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EU)2018/35D4和D5被有效禁止

 點擊:839     |      2019-05-19
法規(EU)2018/35D4和D5被有效禁止
      歐盟委員會於1月份采取行動,限製在有衝洗的個人護理產品中使用有機矽八甲基環四矽氧烷(D4)和十甲基環五矽氧烷(D5)。
 
     根據法規(EU)2018/35,洗去化妝品不得含有高於0.1%的D4或D5濃度,根據該文件,這個限製“有效地確保D4和D5的所有有意  使用都  將停止,因為這些物質必須以更高的濃度存在於洗去的化妝品中以實現其預期的功能。”
八甲基環
歐盟委員會  將D4  和D5 分類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PBT)非常持久性和非常具有生物累積性(VPvB)的物質。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限製僅適用於衝洗產品-D4和D5最終會從長期接觸皮膚或頭發的產品中蒸發,從而造成較小的環境風險,而成分在衝洗蒸發前進入供水係統產品。
 
在2020年1月31日之後,歐洲市場將不允許使用含有濃度高於0.1%的成分的適用產品。
 
      考慮到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6年12月18日關於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製的法規(EC)1907/2006(REACH),建立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修訂指令1999/45 / EC和廢除理事會條例(EEC)No 793/93和委員會條例(EC)No 1488/94以及理事會指令76/769 / EEC和委員會指令91/155 / EEC,93/67 / EEC,93/105 / EC和2000/21 / EC  (1),特別是第68(1)條,
 
法規(EU)2018/35鑒於:
(1)2015年4月17日,聯合王國根據第1907/2006號歐盟法規(“附件XV檔案 (2) ”)第69(4)條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原子能機構”)提交了一份檔案,提議限製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洗掉的化妝品中的八甲基環四矽氧烷(D4)和十甲基環五矽氧烷(D5)。該檔案表明,在全聯盟範圍內采取行動是必要的,以解決D4和D5在排入廢水時對環境造成的風險。
 
(2)2015年4月22日,應原子能機構執行主任的要求,根據第77(3)(c)條,第1907/2006號條例(EC)第76(1)(e)條提及的成員國委員會該法規通過了一項意見,即D4和D5均符合該法規附件XIII中用於鑒定非常持久性(vP)和非常具有生物累積性(vB)物質的標準。
 
(3)2016年3月10日,原子能機構風險評估委員會('RAC')通過其意見,得出結論認為D4符合第1907/2006號條例(EC)附件XIII中關於確定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的標準('PBT' ')物質和vPvB物質,D5符合鑒定vPvB物質的標準。RAC證實,D4和D5的危害特性在存在於水中使用或處置的化妝品中時會引起對環境的特別關注。它還得出結論認為,擬議的限製措施是一項有針對性和適當的全聯盟措施,旨在盡量減少因洗掉的產品造成的排放。
 
(4)2016年6月9日,原子能機構的社會經濟評估委員會(“SEAC”)通過了其意見,表明擬議的限製措施是最適合全聯盟的措施,以減少D4和D5排放到社會經濟方麵的廢水。利益及其社會經濟成本。
 
(5)SEAC建議根據附件XV檔案中建議的最短延期時間推遲24個月推遲實施限製,以便利益相關方采取必要的合規措施。
 
(6)在限製過程中谘詢了第1907/2006號條例(EC)第76(1)(f)條所述的原子能機構執法信息交流論壇,並考慮了其建議。
 
(7)2016年8月10日,原子能機構向委員會提交了RAC和SEAC的意見 。
 
(8)由於D4和D5在D4和vPvB物質的情D5。委員會認為應在全聯盟範圍內處理這些風險。通過該限製設定的濃度極限0.1%有效地確保D4和D5的所有有意使用將停止,因為這些物質必須以更高濃度存在於洗去化妝品中以實現其預期功能。
 
(9)擬議限製涉及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EC)1223/2009號條例第2(1)(a)條定義的化妝品 (4)。在旨在與皮膚長時間接觸的化妝品中,頭發或粘膜,D4和D5在施用後隨時間蒸發,並且在正常洗脫過程中洗掉任何殘留物。
 
      附件XV檔案未涵蓋這些產品,因為它們不是D4和D5對環境的主要風險來源,因此RAC尚未評估它們可能對環境造成的風險。因此,該限製應僅適用於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在施用後不久用水除去的洗去化妝品,因為在這些情況下D4和D5在蒸發之前被排放到水生環境中。
 
(10)應給予利益相關者足夠的時間采取適當措施來遵守擬議的限製。因此,新限製僅適用於以後的日期。
 
(11)因此,應對第(EC)1907/2006號條例進行相應修改。
 
(12)本法規規定的措施符合根據第1907/2006號歐盟法規第133條設立的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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