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鋰聚合物電池UL1642標準?
UL1642 認證要求涵蓋旨在用於技術人員可更換或用戶可更換應用的鋰離子電池。UL1642 認證要求是為了避免鋰離子電池在產品中工作時發生火災或爆炸的風險。
UL是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的簡稱。UL認證是美國的非強製性認證,主要是對產品安全性能的測試和認證,其認證範圍不包括產品的EMC(電磁兼容)特性。它采用科學的測試方法,研究和確定材料、裝置、產品、設備、建築物等是否對生命和財產造成危險或有害。
總之,主要從事產品安全認證和經營安全認證業務。其最終目的是為市場獲得具有適當安全級別的產品,並為確保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做出貢獻。
鋰聚合物電池UL1642測試項目:
T.1 短路測試;
T.2 異常充電測試;
T.3 強製放電試驗
T.4 CrushTest ;
T.5 衝擊測試;
T.6 衝擊試驗;
T.7 振動試驗;
T.8 加熱試驗;
T.9 溫度循環試驗;
T.10 低壓(高度模擬)測試;
商通檢測可以幫助客戶申請UL1642測試報告,
鋰聚合物電池 UL1642 性能
鋰聚合物電池 UL1642 測試樣品
6.1 完全充電的原電池或鋰聚合物電池以及經部分或完全放電或兩者兼有的原電池或電池將用於第 10-20 節中描述的測試。初級技術人員可更換電池或鋰聚合物電池在每次測試中使用的樣品數量如表 6.1 所示。表 6.3 顯示了用戶可更換一次電池或鋰聚合物電池在每次測試中使用的樣品數量。當一組電池或鋰聚合物電池尺寸不同但化學成分相似時,應測試代表該範圍的選定尺寸。
6.2 完全充電的二次電池或鋰聚合物電池以及經過充放電循環調節的二次電池或電池將用於第 10 至 20 節中描述的測試。技術人員可更換電池或鋰聚合物電池如表 6.2 所示。表 6.4 顯示了用於二次用戶可更換電池或電池的每次測試中使用的樣品數量。當涉及一組不同尺寸和類似化學成分的電池或鋰聚合物電池組時,應測試代表該範圍的選定尺寸。
6.3 在進行第 17 節的測試之前,鋰聚合物電池樣品應按照 6.4 和 6.5 的規定進行預處理。
6.4 第17節的加熱測試,兩組5個鋰聚合物電池樣品應完全放電(即到製造商規定的終點電壓)。然後將樣品放入測試室並調節 1 到 4 小時(5 個樣品處於工作區域的溫度上限,5 個樣品處於工作區域的溫度下限),如表 6.3 中所述。
6.5 仍在設定溫度限製的試驗箱中,以表 6.3 規定的最大充電電流和充電上限電壓對樣品進行充電(5 個樣品處於上限溫度,5 個樣品處於下限溫度),使用一種恒壓充電方式。繼續充電,直到充電電流降低到規定的充電結束條件(即充電電流的 0.05 倍)。
樣品的放電調節
7.1 一次鋰聚合物電池應通過將其端子通過電阻器連接來完全放電,該電阻器可在 60 天內提供所需的放電水平。完全放電被認為是閉路電壓已降至0.2伏以下,短路電流已降至1.0毫安以下的狀態。鋰聚合物電池應在室溫下放電。具有液體陰極(如亞硫酰氯或二氧化硫)的電池也應通過二分之一放電進行調節。
7.2 對於固體電解質和其他類型的鋰聚合物原電池,由於其固有產生的小電流而不能在 60 天內放電,可以使用更長的放電時間和更高溫度下的放電來獲得所需的放電水平。應遵循製造商推薦的排放程序,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達到要求的排放水平。
7.3 二次電池應在 25°C (77°F) 下進行調節。電池按照製造商的規格連續循環。規範應使電池的全部額定容量得到充分利用,並且累積的循環次數應至少等於電池宣傳循環壽命的 25% 或連續循環 90 天,以較短者為準。騎自行車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分組進行。如表 6.2 和表 6.4 所示,電池在測試前應充電。
重要的測試注意事項
8.1 當進行第 10-20 節中描述的測試時,一些鋰聚合物電池會發生爆炸。重要的是要保護人員免受此類爆炸產生的飛散碎片、爆炸力、突然釋放的熱量和噪音的影響。測試區域應通風良好,以保護人員免受可能的有害煙霧或氣體的影響。
8.2 作為額外的預防措施,在第 10、12、13 和 14 節所述的測試過程中,應監測鋰聚合物電池外殼表麵的溫度。所有參與鋰聚合物電池測試的人員都將被告知不要在表麵溫度超過 90°C (194°F) 時接近鋰聚合物電池。
8.3 為保護起見,第 20 節的彈丸測試將在與觀察者分開的房間內進行。
溫度測量
9.1 溫度應由不大於 24 AWG (0.21 mm2) 且不小於 30 AWG (0.05 mm2) 的電線組成的熱電偶和電位計式儀器測量。
9.2 電池的溫度測量應在熱電偶的測量接頭緊貼鋰聚合物電池的金屬外殼的情況下進行。
鋰聚合物電池 UL1642 電氣測試
短路測試
10.1每個測試樣品鋰聚合物電池依次通過將鋰聚合物電池的正負極端子與最大電阻負載為0.1 歐姆 的電路負載連接而短路 。電池要放電,直到發生火災或爆炸,或直至完全放電狀態低於 0.1 伏且電池外殼溫度恢複到環境溫度的 ±10°C (±18°F)。
10.2 測試應在 20 ±5°C (68 ±9°F) 和 55 ±5°C (131 ±9°F) 下進行。鋰聚合物電池應在 20 ±5°C 或 55 ±5°C(視情況而定)在端子連接之前達到平衡。
10.3 鋰聚合物電池應單獨進行測試,除非製造商表明它打算串聯或並聯使用。對於串聯或並聯使用,應使用每種配置所涵蓋的最大鋰聚合物電池數量對五組電池進行額外測試。
10.4 當為此目的而研究過的過電流或熱保護裝置在試驗期間啟動時,應在鋰聚合物電池電源連接到不會導致保護裝置打開的最大負載的情況下重複試驗。未經調查的保護裝置應短路。
10.5 樣品不得爆炸或著火。外部電池或電池外殼的溫度不得超過 150°C (302°F)。
異常充電測試
11.1 一次鋰聚合物電池或鋰聚合物電池應符合11.2—11.7。
11.2 根據表 6.1 或 6.3 進行調節的電池或鋰聚合物電池(如適用)將用於該測試。鋰聚合物電池將在 20 ±5°C (68 ±9°F) 的環境溫度下進行測試。
11.3 每個測試樣品鋰聚合物電池應承受 3 倍電流“l”的充電電流,由製造商指定,將其連接到 DC-POWER 電源。規定的充電電流是通過在鋰聚合物電池上串聯一個規定尺寸和額定值的電阻來獲得的。最佳充電時間應使用以下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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