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6月瑞士Largo項目啟動以來,對其規章進行了許多修改。主要目的是協調瑞士法規與歐洲聯盟(歐盟)通過這樣做,開放市場,維護雙邊條約,以及確保消費者的高水平安全。
除了修訂有關食品及消費品的條例外,有關的規定亦有所更新。化妝品。這些更新包括:
1.遵守受管製物質清單,
2.標簽,
3.保存產品信息文件(PIF)的義務,
4.遵守GMP,
5.禁止動物試驗。
這些條例,包括化妝品條例,於五月一日聖, 2017。
盡管如此,它們仍然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過渡時期:
1.指定負責人(RP)和動物試驗:1聖2018年5月,
2.受管製成分清單:31聖2018年12月,
3.PIF修訂和GMP遵守情況:30TH2021年4月.
4.關於化妝品索賠瑞士現在遵循歐盟條例中的六項標準:守法、真實、證據支持、誠實、公平和知情決策.
盡管協調一致,仍有一些分歧需要注意的瑞士和歐盟條例之間的關係:
1.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指定的每一個化妝品產品放置在瑞士市場。該人負責確保遵守瑞士條例,但他們可將其義務委托給設在瑞士的代理人。
2.可以將歐盟RP的地址放在化妝品的包裝上,但確保遵守瑞士規定的義務仍由製造商或進口商承擔,不得委托給該歐盟RP或任何其他海外人士。
3.每一種化妝品都需要有一個完整的PIF,除了本地銷售的手工化妝品之外,這些化妝品不是為兒童準備的。
4.如果一種化妝品已經投放到國外市場,進口商/製造商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產品上的PIF已經建立並符合瑞士的規定,而不必向當局提交P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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