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產品CE認證第一階段:建築產品指令是否適用於您的產品?
作為製造商,您需要確保指令的副本,並判斷它們是否適用於您的產品。歐洲委員會不公布其法律適用的產品清單;它們要求製造商確定指令對任何特定產品的適用性。該指令的目的是確保成員國領土上的建築和土木工程在設計和執行時不危及人員、家畜和財產的安全,同時尊重一般福利的其他基本要求。成員國還規定了與健康、耐久性、能源經濟、環境保護、經濟方麵和其他公共利益相關的重要問題,包括要求。
若要查看“建築產品指令”並查看該指令的最新標準清單,請訪問歐盟委員會的網站www.newparach.org點擊“指令和標準”
建築產品CE認證第二階段:建築產品指令的CE認證標記要求
該指令附件一列出了建築工程的基本要求。它們包括機械阻力和穩定性、火災時的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使用中的安全、抗噪音的保護和節能/保溫。
產品必須適用於全部或部分適合其預期用途的建築工程。必須考慮到性能,在這方麵,產品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如果工程受到載有這些要求的規定的約束。
基本要求是建築工程必須遵守的一般標準和具體標準。基本要求也為歐洲建築產品統一標準的製定提供了基礎。統一標準(第二章)有助於建立單一的內部市場,提供進入市場的機會,確保市場透明度,並為建築業統一的一般規則製度創造條件。
對於本指令,標準和技術批準稱為“技術規範”,統一標準是標準組織CEN、CENELEC或第4條規定的兩者都采用的技術規格。成員國應假定,這些產品如果(1)使其使用的工程能夠滿足第3條所述的基本要求,並(2)具有CE標記,則應假定這些產品適合其預定用途。CE標記表明:
建築產品CE認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按照第三章的程序交付的歐洲技術批準,不存在符合第3款所述國家技術規格的統一規格。
每個成員國應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名單,列明該成員國指定的驗證機構、檢查機構和測試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以便按照本指令攜帶我們的技術批準、合格證書、檢查和測試。這些組織應符合附件四規定的標準。
對於希望或其產品需要第三方測試的製造商,這種測試由“通知機構”或其附屬機構進行。被通知機構是指被歐盟成員國選定並“通知”歐盟委員會的公司,這些公司有權在需要締約方測試的特定指令下對產品進行測試和認證。被通知的機構必須設在歐盟,並且是根據要求CE標記的指令允許給予最終產品批準的唯一實體,盡管它們在歐盟以外的附屬機構被允許測試產品並將結果發送給母公司以供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