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娛樂船CE認證工藝指令(RCD)2013/53/EU

 點擊:319     |      2019-04-22
新娛樂船CE認證工藝指令(RCD)2013/53/EU
      自1998年6月16日起建造並用於運動和休閑用途的所有船隻,隻有在 能夠證明它們符合歐洲聯盟(歐盟)和歐洲經濟區(EEA)的情況下,才可以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休閑工藝指令(RCD)中規定的基本要求。這稱為合格評定。
船隻包括遊艇和個人船隻。
娛樂船
RCD 2013/53 / EU指令旨在協調船舶的建造標準,並規範排放和噪音排放。
 
無論推進手段如何,RCD都適用於船體長度在2.5至24米之間的船舶的設計和製造; 它不包括操作。指令範圍內的所有船舶都符合基本要求,並根據其設計和結構進行評估,根據風力和有效波高分配給四個設計類別中的一個。
 
CE標誌的存在表明該船隻符合基本要求並允許其在歐盟的任何地方出售。在世界其他地方建造的用於投放市場或在社區投入使用的船隻也必須符合剛果民盟的基本要求。
 
通常,製造商負責產品的合規性及其CE標誌。但是,供應鏈中涉及的所有運營商(包括進口商和分銷商)都有責任檢查產品的RCD狀態,如果有任何理由懷疑其符合要求,則不應在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內提供。在某些情況下,該指令規定私人進口商的義務與製造商的義務相同(第12條)。
 
船隻需要遵守RCD:
1.1998年6月16日之後首次進入  歐洲經濟區市場 ; 
2.1998年6月16日後在歐洲經濟區投入使用(無論是在歐洲經濟區製造還是從歐洲經濟區以外進口); 
3.在完成後五年內投放市場的自製船; 
4.從沒有CE標誌的第三國進口; 
7.主要的工藝轉換(例如為了遵守RCD而重新評估實驗船或賽艇)
 
如果是以下情況,船隻不需要遵守RCD:
1.1998年6月16日之前在歐洲經濟區建造; 
2.在1998年6月16日之前在歐洲經濟區使用; 
3.僅出於旅遊或過境原因訪問歐洲經濟區(時間尺度未定義); 
4.下麵列出的豁免。
 
如果是下列之一,則工藝品免於RCD:
1.專門用於比賽的船隻,包括劃船賽艇和製造商標記的劃艇; 
2.獨木舟和皮劃艇,吊船或腳踏船,設計為完全由人力推動; 
3.衝浪板僅設計為由風推動並由站立的人操作; 
4.衝浪板; 
5.1950年以前設計的曆史工藝的原始和個人複製品,主要由原始材料製造,並由製造商標記; 
6.實驗船隻,隻要它隨後沒有放在共同體市場上; 
7.為自用而建造的船隻,但如果在五年內沒有隨後放在共同體市場上; 
8.無論乘客人數多少,專門用於載人並為商業目的載客的船隻; 
9.潛水器; 
10.氣墊車; 
11.水翼; 
12.以煤,焦炭,木材,石油或天然氣為燃料的外燃蒸汽動力船舶; 
13.兩棲車輛,即輪式或履帶式機動車輛,能夠在水上和陸地上運行。
 
 
歐洲經濟區(EEA)允許EEA EFTA國家(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在其應用內部市場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參與內部市場。
 
動力衝浪板或類似動力艇的排除並不排除自2006年1月1日起受RDC管製的個人水上飛機/噴氣式滑雪板。
 
具有載體和用於運動和/或休閑目的的休閑艇必須符合指令,並且不屬於“專門用於載人的工藝和為商業目的載客的豁免”,不論乘客人數如何”。
 
需要注意的:
      所有符合RCD標準的船隻都標有船舶識別號碼(WIN),(以前是船舶識別號碼(CIN),之前是船體識別號碼(HIN)),它提供製造商的國家代碼,製造商指定的唯一代碼由成員國的國家主管部門,獨特的序列號,生產月份和年份和型號年份。
 
用戶手冊
所有符合RCD標準的船舶必須隨附用戶手冊。用戶手冊必須提供安全使用產品所需的所有信息,特別注意設置,維護,定期操作,風險防範和風險管理。
 
 
必須在所有符合RCD標準的船上貼上建造者板塊包括:
1.CE標誌(用於表明歐盟和歐洲經濟區供應產品符合性的標誌)
2.製造商的名稱和聯係地址,
3.設計類別,
4.製造商的最大推薦負載
5.以及該船在設計時可以攜帶的人數。
6.CE標誌必須是“可見,清晰且不可磨滅的”。
 
