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船CE認證(RCD)94/25/EC涵蓋哪些產品?
官方標題: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1994年6月16日第94/25/EC號指令,關於成員國有關娛樂船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的近似。
什麼是遊艇指令:
指令94/25/EC於1994年6月16日發布,並在20天後生效。
娛樂工藝指令(94/25/EC,經指令2003/44/EC修訂)旨在確保用戶的高度安全,並規範某些類型的發動機推進式遊艇的排放和噪音排放。該指令旨在協調歐盟內部有關娛樂船舶銷售的規則。
休閑工藝指令(94/25/EC)涵蓋哪些產品?
本指令適用:
(a)在設計及建造方麵,:
(i)遊憩船及部分完工的船隻;
(ii)個人船隻;
(iii)附件二中提到的組件,當單獨放置在共同體市場上並用於安裝時;
(b)就廢氣排放而言:
(i)安裝或專門用於安裝在遊樂船隻及私人船隻上的推進發動機;
(ii)安裝在該等船舶上或該船舶內的推進發動機,須受“主要發動機改裝”;
(c)在噪音排放方麵,:
(i)具有沒有整體排氣裝置或內置推進發動機裝置的船尾驅動發動機的遊艇;
(ii)具有船尾驅動發動機但沒有整體排氣裝置或內置推進裝置的遊艇,這些裝置需要進行大型船舶改裝,並隨後在轉換後五年內進入共同體市場;
(iii)個人船隻;
(iv)舷外發動機及船尾驅動發動機,其整體排氣裝置擬安裝於遊憩船上;
(d)對於屬於(a)(ii),(b)和(c)的產品,本指令的規定僅適用於自生效之日起首次投放市場和/或投入使用該指令。
就本指令而言,以下定義適用:
“休閑船”:任何用於運動和休閑目的的船舶,船體長度為2.5米至24米,按照統一標準衡量,不論推進方式如何;同一艘船可以用於包機或休閑劃船訓練的事實,當該指令被放置在社區市場上用於娛樂目的時,不應妨礙該指令的涵蓋;
(b)“私人船隻”:長度小於4米的船舶,其使用內部發動機,該內燃機具有水射流泵作為其主要推進力並且設計成由坐著,站立或跪著的人操作,而不是在船體的範圍內;
(c)'推進發動機':任何火花或壓縮點火,用於推進目的的內燃機,包括兩衝程和四衝程內側,船尾驅動,有或沒有整體排氣和舷外發動機;
休閑工藝指令(94/25/EC)未涵蓋哪些產品?
(i)專為賽車而設的船隻,包括賽艇和訓練劃艇,由製造商標明;
(ii)獨木舟和皮劃艇,吊船和腳踏船;
(iii)帆船衝浪板;
(iv)衝浪板,包括動力衝浪板;
(v)1950年以前設計的原始曆史工藝及其個別複製品,主要以原始材料製造,並由製造商標明;
(vi)實驗工藝,但不得隨後放在共同體市場上;
(vii)為自用而建造的工藝,但前提是它們在五年內不在共同體市場上;
(viii)在不影響第3(a)段的情況下,特別是為了商業目的而設計載人和載人的船舶,特別是1982年10月4日理事會指令82/714/EEC中規定的那些,規定了內陸的技術要求水路船舶(1),不論乘客人數多少;
(ix)潛水器;
(x)氣墊車輛;
(xi)水翼艇;
(xii)以煤,焦炭,木材,石油或天然氣為燃料的外燃蒸汽動力船;
(i)安裝或特別用於以下安裝的推進發動機:
1.僅用於賽車並由製造商標記的推進器
2.實驗工藝,但如果它們隨後未被放置在共同體市場上,
3.具體工藝在不影響第32/714/EEC號指令的情況下,無論乘客人數如何,
4.潛水器,
5.氣墊車輛,
6.水翼艇,在不影響第3(a)段的情況下,為了商業目的而設計乘客和運載乘客;
(ii)曆史推進發動機的原始及個別複製品,以1950年以前的設計為基礎,並非按係列生產,並裝在第2(a)(v)及(vii)段所提述的船上;
(iii)為自用而建造的推進發動機,條件是它們隨後在五年內不會被放置在共同體市場上;
(c)關於第1款(c)項:
1.本款(b)項所述的所有船舶,
2.為自用而建造的船舶,但條件是它們在五年內不隨後被放置在共同體市場上。
如何遵守娛樂工藝指令(94/25/EC):
娛樂工藝指令提供了兩種執行合格評定的方法:
1.內部生產控製或CE標誌自我認證:製造商進行合格評定並以自己的方式記錄評估。僅允許用於C類設計類別的工藝,LH<12m。2.在其他案件中參與公告機構。
娛樂遊艇指令,歐盟CE認證,找我們專業辦理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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