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工業立法第2018/858號條例
2018年7月4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8年5月30日關於機動車輛及其拖車的批準和市場監督的條例(EU)2018/858,以及用於此類的係統,部件和單獨的技術單元車輛,修訂法規(EC)No 715/2007和(EC)No 595/2009並廢除指令2007/46 / EC 已生效。
2018年7月4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8年5月30日關於機動車輛及其拖車的批準和市場監督的條例(EU)2018/858,以及用於此類的係統,部件和單獨的技術單元車輛,修訂法規(EC)No 715/2007和(EC)No 595/2009並廢除指令2007/46 / EC 已生效。
法規2018/858(以下簡稱為“調節”)應自2020年九月1應用2然而,在2020年9月1日之前立即清楚地了解法規對法律行為的範圍和相關性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絕對可取的。該法規是歐洲立法者對汽車行業動蕩的回應。
過去三年 在我看來,沒有什麼可以抱怨影響整個汽車界的嚴格規則:製造商,供應商,技術服務和不同的權威機構。例如在高級別小組CARS 21 3的概念下設計的和諧與信任模型失敗了。
該條例的第4,第5和第6部分強調了歐洲立法者對過去出現問題的嚴格和隨後的反應:
1.該評估還得出結論,有必要引入市場監督規定以補充類型批準要求; 需要澄清召回和保障程序,以及授予現有類型車輛批準延期的條件; 需要通過協調和加強成員國當局和技術服務所采用的類型批準程序和生產程序的一致性來改進類型批準框架的執行; 需要明確界定供應鏈中經濟運營者以及參與框架執行的當局和各方的作用和責任,保證這些當局和當事方的獨立性,防止利益衝突;
2.此外,最近實施歐盟類型批準框架的問題已經顯示出特別的弱點,並表明需要對其進行基本修訂,以確保其健全,透明,可預測和可持續,並提供高水平的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
3.本法規引入了一係列保障措施,以防止在批準車輛,係統,部件或單獨的技術單元被誤用的過程中施加的要求。為了防止將來濫用批準程序,這些保障措施必須有效。
我認為現在應該承認和考慮的一些亮點:1。該法規納入了實際型式認可指令2007/46 / EC(以下簡稱“指令”)的大部分規定,該指令將由規則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第3條 2定義:
1.歐盟型式認可”是指審批機關證明某種車輛,係統,部件或單獨技術單元符合本法規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程序;
區分這個法律定義很重要:
(i)歐盟類型批準是指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行政程序和有關當局之間的行為,包括特殊職能和技術服務的作用;
(ii)法律定義的第二部分(“......規定和技術要求......”)強調製造商和供應商在審查和監督下對車輛,係統,部件和單獨技術單元的技術要求。當局。
在這方麵,獨奏20強調非常清楚:
(20)必須建立強有力的合規執行機製,以確保滿足本法規的要求。確保遵守汽車行業立法的生產要求的類型批準和一致性應該仍然是審批機關的主要責任,因為它是與發布型式認可密切相關的義務,並要求對其進行詳細了解。內容。因此,定期核實審批機構的績效非常重要。
在法律方麵,為了安全起見,我建議 - 除了特別是法規中規定的製裁 - 從現在 起根據法規適用和解釋指令 。該條例第63條似乎表明,該條例引入的“新規則”的適用應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018年7月4日)。在追求指令和第4 條相同目標的一致性考慮因素下, 自2018年7月4日起生效的歐洲類型批準立法的製度是該法規 的製度,其中包括例如法規715/2007 5 ,法規等綜合 法規661/2009 6 和第765/2008 號條例 7
