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歐盟關於編製SDS的修訂法 (EC) 2020/878將強製生效,並完全取代舊的法規(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5/830)。新的法規對SDS的申請及製作具有比較大的影響,請查閱您的SDS報告,並及時更新到最新法規版本。
2020年6月26日,歐盟重新修訂並發布了關於編製SDS的修訂法 (EC) 2020/878,並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方便企業過渡,按照(EU) 2015/830編製的SDS允許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該修訂法結合REACH法規修訂案、聯合國GHS第6和第7修訂版、新增(EC) No 1272/2008附件VIII等要求,對法規(EC) No 1907/2006《關於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製》的附件II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編寫要求進行了修訂。
(EC) 2020/878新要求包括:
1.SDS與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製度(GHS)修訂版7和8保持一致。
2.在第1節中包含唯一的公式標識符(UFI)(符合法規(EU)2017/542)
3.以納米形式投放市場的物質(符合(EU)2018/1881法規)以及具有內分泌幹擾特性的物質和混合物的附加信息要求
4.根據CLP 1272/2008的規定,增加特定濃度限值(SCL),乘數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計值(ATE)
以下是編寫重點:
1.混合物新增唯一配方標識符
在混合物的SDS第一部分新增唯一的配方標識符,企業需提前在線申請。
2.標明納米成分信息
在SDS第1部分、第3部分、第9部分標明納米成分(物質或混合物)及相關顆粒特征等。
3.標明內分泌幹擾特性
在SDS第2部分、第11部分、第12部分標明內分泌幹擾特性的物質。
4.標明特定濃度限值(SCL),乘數因子(M)和急性毒性估計值(ATE)
在SDS第3部分加入成分對應的特定濃度限值(SCL),乘數因子(M-factors)和急性毒性估計值(ATE)。
5.細化第9部分理化特性各項數據的具體要求
6.分類閾值變化
吸入危害的通用濃度限值從10%降低至1%。此外,混合物中含有通用濃度限值的呼吸道或皮膚致敏物質,其含量超過限值的1/10時,也需要在成分中列出該物質。
綜上所述,新版的(EC) 2020/878法規,對歐盟版本SDS的編寫提出了更高更詳細的要求。商通檢測提醒您,請及時更新您的SDS,以符合最新法規的要求。如果您有此方麵的業務需求,歡迎隨時谘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