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2009/28/EC使用範圍
可再生能源指令2009/28/EC是歐盟指令規定任水平的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範圍內歐盟,該指令於2009年4月23日發布,修訂並廢除了200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指令2001/77/EC。該指令要求歐盟內20%的能源消耗是可再生的。該目標彙集在成員國之間。
歐盟已於2007年3月達成協議,原則上,到2020年,該集團20%的最終能源消耗應來自可再生能源,這是其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一部分。[3]該政策後來成為2010年11月10日歐盟2020年能源戰略的一部分。[4]該戰略的主要目標是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20%,將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到20%,以及實現節能20%以上。目標是相互依賴的。
成員國有義務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通知歐盟委員會一份國家可再生能源行動計劃,其中列出了該軌跡的路線圖。成員國還必須按照指令第22條的要求提交進度報告,說明指令的實施情況及其實現目標的進展情況。
可再生能源的國家目標
到2020年,歐盟對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整體目標是20%。每個國家的可再生能源目標從馬耳他的最低10%到冰島總能源使用的72%不等。
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最終能源消費總量中所占比例的國家總體目標
國家總體目標 | 2005年份額 | 2020目標 |
馬耳他 | 0.00% | 10% |
西班牙 | 8.70% | 20% |
葡萄牙 | 20.50% | 31% |
荷蘭 | 2.40% | 14% |
英國 | 1.30% | 15% |
芬蘭 | 28.50% | 38% |
羅馬尼亞 | 17.80% | 24% |
立陶宛 | 15.00% | 23% |
瑞典 | 39.80% | 49% |
愛沙尼亞 | 18.00% | 25% |
愛爾蘭 | 3.10% | 16% |
波蘭 | 7.20% | 15% |
法國 | 10.30% | 23% |
比利時 | 2.20% | 13% |
斯洛文尼亞 | 16.00% | 25% |
斯洛伐克共和國 | 6.70% | 14% |
捷克共和國 | 6.10% | 13% |
挪威 * | 60.10% | 67.50% |
拉脫維亞 | 32.60% | 40% |
意大利 | 5.20% | 17% |
德國 | 5.80% | 18% |
希臘 | 6.90% | 18% |
奧地利 | 23.30% | 34% |
塞浦路斯 | 2.90% | 13% |
盧森堡 | 0.90% | 11% |
匈牙利 | 4.30% | 13% |
冰島 * | 63.40% | 72% |
保加利亞 | 9.40% | 16% |
丹麥 | 17.00% | 30% |
冰島和挪威已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了可再生能源行動計劃,其中包括2020年目標及其發展步驟的細節。
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指令於2020年結束。新指令2018/2001/EC,綽號為REDII(可再生能源指令2),已於2018年12月21日通過。
立法摘要:
該指令為可再生能源的生產和促進建立了一個共同框架。
該指令2009/28/EC建立了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共同框架,以限製溫室氣體排放並促進清潔運輸。為此,製定了國家行動計劃,以及使用生物燃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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