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鋰聚合物電池UN38.3認證?
幾乎所有的鋰電池都需要通過聯合國第38.3條,以保證鋰電池在危險品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手冊和標準 ST/SG/AC。10/11/Rev.6, 38.3/修正案 1,商通檢測可以幫助客戶申請UN38.3測試報告!
鋰聚合物電池UN38.3測試項目:
UN/DOT 38.2 鋰聚合物電池運輸測試第 6 版於 2011 年發布,它包括八個部分。
UN38.3.4.1:鋰聚合物電池高度模擬
測試鋰聚合物電池和鋰聚合物電池應在 11.6 kPa 或更低的環境溫度下儲存至少 6 小時,環境溫度為 20±5℃。
鋰聚合物和鋰聚合物電池如果沒有失重、不漏液、不排氣、不拆卸、不破裂、不起火,並且每個測試電芯或電池在測試後的開路電壓不低於90 % 在此過程之前的電壓。與能量有關的要求不適用於在完全放電狀態下測試電池和電池組。
UN38.3.4.2:鋰聚合物電池溫度測試
測試鋰聚合物電芯和鋰聚合物電池在-72±5℃的測試溫度下至少存放6小時,然後在-40±2℃的測試溫度下存放至少6小時。測試極端溫度之間的最大時間間隔為 30 分鍾。這個過程要重複十次,然後所有的測試電池和電池組要在環境溫度下存放 24 小時。
鋰聚合物電芯和聚合物鋰電池在無失重、無泄漏、無排氣、無拆卸、無破裂、無起火,且每個試驗電芯或電池經試驗後的開路電壓不低於在此過程之前立即將其電壓的 90%。與電壓有關的要求不適用於在完全放電狀態下測試電池和電池組。
UN38.3.4.3:鋰聚合物電池振蕩
測試鋰聚合物電池和鋰聚合物電池牢固地固定在振動機的平台上,不會使電池變形,從而忠實地傳遞振動。振動應為正弦波形,在 7 Hz 和 200 Hz 之間進行對數掃描,並在 15 分鍾內返回到 7 Hz。對於電池的三個相互垂直的安裝位置中的每一個,該循環應重複 12 次,總共 3 小時。振動方向之一必須垂直於端子麵。
總質量不超過 12 公斤的電芯和電池組(電芯和小電池)和總質量超過 12 公斤的電池組(大型鋰電池)的對數波長掃描應有所不同。
對於鋰電池和小型鋰聚合物電池:從 7 Hz 開始,保持 1 gn 的峰值加速度,直到達到 18 Hz。然後將振幅保持在 0.8 毫米(總偏移 1.6 毫米)並且頻率增加直到出現 8 gn 的峰值加速度(大約 50 赫茲)。然後保持 8 gn 的峰值加速度,直到頻率增加到 200Hz。
鋰聚合物電芯和鋰聚合物電池滿足這一要求,如果沒有質量損失、不泄漏、不排氣、不拆卸、不破裂、不起火,並且每個測試電池或電池在測試後的開路電壓不低於在此過程之前立即將其電壓的 90%。與電壓有關的要求不適用於在完全放電狀態下測試電池和電池組。
UN38.3.4.4:鋰聚合物電池碰撞
測試鋰聚合物電池和鋰聚合物電池應使用剛性支架固定到試驗機上,該支架將支撐每個測試電池的所有安裝表麵。每個鋰聚合物電池應經受峰值加速度為 150 gn 和脈衝持續時間為 6 毫秒的半正弦衝擊。或者,大電池可能會受到峰值加速度為 50 gn 和脈衝持續時間為 11 毫秒的半正弦衝擊。每個電池都應根據鋰電池的質量承受峰值加速度的半正弦衝擊。小型鋰聚合物電池的脈衝持續時間應為 6 毫秒,大型鋰聚合物電池的脈衝持續時間應為 11 毫秒。以下公式用於計算適當的最小峰值加速度。
電芯和電池組在無失重、無泄漏、無排氣、無拆卸、無破裂、無起火,且每個試驗電芯或電池組在試驗後的開路電壓不低於其 90%在此過程之前的電壓。與電壓有關的要求不適用於在完全放電狀態下測試電池和電池組。
UN38.3.4.5:鋰聚合物電池外部短路
待測鋰聚合物電芯或鋰聚合物電池應進行溫度穩定,使其外殼溫度達到57±4℃,然後將電池或電池置於總外電阻小於0.1歐姆的短路狀態在 57±4℃。在電池或電池外殼溫度恢複到 57±4℃ 後,這種短路狀態會持續至少一小時。
電芯和電池組的外部溫度不超過 170℃,並且在測試過程中和測試後 6 小時內沒有拆卸、沒有破裂、沒有起火,則符合此要求。
UN38.3.4.6:鋰聚合物電池印象
測試程序 - 壓碎(適用於棱柱形、衝孔、硬幣/紐扣電池和直徑不超過 18 毫米的圓柱形電池)。一個電池或組件電池將在兩個平麵之間被壓碎。在第一個接觸點以大約 1.5cm/s 的速度逐漸壓碎。破碎將繼續進行,直到達到以下三個選項的開始。(a) 他施加的力達到 13 kN±0.78 kN;
棱柱形或衝孔單元應通過向最寬側施加力來壓碎。紐扣/紐扣電池應通過在其平麵上施加力來壓碎。對於圓柱形電池,破碎力應垂直於縱軸施加。每個測試單元或組件單元隻能受到一次詛咒。試樣應再觀察 6 小時。測試應使用以前未進行過其他測試的測試電池或組件電池進行。
鋰聚合物電芯和組件電芯,如果其外部溫度不超過170℃,並且在測試過程中和測試後6小時內沒有解體、不破裂、不著火,則滿足此要求。
UN38.3.4.7:鋰聚合物電池過充
充電電流應為製造商推薦的最大連續充電電流的兩倍。測試應在環境溫度下進行。測試持續時間為 24 小時。測試的最低電壓如下: 當製造商推薦的充電電壓不超過 18v 時,測試的最低電壓應為電池最大充電電壓的兩倍或 22v 中的較小者。
試驗期間及試驗後7日內不得拆卸,不得起火。
UN38.3.4.8:鋰聚合物電池強製放電
每個鋰聚合物電池應在環境溫度下強製放電,方法是將其與 12v 直流電源串聯,初始電流等於製造商規定的最大放電電流。規定的放電電流應通過將適當尺寸和額定值的電阻負載與測試電池串聯連接來獲得。每個電池應強製放電的時間間隔(以小時為單位)等於其相關容量除以初始測試電流(以安培為單位)。
試驗期間及試驗後7日內不得拆卸,不得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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