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個人防護裝備更新:太陽安全服裝現已分類為PPE類別I
1.之前的
作為提供太陽紫外線(UV)保護而設計和銷售的服裝可以根據各種現有的紫外線透射測試方法進行測試,PPE指令89/686 / EEC之前未提及此類服裝。
2.目前法規(EU)2016/425
新的歐洲PPE規則2016/425於 2016年4月21 日在官方期刊上市,開始其兩年過渡期,以取代現行的89/686 / EEC指令。這項新規定現在提到,設計用於保護皮膚免受非電離輻射的PPE必須能夠吸收或反射有害波長中輻射的大部分能量。
非電離輻射(NIR)是用於描述覆蓋兩個主要區域的電磁波譜部分的術語,即光輻射(紫外,可見和紅外)和電磁場(EMF)(功率頻率,微波和射頻)。
3.準則PPE監管指南
分類指南16.6,“防止天然紫外線輻射的皮膚 - 所有服裝,包括部分或全身衣服,帽子和頭盔,手套和鞋子,設計和製造,具有針對自然紫外線輻射的特定紫外線防護特性”被認為是PPE類別I.
如果服裝“設計和製造具有針對自然紫外線輻射的特定紫外線防護特性”,那麼這適用於您的服裝。
4.我該怎麼辦?
歐洲委員會於2018年4月發布的PPE監管指南規定,所有服裝,包括部分或全身衣服,帽子和頭盔,手套和鞋子,設計和製造,具有針對自然紫外線輻射的特定紫外線防護特性,現已歸類作為類別I PPE。
建議對聲稱提供太陽紫外線防護的服裝的測試應根據BS EN 13758-2進行,帽子應根據BS 8466進行測試。
產品標簽也需要修改以反映新要求,因為它們需要CE標誌。
4.應編寫技術文件以支持產品,並應包含“2016/420年PPE規則”附件III要求的以下信息:
a.PPE及其預期用途的完整描述
b.評估PPE旨在保護的風險
c.適用於PPE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清單
d.設計和製造PPE及其組件,子組件和電路的圖紙和方案e.理解(d)點所述的圖紙和方案以及PPE操作所需的描述和解釋f.第14條所述的協調標準的參考文獻已用於設計和製造個人防護裝備。如果部分應用統一標準,文件應規定已應用的部分
5.如果協調標準尚未應用或僅部分應用,則應用其他技術規範的說明,以滿足適用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h.為驗證PPE符合適用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而進行的設計計算,檢查和檢查的結果i.報告為驗證個人防護裝備符合適用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而進行的測試,並酌情建立相關的防護等級j.描述製造商在PPE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方法,以確保生產的PPE符合設計規範k.附件二第1.4點所載製造商說明和資料的副本
I.PPE作為單個單元生產以適合個人用戶,在批準的基本模型的基礎上製造此類PPE的所有必要說明m.對於每個項目適合個人用戶的係列PPE,描述製造商在裝配和生產過程中應采取的措施,以確保每個PPE項目符合批準的類型和適用的必要條件健康和安全要求。
除上述內容外,製造商還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製造過程及其監控確保製造的PPE符合技術文件和本法規的適用要求。
製造商應在每個PPE項目上貼上CE標誌,並起草書麵的歐盟符合性聲明。在PPE投放市場後,此技術文件應保存10年
時間點:
產品投放市場後,21 日 2019年4月必須滿足法規規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