此外:根據第89(1)條,到2020年8月31日批準的類型批準仍然有效。但根據第89(2)條,這些型式認可的延期和修訂應根據法規第33條和第34條而不是指令的第13條和第14條給予。
這基本上同樣適用於市場監管當局根據該條例的新製度行事的職責。8該法規的第30條闡明:“......市場監督機構必須驗證汽車產品的合規性,無論其是否在本法規的申請日期之前或之後(作者強調)批準了 ”。
2.1對於製造商和供應商,必須非常仔細地考慮該法規的第5條和第13條,第5條案文如下:
1.車輛,係統,部件和單獨的技術單位應符合附件二所列監管法令的要求。
2.在下列情況下,車輛,係統,部件和單獨的技術單元應被視為不符合本法規:
(a)如果他們偏離歐盟類型批準證書及其附件中的詳情或測試報告中的描述性詳情超出相關監管法案所允許的範圍;
(b)如果在相關監管法案規定的所有條件下,相關監管法案中規定的係列生產的績效標準或限值未得到滿足;
(c)如果製造商在信息文件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在批準機關,市場監督機構或委員會的相關監管法案規定的所有條件下均不可複製。
隻有在為本段的目的評估合規性時,才應考慮由代表批準機構,市場監督機構或委員會進行或執行的檢查,測試,檢查和評估。
3.委員會有權根據修訂附件二的第82條采取授權行為,以便通過引入和更新包含車輛,係統,部件和要求的監管法案的參考來考慮技術和監管的發展。單獨的技術單位必須遵守。
第5(2)條規定了最關鍵和最複雜的方麵。
c):如果製造商或供應商在型式認可文件中提供的任何信息不可再現,則(i)由型式認可機構,(ii)市場監督機構或(iii)委員會的車輛,其係統,組件或單獨的技術單元應視為不符合本法規。在任何此類情況下,申請或授予的類型批準都處於危險之中。
這些規定背後的舉證責任轉移策略是顯而易見的:與今天的情況不同,製造商和/或供應商必須證明當局不滿足於不執行規避策略,例如與失敗設施有關的規定。第715/2007號條例第5條或其他減排係統戰略。
第13條案文如下:
第13條製造商的一般義務
1.製造商應確保其製造和投放市場的車輛,係統,部件和單獨的技術單元已按照本法規規定的要求製造和批準,特別是本條款中的要求。 5。
2.製造商應對審批程序的各個方麵負責,並確保生產的一致性。在多階段型式認可的情況下,製造商還應負責在車輛完工階段增加的係統,部件或單獨技術單元的生產批準和符合性。修改已在早期階段批準的組件,係統或單獨技術單元的製造商應負責改裝組件,係統或單獨技術單元的生產的型式認可和符合性。
前一階段的製造商應向後續階段的製造商提供有關可能影響部件類型批準的任何變更的信息,係統型式認可或單獨的技術單元型式認可或整車型式認可。一旦獲得整車型式認可的新擴展,並且最遲在製造不完整車輛的開始日期,應提供此類信息。
3.製造商修改不完整的車輛,使其符合不同類別的車輛的要求,結果是在先前的型式認可階段已經評估的要求發生了變化,也應該有責任遵守要求。適用於改裝車輛符合資格的車輛類別。
4.對於歐盟對車輛,係統,部件和單獨技術單元進行型式認可的目的,在歐盟以外設立的製造商應指定在歐盟內設立的代表製造商的單一代表在批準機構之前。該製造商還應指定在國際電聯內為市場監督目的設立的單一代表,該代表可與為歐盟類型批準目的而指定的代表相同。
5.製造商應確保其車輛,係統,部件和單獨的技術單元的設計不包含改變測試程序中所表現的性能的策略或其他方法,使其在以下條件下操作時不符合本法規。在正常運作中可以合理地預期。
6.製造商應製定程序,確保車輛,係統,部件和單獨技術單元的批量生產符合批準的類型。
7.製造商應檢查他們收到的與他們投放市場的車輛,係統,部件,單獨的技術單元,零件和設備的風險,疑似事故或不合規問題有關的任何投訴。製造商應保存此類投訴的記錄,包括每個投訴的描述,以及精確識別受影響的車輛類型,係統,組件,單獨的技術單元,部件或設備所需的詳細信息,並且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投訴,製造商應向其經銷商和進口商通報。
8.除了固定在其車輛上的法定牌以及根據第38條固定在其組件或單獨技術單位上的型式認可標誌外,製造商還應在其中注明其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及其聯係地址。聯盟在其市場上可獲得的車輛,部件或單獨的技術單元,或者在不可能的情況下,在組件或單獨的技術單元隨附的包裝或文件中提供。
