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玩具CE認證
玩具已被要求為激光通過2009/48 /安全(1類)EC,所述玩具安全指令。它指出“ 玩具必須以這樣的方式設計和製造,即它們不會對激光,發光二極管(LED)或任何其他類型的輻射造成任何健康危害或眼睛或皮膚的傷害。”
歐盟:消費者激光器在24個月內限製為2級(1 mW)
2014年2月5日,歐盟發布了“關於歐洲消費者激光產品標準要求的安全要求的決定。”該決定將嚴格限製或禁止歐洲消費者使用3R,3B和4類激光。對於發射可見光束的激光器,這將限製或禁止輸出功率為1毫瓦或更大的消費類激光產品。
激光玩具CE認證IEC 60825-1激光分類:
激光等級 | 等級定位 |
1級 | 一種激光產品,可長時間直接進行光束觀察,也可用於觀察光學係統(放大鏡或雙筒望遠鏡)。 |
1M級 | 一種激光產品,可以用肉眼進行長時間的直接束內觀察(無需光學工具)。使用光學儀器(放大鏡或雙筒望遠鏡)觀察可能會因暴露而導致眼睛損傷。1M級激光器的波長範圍限製在302.5nm和4000nm之間。 |
2級 | 一種激光產品,可發出波長範圍為400 nm至700 nm的可見光,這對於瞬間曝光是安全的,但在故意盯著光束時會很危險。使用光學器件不會增加眼睛受損的風險。 |
2M級 | 一種發射可見激光束的激光產品,隻需肉眼即可安全地進行短時間曝光(不使用光學儀器)。使用光學儀器(放大鏡或雙筒望遠鏡)觀察可能會因暴露而導致眼睛損傷。 |
3R級 | 如果進行直接的束內觀察,可能會導致眼睛損傷的激光產品,但風險相對較小。隨著暴露時間的增加,眼睛受損的風險增加,故意暴露眼睛是危險的。 |
3B級 | 激光產品通常是危險的,即使是在對光線進行射線照射時偶爾短暫曝光也是如此。觀察漫反射光通常是安全的。 |
第4類 | 在光束上觀察和暴露於皮膚是危險的激光產品,以及漫反射的觀察可能是危險的。這些激光器經常存在著火的危險。 |
1C級是2014年新成立的激光類,用於醫療,診斷和化妝品等應用,將激光引導至人體皮膚和細胞,但其使用受到限製。
歐盟對兒童激光產品的CE認證要求:
根據歐盟的決定,對於對兒童有吸引力的激光,激光“在任何使用條件下都可能發生激光輻射的情況下,不得對眼睛或皮膚造成傷害,包括故意用光學觀察儀器長期曝光。“ 這將限製任何兒童的激光產品具有超過1級的可接近光束(大約0.039毫瓦)。
通過玩具安全指令2009/48 / EC,玩具必須具有激光安全性(1級)。它指出“玩具必須以這樣的方式設計和製造,即它們不會對激光,發光二極管(LED)或任何其他類型的輻射造成任何健康危害或眼睛或皮膚受傷的風險。”2月5日2014年歐盟的決定提供了更多具體細節,聲稱玩具必須在“任何使用條件下”都具有激光安全性,包括放大鏡,雙目鏡或望遠鏡。
所有其他消費類激光產品的CE認證要求:
對於所有其他消費類激光產品,如果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包括短暫的意外或無意暴露,可能發生任何激光輻射,不得對眼睛造成傷害或對皮膚造成意外傷害。 “目前尚不清楚3R級激光器(1至5毫瓦)是否包含在該定義中。這取決於第2級(小於1 mW)和3R級(1-5 mW)之間的損傷潛力的輕微增加是否屬於歐盟的定義範圍。
此外,對於消費者激光產品,“消費者激光產品對皮膚造成的任何預期損害應與高水平的消費者健康和安全保護兼容。”
通過IEC 60825-1實施
該決定規定產品符合安全要求“應通過技術手段實現”,這似乎是指歐洲激光產品標準,“IEC / EN 60825-1,激光產品安全 - 第1部分:設備分類和要求。“該文件根據危險等級對激光產品進行分類。
激光玩具CE認證分析:定義和細節
與許多法律和法規一樣,關鍵實施細節可能取決於歐洲標準製定組織如何解釋措辭。
例如,歐盟的決定特別提到“激光產品,特別是手持式,電池供電的激光指示器......”但其餘的決定並沒有區分指針和手持設備,以及其他消費類激光產品,如牆壁供電設備和激光投影儀。因此,特定類別的所有激光產品都可能受到影響。
歐盟將消費者激光產品定義為“任何產品或組件組件:
(a)供消費者使用,或者[消費者]可能在合理可預見的條件下使用,即使不是針對他們的;
(b)構成或者采用激光或激光係統,在操作過程中允許接觸激光輻射。“
基於此,諸如CD播放器或具有嵌入式激光器的激光打印機的設備在操作期間不允許接觸激光輻射,這不符合歐盟的指令。
目前尚不清楚哪種類型的激光器“不適合”消費者,但在合理可預見的條件下可能會被消費者使用。
成人激光設備可能因兒童吸引力而受到限製
關於“吸引兒童的消費品”,歐盟將此定義為“消費者激光產品,
(a)由於其形式或設計而類似於通常認可的任何東西作為對兒童的吸引或打算供兒童使用或(b)具有對產品功能不必要的任何其他特征或特征,可能對兒童有吸引力。
受影響的還有激光投影儀,它們使用衍射光柵將單個激光束分成數百或數千個微小的“小束”,即使每個小束在孔徑下都低於1級,歐盟定義規定玩具必須在任何使用條件下都是安全的,包括故意長期接觸光學觀察儀器。“有可能存在使用條件,將子束重新聚集或重新聚焦到1級以上的激光上。玩具將違反5級,2014年2月歐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