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建築防火標準測試服務-商通檢測

 點擊:0     |      2023-02-09

    在歐盟,建築產品的防火測試和分類標準已在歐洲標準 EN 13501-1 中得到統一。歐洲火災反應分類係統(歐洲等級)是歐盟通用標準,用於在發生火災時評估建築材料的質量。歐洲等級源自建築產品“對火反應”性能的分類係統。

EN 13501防火測試

歐盟防火等級:

1.比較可燃性、火焰傳播、熱釋放、煙霧產生和產生燃燒液滴/顆粒等的傾向。

2.被所有歐盟國家接受(在有統一產品標準的情況下強製執行)

3.包括七個分類級別,從 A1 到 F

4.聲明達到 A1 和 A2 分類的產品根據法規被定義為不可燃。


分類包括三個方麵:

1.第一個字母給出了基於可燃性和對火災的貢獻的分類:A1 和 A2 是不可燃的,B 到 D 從對火災的貢獻非常有限到中等,E 和 F 對火災的貢獻從高到易燃。


2.“s”部分與總煙霧傳播/排放水平有關,值範圍從 1(無/弱)到 3(高):

s1 = 少量或無煙

s2 = 相當多的煙

s3 = 大量煙


3.“d”部分表示在暴露的前 10 分鍾內“燃燒的液滴和顆粒”,索引是:

d0 = 無

d1 = 一些

d2 = 相當多


等級子類煙霧能見度燃燒熔滴
不燃材料
在火災的任何階段都不會助長火災
A1不適用不適用
不燃材料
在火災的任何階段都不會對火災產生重大影響
A2s1、s2 或 s3d0、d1 或 d2
可燃材料:對火災的貢獻非常有限
在火勢增長階段,熱量釋放和火焰蔓延非常有限
s1、s2 或 s3d0、d1 或 d2
可燃材料:對火災的貢獻有限:
在火勢增長階段,熱量釋放和火焰蔓延有限。
Cs1、s2 或 s3d0、d1 或 d2
可燃材料:對火災的中等貢獻:在火災
開始時將抵抗小火焰攻擊的時間更長,並且在火災增長階段將表現出充分延遲和有限的熱釋放。
Ds1、s2 或 s3d0、d1 或 d2
可燃材料:對火災的高度貢獻
在火災開始時隻能抵抗小火焰攻擊
E不適用d2
可燃材料:易燃:
不可接受的火災行為
F不適用不適用


歐洲防火測試標準:

EN 13501:第 2 部分:2016 年- 建築產品和建築構件的防火分類(第 2 部分:使用耐火測試數據進行分類,不包括通風服務)

該標準旨在根據使用耐火性和煙氣泄漏測試數據的規定測試程序,協調建築產品和構件的耐火性分類程序。


EN 1363:第 1 部分:2012- 耐火試驗(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本部分確立了確定各種建築構件耐火性的一般原則,其中方麵和測試程序對所有特定測試方法都是通用的。


EN 1363:第 2 部分:1999- 耐火測試(第 2 部分:替代和附加程序)

本部分確定了一種特定的加熱場景,其中 EN 1363:第 1 部分中給出的標準條件由於需要考慮的其他額外因素而不適用,例如產品或係統的性質、使用意圖和法規要求。替代條件包括碳氫化合物曲線、緩慢加熱和外部火暴露曲線。


EN 1364:第 1 部分:2015- 非承重構件的耐火測試(第 1 部分:牆壁)

測試的目的是測量非承重牆的代表性樣本的能力,包括用於內部和外部結構的帶和不帶玻璃的非承重牆,但幕牆和帶門組的牆除外。


EN 1364:第 2 部分:2018 年- 非承重元件的耐火測試(第 2 部分:天花板)

本測試適用於通過吊杆懸掛或直接固定在支撐框架上的天花板,以及自承式天花板。天花板測試以兩種方式進行,即從天花板下方著火且上方沒有空腔,以及從天花板上方著火,其中火被包含在封閉的空腔中。


EN 1364:第 3 部分:2014 年- 非承重構件的耐火測試(第 3 部分:幕牆 – 完整配置,完整組裝)

該方法適用於由樓板支撐的幕牆係統,其設計目的是提供在內部或外部暴露條件下確定的耐火性。


EN 1364:第 4 部分:2014- 非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 4 部分:幕牆 – 部件配置)

本標準規定了確定包含非耐火填充產品的幕牆部件對內部或外部火暴露的耐火性的方法。測試方法包括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掉落部件的評估。它還可用於確定根據 EN 1364:第 3 部分測試的幕牆部件的耐火性應用領域的任何增加。


EN 1365:第 1 部分:2012- 承重元件的耐火測試(第 1 部分:牆壁)

該測試測量承重牆的代表性樣本抵抗火從一側蔓延並保持其承重能力的能力。該測試適用於內部或外部暴露條件下的內外牆。


EN 1365:第 2 部分:2014 年- 承重元件的耐火試驗(第 2 部分:地板和屋頂)

