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規/(EU) 2023/1542?

 點擊:0     |      2023-09-09

《電池和廢電池法規》是一項新法規,對投放到歐盟市場的電池和廢電池設定了要求。它涵蓋所有類型的電池,除非適用豁免。

電池法規

什麼是電池法規?

    新的《電池和廢電池法規》(EU) 2023/1542(或《電池法規》)旨在通過使電池在整個生命周期內可持續發展,提高安全性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上電池對環境的影響。


該法規是一項CE 標誌法規,要求電池生產商遵守以下要求:

1.標簽

2.文檔

3.測試

4.生產者延伸責任


修訂後:

A.廢除2006年發布的電池指令2006/66/EC。


b. 修訂有關生產者延伸責任 (EPR)要求的廢物指令。


C.修訂市場監督條例,要求電池符合其要求。


電池法規何時適用?

電池法規將從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開始適用,然而,有些文章要到後期才開始適用。相關規定可參見第96條。


《電池指令》將於 2025 年 8 月 18 日廢除,第 95 條列出了此次廢除的規定,其中包括將繼續適用較長時間的物品的信息。


(EU) 2023/1542與2006/66/EC 電池指令有何不同?

新的電池法規是一項CE標誌法規,其許多要求與2006年電池指令的要求有所不同。我們在下表中列出了主要差異。

要求電池法規 (2023)電池指令 (2006)
限用物質A.汞 (0.0005%)A.汞 (0.0005%)
b. 鎘 (0.002%)b. 鎘 (0.002%)
C.鉛 (0.01%)
CE標誌必需的不需要
追溯信息A.產品信息不需要
b. 製造商信息
其他標簽信息A.附件六 A 部分列出的一般信息(例如重量、容量)A.單獨收集符號b. 化學符號C.電池容量
b. 單獨收集符號
C.二維碼
d. 公告機構識別號(如果需要)
e. 象形圖(如果適用)
F.碳足跡標簽(如果需要)
G.第 13 條中列出的附加信息(如果需要)
符合性聲明必需的不需要
技術文檔必需的不需要
其他文件A.指示拆卸說明(適用於電器)

b. 測試報告

C.碳足跡聲明(針對某些類型的電池)

d. 數字電池護照(適用於某些類型的電池)

e. 第 8 條和第 10 條列出的文件(針對某些類型的電池)
公告機構必需(對於某些類型的電池)不需要
實驗室測試必需的沒有提到,但一般需要
EPR/注冊A.EPR:必填A.EPR:未提及


A.注冊:需要b. 注冊:需要

哪些產品將受到電池法規的監管?

該法規涵蓋以下類型的電池:

1.便攜式電池

2.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SLI 電池)

3.輕型交通工具電池(LMT電池)

4.電動車電池

5.工業電池


它還涵蓋合並到產品中或添加到產品中或專門為其設計的電池。


該法規不涵蓋專門設計用於軍事和航天設備的電池,以及專門為核設施安全設計的設備。


限用物質

該法規的附件一列出了對三種物質的限製,無論它們是否包含在器具中。限製物質如下:


A.電池中汞的重量含量不得超過 0.0005%。


b. 便攜式電池的鎘含量按重量計不得超過 0.002%。


C.便攜式電池的鉛含量按重量計不應超過 0.01%。


該法規還提到,電池必須符合REACH 附件 XVII和報廢車輛指令第 4(2)(a) 條規定的限製。


一般要求

根據第 5 條,隻有符合以下條件的電池才允許銷售或服務:

1.安全要求

2.可持續性要求

3.標簽要求

4.信息要求


電池也不應危及:

1.人類健康

2.人員安全

3.財產安全

4.環境


標準

您可以使用相關的協調標準,可以在 CENELEC 網站上通過過濾“法律框架”字段中的“2023/1542 (BAT)”來找到該標準,以實現符合法規要求的推定。


這意味著,如果您的產品符合標準的要求,則假定也符合該標準所涵蓋的法規的要求(例如安全要求)。您可以在第 15 條中找到更多詳細信息。


以下是這些標準的一些示例:

A.EN IEC 62485-1 – 二次電池和電池裝置的安全要求 – 第 1 部分:一般安全信息


b. EN IEC 6261 – 含有堿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的二次電池和電池組 – 用於工業應用的二次鋰電池和電池組的安全要求


C.EN 60896-22 – 固定式鉛酸電池 – 第 22 部分:閥控類型 – 要求


合格評定程序

根據第十七條,電池生產商必須執行附件八中列出的一項或多項合格評定程序,以確保其遵守各種要求。


您必須執行的合格評定取決於相關電池的類型以及它們必須遵守的條款。


第 6、9、10、12、13 和 14 條中規定的批量生產電池須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模塊 A – 內部生產控製,

模塊 D1 – 生產過程的質量保證


非係列生產的電池,以及上述條款中規定的要求,必須滿足以下任一要求:

模塊 A – 內部生產控製,

模塊 G – 基於單元驗證的一致性


必須符合第 7 條和第 8 條規定要求的電池須符合:

模塊 D1 – 生產過程的質量保證,

模塊 G – 基於單元驗證的一致性


之前經過準備以進行再利用、重新利用或再製造的電池須遵守模塊 A。


在下表中簡要總結了不同的要求:

要求模塊A模塊D1模塊G
標簽CE標誌CE標誌A.CE標誌
b. 公告機構的識別號
文檔A.符合性聲明A.符合性聲明A.符合性聲明
b. 技術文檔b. 技術
C.指示
b. 技術文檔
C.測試報告
d. 測試報告

e. 合格證書
C.測試報告e. 質量體係文件
F.公告機構報告
G.質量記錄
公告機構不需要必需的必需的
測試必需的必需的必需的


文檔

生產商必須通過準備適用的文件來證明其產品符合法規要求。


符合性聲明

生產商必須為其電池提交符合性聲明。該法規的附件九包含公司應在其符合性聲明中提供的完整信息列表。它包括以下項目:

1.電池型號

2.製造商名稱和聯係方式

3.申報對象

4.參考相關標準


技術文檔:

    您應該起草包含各種合規信息的技術文檔。請注意,技術文件的內容可能會根據所執行的合格評定程序而有所不同,並且附件八包含每個模塊的完整要求列表。


三個評估模塊(A、D1 和 G)有共同的要求,例如:

1.電池的一般描述

2.標簽樣本

3.統一標準清單

4.測試報告


模塊 D1 和 G 還需要以下內容:

1.技術規格列表如下

2.支持碳足跡值的研究

3.支持回收內容共享的研究


碳足跡聲明

生產商必須提供以下電池類型的碳足跡聲明:

1.電動車電池

2.容量超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

3.LMT電池


聲明必須至少提供:

1.製造商的管理信息

2.電池型號信息

3.電池的碳足跡


電池的符合性聲明標識號

您可以在該法規第 7 條中找到所需項目的完整列表,以及有關碳足跡計算以及聲明何時開始適用等項目的詳細信息。


指示

生產商必須提供電池或含有電池的產品的說明,並在網上公開發布。他們還應確保說明以易於理解和可讀的方式編寫。


第 12 條要求技術文件包含減少爆炸等已識別危險的說明。


此外,您必須向最終用戶提供以下方麵的安全說明:

1.處理廢電池

2.處理含鋰電池

3.與含鋰電池相關的風險


測試報告

生產商必須提供測試報告作為技術文件要求的一部分。


測試報告是生產商從公告機構或測試公司收到的文件,表明其產品是否通過了相關測試,從而符合物質限製、安全等方麵的相關要求。


數字電池護照

數字電池護照適用於投入使用或投放市場的以下電池類型:

LMT電池

容量超過2kWh的工業電池

電動車電池


上述每個電池的電池護照必須包含信息:

1.與電池型號相關

2.具體到個別電池

3.由電池的使用造成


它還應遵守其他要求,例如:

1.可通過二維碼和唯一標識符訪問

2.準確、完整且最新

3.基於開放標準

4.受監管


您可以在第 77 條和第 78 條中找到有關電池護照的更多詳細信息和要求。


標簽

該法規要求電池及其包裝上貼有各種項目的標簽。我們在下麵解釋這些要求。


CE標誌

CE標誌

生產商應遵守 CE 標誌的一般原則,並遵守加貼 CE 標誌的若幹規則和條件,其中應為:

A.永久附在電池或包裝和隨附文件上。


b. 在電池銷售或使用前粘貼。


C.隨後是公告機構的識別號(如果需要)。


d. 如果適用,後麵應有標記或象形圖,說明與電池儲存、運輸、處理或使用相關的任何危險或風險。


一般信息

電池的標簽應包含可追溯性和規格信息,例如:

1.產品識別信息(例如批次或序列號)

2.公司的身份信息(例如名稱、地址、網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3.製造地

4.生產日期(年月)

5.重量

6.容量

7.化學

8.有害物質

9.關鍵原材料


您可以在附件 VI A 部分中找到更多信息。


回收標誌

回收標誌

電池必須標有單獨的收集符號,該符號應該:

1.最大為 5 × 5 厘米

2.覆蓋電池最大側麵麵積的至少 3%

3.覆蓋圓柱形電池芯表麵至少 1.5%

4.如果放在包裝上,則為 1 × 1 厘米(如果電池太小)

5.上麵印有相關的化學符號。


二維碼

電池必須標有二維碼,不同電池應提供不同的項目,如下所示:


A.LMT電池、容量超過2kWh的工業電池、電動汽車電池的二維碼應提供電池護照。


b. 在其他電池類型上,它應該提供對:

1.有關電池的一般信息

2.電池容量信息

3.有關最短平均持續時間的信息

4.單獨收集符號

5.化學符號(例如,Cd 或 Pb)

6.歐盟符合性聲明

7.關於經濟運營商電池盡職調查政策的報告

8.廢電池預防和管理信息


C.SLI 電池上的二維碼應提供重金屬的含量,包括電池活性材料中的重金屬含量和從廢物中回收的重金屬含量,例如:


碳足跡標簽要求

以下類型的電池必須帶有明顯、可讀且永久的標簽,指定電池的碳足跡並聲明碳足跡性能等級:

1.電動車電池

2.容量超過2kWh的充電電池

3.LMT電池


其他標簽要求

第 13 條要求不同類型的電池遵守附加標簽要求如:

A.可充電便攜式電池、LMT 電池和 SLI 電池應標明電池的容量。


b. 不可充電便攜式電池應標有“不可充電”字樣。


C.鉛含量超過 0.004% 和鎘含量超過 0.002% 的電池應標有各自的化學符號(例如“Pb”、“Cd”)。


生產者延伸責任

該法規規定了有關生產者延伸責任 (EPR) 的要求,電池生產商首次將電池投放市場時應向相關成員國提交注冊申請。此外,還應遵守本規定第八章有關廢電池管理的要求。


生產者可以指定生產者責任組織 (PRO)代表他們履行 EPR 義務。請注意,歐盟成員國可能會要求生產商根據給定類別的電池的具體和相關廢物管理特征來指定 PRO。


實驗室測試

生產商通常需要對其產品進行實驗室測試,以確保其符合物質限製、安全或其他要求。


電池經過實驗室測試後,如果產品通過測試,您會收到一份測試報告,表明其產品符合相關標準或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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