醚:0.1%

      應注意的是,以上最高濃度值適用於每個均質材料而不是產品本身。目前,限製隻適用於服從管理的電氣和電子產品目錄..未上市的電子電器產品或部件,如含有超過限值的某些危險物質,仍可在中國銷售。但是,需要對受影響的產品進行標記。此外,應披露危險物質的名稱和內容。

2018年3月15日,中國工信部發布第一批受合規管理的電氣和電子產品目錄和一份RoHS豁免清單。該目錄包括12類電氣和電子產品。目錄於2019年3月15日.

      中國RoHS認證標誌中國RoHS 2.0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的所有電子和電氣產品必須標有下列兩種標識之一,這取決於它們是否含有任何超過官方濃度限製的危險物質。
•含有“e”的綠色標誌:本產品不含任何超過濃度限製的有害物質,是一種綠色環保產品,可回收利用;•帶有數字的橙色符號:本產品含有某些有害物質,可在其使用期間安全使用。


      環保使用期(如該中心的編號所示)應在其環保使用期間後進入回收係統。如果某一產品含有某些超過濃度限製的危險物質,其環境保護使用期(單位為(A)年)必須確定並標明。還應注明製造日期。..此外,製造商和進口商應提供危險物質的名稱和內容。產品說明書(不在產品本身上標記),並使用下表將其標記在所包含的部件上:

應注意的是,上述標記僅適用於電氣和電子產品的成品。用於製造電子和電氣產品的材料和部件的供應商不需要標記其產品。然而,他們需要向下遊用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幫助他們確定最終的中國RoHS標識。

11364至2014年對電子電氣產品中的危險物質、環境保護使用期限和可回收性規定了詳細的標識要求,一旦中國房協2號生效,SJ/T 11364-2014年也將生效。


      有關環保使用期的補充資料環境保護使用期限,是指電子電氣產品中的危險物質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會突然泄漏或突變,不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或對用戶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期間,它可以根據Sj/Z 11388.

生產日期是環境保護使用期的開始,生產日期也應在產品和產品包裝上標明,應當指出,沒有固定的格式標記製造日期。企業可標記產品序列號或產品條形碼,其中包括製造日期,以符合這一要求。


國家/區域 摘要與參考
歐盟 歐盟RoHS 2(第2011/65/EU號指令)
EEE產品中10種有害物質的限製
中國 中國RoHS 2.0:“限製在電氣和電子產品中使用危險物質的管理辦法”(正在起草)。
限製與歐盟RoHS 2.0相同的6種危險物質;
SJ/T 11364-2014年規定的補充RoHS標簽要求;
日本 日本RoHS:JIS C 0950,用於電氣和電子設備的特定化學物質的存在標記;
適用於7類電器及電子產品;
如果6種危險物質的含量超過一定限度,則強製披露和貼上標簽;
韓國 韓國RoHS:“電氣和電子設備及車輛資源回收法”(2007年);
韓國版本的RoHS、WE和ELV指令;
限製與歐盟RoHS 2.0相同的6種危險物質;
台灣 台灣ROHS:CNS 15663關於減少電氣和電子設備中受限製化學物質的指南;
限製同一6種危險物質的自願國家標準;
製定自己的危險物質標識要求。
美國 沒有聯邦RoHS風格的立法;
加利福尼亞2003年的“電子廢物回收法”(EWRA)禁止在2007年1月1日以後銷售一些根據歐盟RoHS指令禁止銷售的電子設備;
受限製的物質是“某些重金屬”,特別是鉛、汞、鎘和六價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