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歐洲無人機監管框架:網絡的修改和EMCDDA指令
無人駕駛飛機/RPAS部門繼續在規章和規章方麵取得進展,去年7月,歐洲聯盟委員會公布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民用航空領域的共同規則的新條例(歐盟)2018/1139,並設立了歐洲聯盟航空安全局,並據此修訂了不同的歐洲條例。
在這個意義上,本條例第137條建議對EMCD指令作以下修改:
對第2014/30/EU號指令的修正
在第2014/30/EU號指令第2(2)條中,(B)點改為:
因此,自上述規例適用之日起,新的EASA規例範圍內的設備將被排除在EMCD之外;然而,下列航空設備將不排除在EMCD之外:
非專供空中使用的無線電設備(例如地麵航空無線電設備);
無人駕駛飛機屬於“開放類別”、“特定類別”以及“不打算僅在”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條例“分配用於受保護航空用途的頻率上運行的經認證的類別”。
應當指出:
B) | 下列航空設備,該設備屬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EU)2018/1139號條例的範圍 專供機載使用: | |
(I) | 無人駕駛飛機以外的航空器,以及相關的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和未安裝的設備; | |
(2) | 無人駕駛飛機以及相關的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和未安裝的設備,其設計是根據該條例第56(1)條核證的,目的是僅按“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條例”為受保護航空用途分配的頻率運行。“ |
如果上述設備屬於紅色範圍(例如,與低於3000 GHz頻率的無線電波通信時),EMCD將不覆蓋該設備;
根據第2(3)條,地麵航空設備可能被排除在EMCD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