9.製造商應確保在車輛,係統,部件或單獨的技術單元負責時,存儲或運輸條件不會危及其符合本法規規定的要求。
10.在不損害第9條第(5)款的情況下,根據聯盟和國家法律保護商業秘密和保護個人數據,車輛製造商應提供第三方為可能的非法測試所需的數據。合規性,包括準確複製在類型批準測試時應用的測試條件所必需的所有參數和設置。為了本段第一項的目的,委員會應通過實施法案,規定免費提供的數據,以及第三方為證明其在公共安全領域的合法利益而應滿足的要求。或環境保護及其使用適當的測試設施。
第13條第5款是對第5(2)條規定的全麵非規避戰略的補充。
2.2正如不僅在第13條第(6)款中指出的那樣,該條例的關鍵要素 - 擴展到指令的條款 - (i)為了適用類型批準而提供的信息的正確性之間的絕對一致性,(ii)生產安排(第31條)和(iii)符合性證書(以下簡稱“CoC”)的符合性。
2.3關鍵術語 - 作為此時的總結 - 在第13(1)條中提到: “製造商應確保......”。 9
製造商在第3條中定義。40條規定:
(40)“製造商”指自然人或法人,負責車輛,係統,部件或單獨技術單元的型式認可的各個方麵,或個別車輛的批準,或零件和設備的授權程序,確保生產和市場監督事項的一致性,涉及該車輛,係統,部件,單獨的技術單元,生產的部件和設備,無論該人員是否直接參與該車輛的設計和建造的所有階段,係統,有關組成部分或單獨的技術單位;
“確保”一詞是指對第5(2)條所述的整個文件的證據,透明度和絕對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c)和CoC的真相。所需的過程應來自ISO 9001:2015(附件IV)係統。 10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ISO 9001:2015的要求包含所有法定要求,ISO 9001:2015保護工具的地址與法規要求相同:消費者和旁觀者,安全,健康和環境。 11
因此,“確保”在法律上意味著:
(i)製造商有義務按照所有法律要求組織,包括質量管理體係,作為“歐洲型式審批係統的基石”。該條例第42條的內容如下:
(42)生產一致性是歐盟型式認可係統的基石之一,因此製造商為確保這種一致性而製定的安排應得到主管當局或為此目的指定的適當合格的技術服務部門的批準。 ,應通過獨立的定期審核進行定期核查。此外,審批機構應確保驗證相關汽車產品的持續合規性。
(ii)製造商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中高度複雜的製度承擔舉證責任,
(iii)製造商及其代表的責任
3.該法規基於嚴格的監督,控製,特別是對整個類型審批流程的高度公開透明度以及在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的合理措施,始終包括所有數據和信息的絕對正確性。流程。例如:第14(4)條規定:
4.製造商應根據國家主管部門或委員會的合理要求,向該主管機關或委員會提供歐盟型式批準證書的副本或第55(1)條所述的授權,證明其符合車輛,係統,部件,單獨的技術單元,部件或設備,使用國家主管部門或委員會易於理解的語言。
製造商應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的合理要求,與根據第(EC)765/2008號條例第20條采取的任何行動合作,以消除車輛,係統,部件,單獨技術單元帶來的風險他們在市場上銷售的零件或設備。
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當局”也可以是國家法院,要求從類型批準文件中提供數據和信息,以便為原告的利益調查侵權行為。與許多國家待審的眾多法院案件相比,該條例第14(4)條具有高風險。12該條例第12條涉及當局之間的在線數據交換,包括RAPEX的宣傳(第7(3)條和第12(3)條)。
結論:
2018/858號條例是歐洲汽車工業的複雜而非常複雜的法律框架,對所有“經濟運營者”13,技術服務和當局負有全部責任,可能最好投入更多努力來遵守法規,而不是尋求規避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