在施工後評估的情況下,已經進行了合格評定的認證機構的詳細聯係方式包含在製造商的聯係方式中,並且還包括“施工後評估”字樣。  
 
 
私人進口船隻進入歐盟CE認證
      在國際電聯內部建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從第三國向國際電聯進口娛樂工藝和個人船隻是娛樂工藝部門的一個特點。第94/25 / EC號指令載有少量條款,這些條款適用於或可被視為適用於私人進口商的施工後評估。指令2013/53 / EU第12條闡明了私營進口商的義務,原則上與製造商的義務相協調,但有些例外與私營進口商活動的非商業性質有關。 
 
指令2013/53 / EU第3(17)條現在將私人進口商定義為在國際電聯內設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們在非商業活動中從第三國進口到聯盟的意圖把它投入使用以供自己使用。私人進口商的概念在舊的娛樂工藝指令下不存在。 
 
第12條提供了私人進口商義務的詳細清單。簡而言之,很明顯,如果製造商不履行產品符合指令的責任,私人進口商在將產品投入使用之前,應確保通過應用適用的合格評定程序來確保第19條第(2)款。 
 
指令2013/53 / EU第19(2)條明確規定,如果製造商未執行,則私人進口商應在投入使用範圍內的產品之前應用第23條所述的工後評估程序。有關產品的合格評定。 
 
RYA強烈建議私人進口商購買原始製造商已按照指令第7條履行其產品符合性責任的產品。這不僅節省了時間,而且可能節省了大量資金,它保證了它將是一種安全且合規的產品。 
 
從長遠來看,這項新義務應限製市場上“灰色”船舶的數量,同時確保責任人有法律責任確保合規。

 
二手船的改裝
      對適用於經曆大型工藝轉換的工藝的規則進行了一些修改,並對這實際意味著更好的定義,2013/53 / EU指令的範圍現在特別適用於任何受大型工藝轉換(第2.1(f)條)影響的船舶。主要工藝轉換在指令第3條第(7)款中有所規定,意思是:改變船舶推進裝置的船隻改裝,涉及主要發動機改裝,或改變船舶的程度,使其不得符合本指令中規定的適用的基本安全和環境要求。
 
      指令2013/53 / EU第19(3)條對任何進行重大工藝修改的人員負責,並聲明:  任何人在進行重大改裝或改裝後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推進式發動機或船舶,或以任何方式改變本指令未涵蓋的船舶的預定用途的任何人,均應適用於在將產品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之前,第23條所述的程序。
 
第23條規定了基於建設後評估(模塊PCA)的等效合格評定,該評估在指令2013/53 / EU的附錄V中提供。
 
 
這是什麼意思?
      這意味著任何經過重大工藝轉換的CE標記船舶*必須經過模塊PCA評估才能重新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以較早者為準)。對此負有法律責任的是將船舶重新投放市場或在重大工藝轉換完成後重新投入使用的人員。
 
      RYA會建議任何考慮將主要工藝轉換意義上的船隻改為最低限度的人,以確保他們知道他們根據指令參照“主要工藝轉換”所承擔的責任。
 
      我們還會建議所有在CE標誌船上進行工作,維修,設備/係統改裝和升級的人員,以確保他們按照現行標準執行,並讓業主了解他們在新指令下的責任。
 
船舶CE認證指令變更:
1994年6月16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4/25 / EC,經指令2003/44 / EC修訂; 
2013年11月20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遊艇和個人船隻的指令2013/53 / EU,並廢除指令94/25 / EC。 
 
施工後評估
如果船沒有建造者的板/ CE標記,您將需要確定它是否應符合RCD標準。如果它應符合RCD,那麼您將需要進行後期施工評估。對此的法律要求載於指令第19條,程序在附件V中規定。
 
如果船隻免於RCD,那麼您應該獲得文件證據證明這一點,以防您在以後要求提供此類證明。
 
不屬於剛果民盟的船隻,但由於某種原因未經過CE標記 - 例如在歐洲經濟區以外製造的船舶,該船舶正在進口到歐洲經濟區(由於旅遊原因不僅僅是訪問歐洲經濟區)在運輸中) - 將需要進行施工後評估(可能會導致重大修改),以使船舶符合RCD認證。
 
對從第三國進口的不符合規定的船舶進行的施工後評估隻能由私人進口商申請。可以通過公告機構安排施工後評估。
 
曆史
由指令2003/44 / EC修訂的第一個娛樂工藝指令94/25 / EC於2017年1月18日停止適用。指令2013/53 / EU於2016年1月18日生效,並在一年的過渡期後完全生效取代了指令94/25 / EC和2003/44 / EC。
 
目前的RCD,指令2013/53 / EU有時被稱為RCD2或WCD,以區別於其前身。
 
2013/53 / EU指令對基本要求進行了大量修改,廢氣排放更加嚴格,船舶供應人員責任更加清晰,有關定義的更全麵的部分以及執行合格評定的認證機構的更嚴格要求。該指令的範圍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