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材料和產品CE認證(歐盟法規305/2011):
2013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歐洲建築產品法規305/2011取消了建築產品指令89/106 EEC,取代了第768/2008 / EC號決定(標記為СЕ)建築產品。本規則應建立評估和檢查建築產品特性恒定性的具體方法,而不是合格評定程序的模塊化概念。
隻有在符合歐洲標準和指令的情況下,用於不同建築活動的建築材料和產品才能放在歐盟市場上。
在歐洲共同體內設立的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應對產品符合歐洲標準,批準的技術規範和歐盟指令以及符合所有技術規範(包括健康和環境影響要求)承擔絕對責任。
第305/2011號條例和與建築材料和產品有關的歐洲標準明確規定了歐洲單位的建築材料和產品的認證程序,包括生產的檢驗(檢驗),以符合生產技術和產品特征。
製造商自行或其授權代表應在證明符合歐洲標準和指令的產品上貼上CE標誌。CE標誌應按照歐洲關於在產品上應用СÅ標誌的規則放置在貼在產品,包裝和隨附商業文件上的標簽上。
歐盟成員國應嚴格控製歐盟市場上建築產品的營業額。監管機構有義務對產品符合歐洲標準和指令進行持續控製。對於符合歐洲統一標準的產品,CE標誌是強製性的。沒有CE標誌的產品應退出市場。在這種情況下,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應承擔法律責任。
歐洲共同體國家有義務以強製方式通知歐洲委員會關於歐盟市場上與歐洲或國家標準不符的建築材料和產品的外觀。
建築產品應適合預期用途,並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機械阻力;
2.穩定;
3.消防安全;
4.符合衛生要求;
5.使用安全;
6.噪音保護;
7.能源效率
製造商必須根據第305/2011 /ЕС號建築產品法規第4條和第6條製定性能聲明並對任何建築產品進行CE標誌。
所有帶有CE標誌的產品應附有“性能聲明”中規定格式的產品信息,這樣就有機會對類似產品進行比較,並向客戶提供相關信息以做出合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