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產品屬於個人防護設備指令PE 89/686/EEC
1995年6月個人防護裝備PPE指令89/686/EEC規定了所有尋求進入歐洲市場的個人防護裝備的指導方針和規定,根據該指令,“個人防護設備”被定義為“ 個人為防止一種或多種健康和安全危害而佩戴或持有的任何裝置 ”。該指令的目的是確保公共衛生的安全,提高工作安全的質量,並保證用戶的保護,並最終促進歐盟委員會通過使用通用促進優質商品在整個歐洲經濟區內流動的目標。協調標準。
該指令適用於個人佩戴或使用的任何設備或器具,以防止一種或多種健康和安全危害,因此,其範圍包括各種各樣的產品,包括:防止從高處跌落的設備,防護頭盔(頭盔和私人和專業使用的頭盔和其他防護頭盔),防護服(例如,耐熱或耐化學品手套) ,高能見度夾克等)和防護眼鏡(用於運動的實驗室護目鏡或眼鏡)。
該指令概述了包含產品的三個不同類別,它們如下:
第I類:第I類包括主要用於家庭或非專業用途的非複雜產品。第I類物品的例子包括:園藝手套,太陽鏡或滑雪護目鏡。
第二類:第二類是適用於既不屬於第一類也不屬於第三類的產品的全能術語。因此,此類別中的產品可以是個人用品和專業用品。II類包括保護性聽力設備,服裝和防護運動服等產品。
第III類:第III類包括主要供專業人員或技術人員使用的複雜產品。此類產品包括用於防範電氣風險和危險電壓或有毒/放射性毒性氣體和呼吸支持設備的產品。
它包括:
PPE設計和使用僅與軍事或法律和秩序的做法(頭盔,盾牌等),用於自衛的PPE(氣溶膠罐,個人威懾等),用於保護的PPE飛機和船隻上的人員,但始終沒有穿戴(頭盔,麵罩等),PPE設計用於抵禦惡劣的大氣條件(頭盔,季節性服裝,鞋類,雨傘等),潮濕和水(洗碗)手套等)和加熱(耐熱手套等)。
所有類別的個人防護設備的合規程序與大多數需要CE認證標誌的產品相似。製造商必須編製正確的技術文件,貼上CE標誌,並簽發符合性聲明(II類和III類產品可能需要遵守其他要求)。在許多情況下,製造商還必須獲得相關公告機構的認證,以確保歐洲各成員國的透明度和統一性。同樣非常重要的是要注意,歐盟以外的製造商有義務在工會內任命一名歐洲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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