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2014/30/EU電磁兼容性

 點擊:394     |      2019-05-18
指令2014/30/EU電磁兼容性-電磁兼容性指令(EMC)
      電磁兼容性指令2004/108/EC是歐盟許多強製性指令的一部分,根據該指令,CE標誌適用於產品。修訂後的電磁兼容指令2014/30/EU於2014年4月18日生效。
 
但是,EMC指令(2004/108/EC)的先前版本將在2016年4月20日之前取消。在此日期之後,所有製造商必須遵守2014/30/EU電磁兼容性新指令。
 
過渡到關於電磁兼容性的新指令2014/30/EU
新的EMC指令與以前的版本有很大不同。事實上,它的規模翻了一番。但是,除了改寫,重新格式化和重新分配之外,您將找不到重大的實際更改。因此,向新EMC指令的過渡不應過於複雜。
電磁兼容性
EMC指令分發區域
該地區幾乎保持不變。但是,試點和研究設施的區域現已被排除在活動範圍之外。
 
要求指令2014/30/EU
與大多數符合新法律要求的其他修訂指令一樣,對於製造商而言,變更相對較小,且要求與前一指令的要求非常相似,後者符合第765/2008號法規。
 
新的EMC指令要求:
但是,有很多變化。製造商必須在其產品上注明:
1.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
2.可以聯係他們的郵寄地址(如果不可能,則應將其包含在包裹或隨附文件中的數據中);
3.設備必須具有類型,批次或序列號的信息或允許識別它的其他元素(如果設備的大小或性質不允許,則所需信息應顯示在包裝上或設備隨附的文檔中);
4.設備必須附有消費者和其他最終用戶易於理解的語言的說明和安全信息;
5.有理由相信其設備不符合新EMC指令要求的製造商應立即采取糾正措施,根據具體情況從市場上移除產品;
6.此外,如果對消費者有風險,相關國家主管部門應了解不合格和任何糾正措施;
7.此外,該指令目前定義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的職責。
8.產品進口商的要求
9.進口商必須確保製造商已執行適當的合格評定程序。他們還必須確保製造商已經開發了技術文檔,該設備已經過CE標記,並附有必要的文件。
10.進口商必須在設備上注明其名稱,注冊商標名稱和郵政地址(如果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信息應在包裝或隨附文件中說明)。這是製造商的責任之外的補充。
11.進口商必須確保設備附有適當語言的說明和安全信息。
12.進口商必須確保在設備負責的同時,其存儲或運輸條件符合安全要求。
13.進口商必須保留歐盟符合性聲明的副本(10年),並且必須確保市場監督機構可以獲得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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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0/EU指令技術文件的新要求
現在已經確認,技術文檔應該提供評估產品符合當前EMC指令的適用要求的機會,並包括對風險的適當分析和評估。技術文件應盡可能涵蓋設備的設計,製造和操作。
 
技術文檔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一般描述;
2.組件,組件,鏈條等的生產圖紙和圖表;
3.全部或部分適用的統一標準清單,以及未適用這些統一標準的清單,說明為滿足基本要求而作出的決定;
4.設計計算,檢查等的結果;
5.測試報告。
6.指令2014/30/EU的基本要求
7.基本硬件要求沒有改變。
 
但是,固定安裝的一些要求。附件I中不再包含這些內容,目前包含在指令正文中。
 
2014/30/EU指令的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應具有附件IV中規定的結構,應酌情包含附件II和III模塊中規定的要素,並應在必要時不斷更新。此外,聲明必須翻譯成設備所在的成員國或市場上可用的語言。
 
符合性聲明中的新內容
 
現在標題-歐盟符合性聲明
 
聲明可以編號(可選)。
 
它應包括以下短語:本聲明。
 
它應該包括“聯盟協調立法”這一短語。
 
需要明確標識以顯示產品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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