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儀器電表ce認證
“測量儀器規則”(RS官方公報,第42/2006號),轉換為2004年3月31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測量儀器(MID)的斯洛文尼亞法律指令2004/22 / EC儀器,也是有源電能表,於2006 年10月30日生效。2006 年11月初,根據模塊H1,SIQ被授予有源電能表通報機構的地位- 第MI-003章,特別是根據ISO / IEC 17021和EN 45012標準的要求,在經驗和認證的基礎上。
本指令適用於儀表專用附件III至XII(以下稱“儀器專用附件”)中定義的測量儀器,涉及水表(MI-001),燃氣表和容積轉換裝置(MI-002),有效電能表(MI-003),熱能表(MI-004),用於連續和動態測量除水以外的液體(MI-005),自動稱重儀器(MI-006),計量表(MI)的測量係統-007),材料測量(MI-008),尺寸測量儀器(MI-009)和廢氣分析儀(MI-010)。
是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14/30 / EU第2(3)條意義下的電磁抗擾性要求的特定指令(1)。該指令繼續適用於排放要求。
該指令適用於具有以下儀器特定附錄MI-001至MI-010中定義的測量功能的設備和係統(即並非所有測量儀器均在指令範圍內);
MI-001 - 水表
MI-002 - 燃氣表和容積轉換裝置
MI-003 - 有源電能表
MI-004 - 熱量表
MI-005 - 用於連續和動態測量除水以外的液體量的測量係統
MI-006 - 自動稱重儀器
MI-007 - 計價器
MI-008 - 物質措施
MI-009 - 尺寸測量儀器
MI-010 - 廢氣分析儀
目的
測量儀器指令(MID)2014/32 / EU是一種新方法指令,適用於各種測量儀器,目標是在整個歐盟範圍內建立單一的測量儀器市場。它規定了測量儀器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如果它們受到成員國的合法計量控製,並且在進入市場和投入使用之前必須進行合格評定。
該指令還旨在協調各種類型的測量儀器的要求,如實際內容,並因此廢除以下指令:
指令71/318 / EEC(燃氣表)
指令71/319 / EEC(除水以外的液體的米)
指令71/348 / EEC(除水以外的液體 - 輔助設備的米)
指令73/362 / EEC(長度的物質尺度)
指令75/33 / EEC(冷水表)
指令75/410 / EEC(連續累計稱重機)
指令76/891 / EEC(電能表)
指令77/95 / EEC(計程表)
指令77/313 / EEC(水以外液體的測量係統)
指令78/1031 / EEC(自動檢重和重量分級機)
指令79/830 / EEC(熱水表)
指令75/33 / EEC(冷水表)是一種特殊情況,因為它僅針對新指令附件MI-001中定義的儀表進行了部分廢除(適用於清潔水表,例如住宅區,商業或輕工業)使用)。EN 1359:1998 燃氣表 - 隔膜式燃氣表
測量儀器CE認證一般要求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允許的誤差(包括儀器設計的預期氣候,機械和電磁環境的規格)
2.再現性
3.重複性
4.歧視和敏感性
5.耐久力
6.可靠性
7.適應性
8.防止腐敗
9.由儀器承擔和附帶的信息
10.結果的指示
11.進一步處理數據以完成交易交易
12.符合性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