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根據REACH法規監管微塑料的限值

 點擊:0     |      2023-10-08

    歐盟已根據 REACH 附件 XVII 頒布了監管微塑料的立法。新法的規定將從2023年10月17日起分階段實施。2023 年 9 月 27 日,歐盟 (EU) 發布了委員會法規 (EU) 2023/2055,對合成聚合物微粒(“微塑料”)作為單獨物質和混合物進行監管(該法規)。


    微塑料是由聚合物和功能添加劑的混合物組成的固體塑料顆粒,可用於多種產品。這些包括但不限於化妝品、清潔劑、閃光劑、人造運動表麵、醫療器械、油漆和玩具中使用的顆粒狀填充材料。

微塑料

根據《條例》的定義,合成聚合物微粒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固體聚合物:

1.包含在顆粒中並至少占這些顆粒的 1%;或在顆粒上構建連續的表麵塗層

2.上述點中至少 1% 的顆粒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所有顆粒尺寸 ≤ 5 毫米,

長徑比大於3的顆粒長度≤15mm


以下物質不被指定為合成聚合物微粒:

1.自然聚合過程的結果且未經化學改性的聚合物

2.可降解聚合物符合法規附錄15“可降解性證明規則”

3.根據法規附錄 16“證明溶解度的規則”,溶解度超過 2 g/L 的聚合物

4.化學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除其他外,該條例包含幾項重要規定:

1.在第 1907/2006 號法規 (EC) 附件 XVII“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製”中創建新條目 78(REACH 附件 XVII,截至 2023 年 8 月的合並版本)

2.豁免以下情況:

微塑料作為單獨或混合物的物質,

a) 在預期使用期間永久融入固體基質,

b) 用於工業場所,

c) 通過技術手段包含在預期使用期間不會釋放到環境中

醫藥產品和獸藥產品、體外診斷設備和食品添加劑


3.要求工業場所使用的微塑料供應商提供某些信息(2025 年 10 月 17 日生效)


4.指示以下含有微塑料的產品供應商自2025年10月17日起向專業用戶和普通公眾(消費者)提供有關如何防止微塑料釋放到環境中的使用和處置說明:

在預期最終使用期間永久融入固體基質的微塑料

通過技術手段控製且在預期使用期間不會釋放到環境中的微塑料。


5.對體外診斷設備供應商規定了與上述要點相同的要求,但從 2026 年 10 月 17 日起


6.要求含有微塑料的唇部、指甲和化妝品(見下麵表1第11項)的供應商在2031年10月17日至2035年10月16日期間提供“該產品含有微塑料”聲明

2031年10月17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產品,必須自2031年12月17日起附有該聲明


7.要求從 2026 年開始,在工業場所用作塑料製造原料的顆粒、薄片和粉末形式的微塑料的製造商和工業下遊用戶,在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 提交信息

從2027年開始,其他微塑料製造商和在工業場所使用微塑料的工業下遊用戶必須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相同的信息


8.要求供應商在 2027 年 5 月 31 日之前向 ECHA 提交信息,此後每年,如果他們首次將在預期最終用途期間永久融入固體基質的微塑料投放到市場上,供專業用戶使用和廣大公眾


9.要求含有微塑料的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和工業下遊用戶在當局要求的情況下提供有關這些產品中這些聚合物的特性和功能的具體信息


10.要求含有免於指定微塑料的聚合物的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和工業下遊用戶證明它們根據法規附錄 15 可降解或根據法規附錄 16 可溶解


 (EU) 2023/2055要點:

序號合成高分子微粒的範圍要求1,2生效日期
1物質本身禁止(物質本身)2023 年 10 月 17 日
混合物(如果存在以賦予受歡迎的特性)< 0.01%(混合物)
2衝洗掉產品,除非第 6 項涵蓋或用作磨料(去角質、拋光或清潔(微珠))< 0.01%2027 年 10 月 17 日
3洗滌劑、蠟、拋光劑和空氣護理產品,除非第 6 項涵蓋或含有微珠< 0.01%2028 年 10 月 17 日
4第 5 項或第 9 項未涵蓋的農業和園藝用途產品< 0.01%2028 年 10 月 17 日
5不屬於 (EU) 2019/1009 法規管轄範圍的肥料產品< 0.01%2028 年 10 月 17 日
6香料的封裝< 0.01%2029 年 10 月 17 日
7免洗產品,除非第 6 項或第 11 項涵蓋< 0.01%2029 年 10 月 17 日
8醫療器械,除非含有微珠< 0.01%2029 年 10 月 17 日
9植物保護產品、用此類產品處理的種子和殺菌產品< 0.01%2031 年 10 月 17 日
10用於合成運動表麵的顆粒填充物< 0.01%2031 年 10 月 17 日
11唇部、指甲和化妝品,除非第 2 項或第 6 項涵蓋,否則含有微珠< 0.01%2035 年 10 月 17 日

1.如果合成聚合物微粒濃度無法通過分析方法或隨附文件測定,則僅考慮至少以下尺寸的顆粒來驗證合規性:

任何尺寸 0.1 µm,對於所有尺寸 ≤ 5 mm 的顆粒

長度 0.3 µm,適用於長度 ≤ 15 mm 且長徑比大於 3 的顆粒


2.包含多項豁免,包括在預期最終使用期間永久納入固體基質的豁免


該法規將於 2023 年 10 月 17 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 20 天後)生效。


除上表 1 中的第 2 至 11 項外,2023 年 10 月 17 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微塑料本身或混合物形式可繼續留在市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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