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CE認證PED指令
PED為壓力設備製造商提供14種不同的合規性評估選項,允許壓力設備製造商通過公告機構提供的質量保證,直接檢查或測試監督變體來證明其合規性。
壓力容器PED指令CE認證範圍
本指令適用於壓力設備和組件的設計,製造和合格評定,最大允許壓力PS大於0.5 bar。
本指令不適用於:
(a)包括管道或管道係統的管道,設計用於輸送任何流體或管道
從最後隔離開始並包括最後隔離的裝置(陸上或海上)的物質
設備位於安裝範圍內,包括所有附加設備的設計
專門用於管道; 此排除不適用於標準壓力設備,如可能可在減壓站或壓縮站找到;
(b)供水,分配和排放水及相關設備的網絡和
壓力管道,壓力隧道,水力發電設備用壓力軸及其管道等
相關配件;
(c)歐洲議會指令2014/29 / EU所涵蓋的簡單壓力容器
理事會(1);
(d)理事會指令75/324 / EEC(2)所涵蓋的氣溶膠分配器;
(e)旨在使以下法律行為所界定的車輛運作的設備:
(i)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指令2007/46 / EC(3);
(ii)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167/2013號條例(EU)(1);
(iii)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168/2013號條例(EU)(2);
(f)根據本指令第13條分類為不高於第I類並且由本指令涵蓋的設備
以下指令之一:
(i)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指令2006/42 / EC(3);
(ii)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指令2014/33 / EU(4);
(iii)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指令2014/35 / EU(5);
(iv)理事會指令93/42 / EEC(6);
(v)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09/142 / EC號指令(7);
(vi)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14/34 / EU號指令(8);
(g)TFEU第346(1)條(b)項所涵蓋的設備;
(h)專門為核用途而設計的物品,其失效可能導致放射性物質的排放;
(i)用於石油,天然氣或地熱勘探和開采業的井控設備
以及用於容納和/或控製井壓的地下儲存器; 這應該
包括井口(聖誕樹),防噴器(BOP),管道歧管等他們的設備上遊;
(j)包括外殼或機械的設備,其尺寸,材料和材料的選擇
製造規則主要基於對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的要求
以滿足靜態和動態操作效果或其他操作特性
壓力不是一個重要的設計因素; 此類設備可能包括:
(i)包括渦輪機和內燃機的發動機;
(ii)蒸汽機,燃氣/蒸汽輪機,渦輪發電機,壓縮機,泵和驅動器設備;
(k)高爐,包括爐冷卻係統,熱風換熱器,除塵器和
高爐廢氣洗滌器和直接還原的圓頂,包括爐冷卻,氣體用於熔煉,重熔,脫氣和鑄造鋼,鐵和有色金屬的轉換器和平底鍋
金屬;
(l)高壓電氣設備的外殼,如開關設備,控製裝置,變壓器和
旋轉機器;
(m)用於容納傳輸係統的加壓管,例如用於電力和電力的管道
電話線;
(n)船舶,火箭,飛機和移動式離岸裝置,以及專門用於的設備
船上安裝或其推進;
(o)由柔性外殼組成的壓力設備,例如輪胎,氣墊,用於遊戲的球,
充氣工藝和其他類似的壓力設備;
(p)排氣和進氣消音器;
(q)最終消費的碳酸飲料瓶或罐;
(r)設計用於運輸和分配PS·V不超過500 bar·L的飲料的容器
最大允許壓力不超過7巴;
(s)指令2008/68 / EC和指令2010/35 / EU以及指令涵蓋的設備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t)溫水加熱係統的散熱器及管道;
(u)設計用於容納氣體壓力高於液體的液體不超過0.5巴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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