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元件ce認證
CE認證標誌在電子元件市場中的作用在歐洲內部市場中,產品在市場上的放置在許多領域受所謂的“新方法”指令和法規管轄。這些立法規定要求製造商在屬於此類規定範圍內的產品上貼上CE認證標誌。
同時,這些法規與法規(EC)No 765/2008一起使用,禁止在不受適用的CE認證指令約束的產品上加貼CE認證標誌。
CE認證標誌表示產品受到歐盟統一指令或法規的保護,符合其中的法定要求,因此,國家主管部門不得妨礙此類產品在歐洲經濟區內的自由流通。但是,CE認證標誌不是安全或質量標誌。
由於組件經常被納入產品,這些產品本身屬於需要CE認證標誌的法定規定,因此個別電子元件是否需要CE認證標誌的問題充滿了不確定性。
法律背景目前,針對特定產品組或方麵的約30項指令在某些領域有重疊。製造商進行合格評定和提供合格聲明的CE認證標誌要求和相關要求始終與適用指令範圍內定義的產品相關。在大多數情況下,指令僅管理即用型終端產品。由最終產品的製造商決定需要哪些購買組件來滿足適用於其最終產品的指令的要求。
通常,指令的要求(包括CE認證標記要求)僅適用於組件,隻要它們本身直接適用於適用的指令。以下指令不斷被引用與電子元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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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指令2004/108 / EC
機械指令2006/42 / EC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 / EC
醫療器械指令93/42 / EC
R&TTE指令99/5 / EC
-RoHS指令2011/65 / EC
電子元件CE認證相關的指令有哪些?
hth华体会登录根據第1條,低電壓指令(LVD)控製“電氣設備”的安全性,交流電壓為50至1000 V,直流電壓為75至1500 V.許多電子元件的工作電壓都在這個範圍之外。
因此,這些組件不屬於低電壓指令的範圍。但是,如果工作電壓在低電壓指令的限製範圍內,製造商必須確定組件本身是否被視為指令意義上的電氣設備。組件可以用於結合到產品中。這包括例如燈,電源開關,電源變壓器和電源插頭插座中的電子鎮流器和燈泡座。
該指令中的定義在這方麵尚不清楚,但是,委員會關於LVD的指南[9]在第9節中明確指出,與這些示例不同,某些“基本部件”不構成電氣設備,因此不在指令,如果“其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隻能在考慮如何納入並且無法進行風險評估的情況下進行評估”。
準則腳注13列出了被排除在指令範圍之外的基本組成部分的示例:
“這包括,例如,有源元件,如集成電路,晶體管,二極管,整流器,三端雙向可控矽開關,GTO,IGTB,光電半導體;無源元件,如電容,電感,電阻,fiters';機電元件,如連接器,作為設備一部分的機械保護裝置,帶有印刷電路板的端子的繼電器,微動開關“根據這些信息,電子元件不能承受符合低電壓指令的CE認證標誌。
EMC指令2004/108 / EC根據其第1條,EMC指令管理“設備”的電磁兼容性,第2條規定設備是指“設備”或“固定設施”。
第(1)節將“器具”定義如下:
任何成品器具或其組合作為單一功能單元在市場上銷售,供最終用戶使用並易於產生電磁幹擾,或其性能易受此類幹擾影響;
根據第(2)節,除完整的成品外,還包括:
組件'或'子組件,用於由用戶裝入設備,易於產生電磁幹擾,或其性能易受此類幹擾的影響;
通常電子元件不會獨立投放市場;相反,它們通過轉換器(完整單元或成品的製造商)並入裝置中。因此,指令不涵蓋電子元件本身。另一方麵,如果最終用戶將它們單獨出售以便裝入設備,製造商必須評估部件本身是否容易產生電磁幹擾,或者是否受到這種幹擾的影響。
1.雖然個別電子元件不是這種情況,但對計算機圖形卡等功能單元進行評估是必要的。
2.因此,根據EMC指令,各個電子元件不需要符合性評估和CE認證標誌。
3.機械指令2006/42 / EC機械指令管理整機的安全,除了兩個例外,它包含對機械部件的要求:“部分完成的機械”和“安全部件”。
4.第2條將部分完成的機械定義為“幾乎是機械的裝配”。
這顯然不適用於電子元件。
原則上,安全部件也可以是電子部件。但是,根據相應的定義,屬於機械指令的範圍,製造商必須為組件分配一個特定用途,用於根據機械指令實現安全功能。隻有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機械指令才需要對電子元件的CE認證標記進行符合性評估。例如,這適用於組件製造商希望在機器內實現特定安全功能的特殊傳感器或邏輯單元。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 / EC玩具安全指令僅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終端產品,無論是否專門設計或打算使用。即使電子元件被整合到玩具中,它們本身也不是玩具,因此不受指令的約束。因此,不需要CE認證標記。
醫療器械指令93/42 / EEC醫療器械指令(MDD)僅適用於用於診斷,預防,監測,治療或緩解疾病的完整終端產品(及其即用型附件),傷害或障礙。該指令不適用於包含在這些產品中的組件。因此,根據醫療器械指令,不需要CE認證標誌和符合性聲明。
R&TTE指令99/5 / EC R&TTE指令管理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的上市。隻有在可以將組件定義為第2條意義上的電信終端設備的“相關組件”時,才涵蓋組件標準電子元件是否包含在該定義中取決於元件是否符合第3條的“基本要求”
可以充分評估這要求“相關組件”包含指令意義上的可評估的必要電信,安全或EMC功能,用於完整的終端設備。對於更複雜的子組件,可以假設這一點,但對於諸如單個電容器,電感器,濾波器,晶體管或IC的傳統電子元件則不能。
因此,電子元件不屬於R&TTE指令的範圍,不需要CE認證標誌。
電子元件RoHS指令2011/65 / EC RoHS指令限製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物質,與之前的版本2002/95 / EC不同,新指令於2013年1月13日生效,也規定了其範圍內的產品的CE認證標誌,該指令的範圍最初僅限於“設備”,但不直接包含其組件。
後者僅由它間接涵蓋,因為設備製造商有義務采購那些能夠滿足最終產品RoHS要求的組件。
他們可以通過與供應商的私人法律協議進行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公法,沒有CE認證標誌的規定。
無論如何,除了終端設備之外,RoHS指令還直接管理它們
“配件”和“備件”。在某些情況下,電子元件可能屬於這些類別之一,但是RoHS指令並未規定附件和備件的CE認證標誌,而隻是要求它們符合物質限製。
因此,電子元件不能根據RoHS指令提供CE認證標誌。
總結以上提到的指令均未直接涵蓋電子元件,根據這些指令提供CE認證標誌或符合性聲明既不是有意也不是允許的,(這些指南的國家實施通常規定對未經授權使用CE認證標誌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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