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2/EC指令與98/37/EC指令存在多方麵不同:
一、適用範圍
- 98/37/EC指令:適用於由數個連接零件或配件組合成且至少有一個組件能運動的機器,以及為達到同一目的組合在一起能發揮完整機器作用的數台機器,但不包括整個動力源僅依靠人力的機器、醫學用機器等特定類型。
- 2006/42/EC指令:在98/37/EC基礎上,增加了半成品、舉升附件等,如機械半成品、升降機附件、鏈條繩索絲網等。
二、安全要求
- 風險評估:98/37/EC指令對風險評估要求相對寬泛;2006/42/EC指令則要求製造商深度剖析可預見的異常工況,對潛在風險進行量化評估。
- 安全防護:98/37/EC指令的防護裝置側重於基本物理阻擋;2006/42/EC指令下的防護手段更智能化、多元化,如引入光幕傳感器等主動監測技術。
三、技術文檔
- 98/37/EC指令:製造商提供的技術文檔相對簡略,主要包括設計圖紙、基本操作說明等核心資料。
- 2006/42/EC指令:要求詳盡到全生命周期信息整合,除設計、操作資料外,還需涵蓋維護計劃、零部件更換周期、報廢處理指南等。
四、評估程序
- 98/37/EC指令:包括製造商聲明以及部分機器或零件需公告機構參與等評定標準。
- 2006/42/EC指令:不再使用“storage option”模式,隻接收自我宣告、EC型式檢驗、全麵質量保證模式中的一種。
五、危險機械清單
- 98/37/EC指令:列出了17種危險機械。
- 2006/42/EC指令:在98/37/EC基礎上增加到23種,同時將安全機械部件單獨列出,由原來的5個增加到17類產品。
六、市場監督
- 98/37/EC指令:市場監督力度相對較弱。
- 2006/42/EC指令:加強了市場監督力度,要求製造商宣告文件中必須有授權編製整套TCF技術文件的負責人名稱及聯絡地址,且此人必須在歐盟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