本部分規定了確定無空腔或不通風空腔的地板結構、有或無空腔(通風或不通風)的屋頂結構以及包含玻璃構件的地板或屋頂結構的耐火性的方法。火災暴露是從底部。


EN 1365:第 3 部分:1999- 承重元件的耐火試驗(第 3 部分:梁)

本部分規定了確定有或沒有應用防火係統、有或沒有空腔的梁的耐火性的方法。梁的耐火性根據承載能力標準進行評估。


EN 1365:第 4 部分:1999- 承重元件的耐火試驗(第 4 部分:柱)

本部分規定了柱子四麵完全暴露在火中時耐火性能的測定方法。柱的耐火性根據承載能力標準進行評估。


EN 1366:第 1 部分:2014- 服務設施的耐火試驗(第 1 部分:通風管道)

本部分規定了在標準火災條件下垂直和水平通風管道耐火性能的測定方法。該測試檢查暴露於外部火災(管道 A)和管道內部火災(管道 B)的管道的耐火性。管道的性能根據完整性、絕緣性和煙霧泄漏標準進行評估。


EN 1366:第 2 部分:2015 年- 服務設施的耐火測試(第 2 部分:防火閥)

該測試的目的是評估防火閥等機械裝置防止高溫下火、煙和氣體通過可能穿透防火分隔牆和地板的空氣管道係統從一個隔間傳播到另一個隔間的能力。對測試結構的部分進行溫度和完整性測量。防火閥係統的抗滲性通過直接流量測量來測量,同時在關閉的防火閥上保持恒定的壓差。關閉位置的擋火閘的密封性是在環境溫度下測量的。


EN 1366:第 3 部分:2009- 服務設施的耐火試驗(第 3 部分:滲透密封)

本部分提供了一種測試方法,用於評估穿透密封係統在被服務穿透時對分隔元件耐火性的貢獻。測試的目的是評估這種穿透對相關分離元件的完整性和絕緣性能、穿透密封係統的完整性和絕緣性、穿透服務的絕緣性能以及完整性失效的影響的一項服務。


EN 1366:第 4 部分:2006+A1:2010- 服務設施的耐火試驗(第 4 部分:線性接頭密封件)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線性接縫密封對結構完整性和絕緣性的影響,以及線性接縫密封的完整性和絕緣性能。還評估了支撐結構的移動對線性接縫密封防火性能的影響。


EN 1366:第 5 部分:2010- 服務設施的耐火測試(第 5 部分:服務管道和豎井)

該測試的目的是測量穿過地板或牆壁以及封閉的管道和電纜的代表性水平服務管道或垂直服務豎井抵抗火勢從一個隔間蔓延到另一個隔間的能力。該測試檢查管道和豎井對來自外部或內部的火災的行為。管道和豎井的性能根據完整性和絕緣標準進行評估。


EN 1366:第 6 部分:2004- 服務設施的耐火試驗(第 6 部分:高架通道和空心地板)

本部分規定了在暴露於特定的加熱和負載狀態下時,對活動地板或空心地板的代表性樣品進行測試的方法。火災發生在地板下方的增壓室內。應用的火暴露可以是標準的或減少的(保持高達 500°C)時間溫度曲線。性能標準根據絕緣性、完整性和承載能力進行評估。


EN 1366:第 8 部分:2004- 服務設施的耐火試驗(第 8 部分:排煙管道)

該部分已準備好評估根據 EN 1366-1(管道 A 和管道 B)測試的耐火管道,並充分發揮排煙管道的作用。排煙管道穿過防火隔間的另一個隔間,以便在發生火災和完全發展的火災時被抽走。該測試僅適用於由不可燃材料(Euroclass A1 和 A2)建造的四邊管道。泄漏是在環境溫度和升高的溫度下測量的。性能標準根據煙霧泄漏、絕緣、完整性和機械穩定性進行評估。


EN 1366:第 9 部分:2008- 服務設施的耐火試驗(第 9 部分:單室排煙管道)

本部分規定了一種測試方法,用於確定僅用於單室應用的排煙管道的耐火性。在此類應用中,排煙係統隻能在高達閃絡(通常為 600°C)的情況下發揮作用。這種測試方法僅適用於由不可燃材料製成的管道(Euroclass A1 和 A2-s1,d0)。它僅適用於四邊形和圓形風管。該測試旨在涵蓋僅用於單室應用的水平排煙管道。第 9 部分的此測試方法僅適用於不穿過其他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它代表發展中的火災(預燃)的火災暴露。對於穿過其他艙室的排煙管道,


EN 1634:第 1 部分:2014+A1:2018- 門和百葉窗組件、可打開的窗戶和建築硬件元件的耐火性和煙霧控製測試(第 1 部分:門和百葉窗組件和可打開的窗戶的耐火性測試)

本部分規定了確定設計用於安裝在包含垂直分隔元件的開口內的門和百葉窗組件的方法,包括鉸鏈和樞軸門、水平和垂直滑動門以及非絕緣鋼單層折疊百葉窗。性能標準根據絕緣、完整性和輻射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