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已經發布了立法建議,以建立關於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電池生產的可持續性,可追溯性和循環性的法律框架。該草案預計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歐盟電池指令(2006/66/EC)於2006年9月26日發布,自2008年9月26日起生效。該指令規定所有電池或蓄電池的汞含量不得超過0.0005%(5ppm)。按重量計,便攜式電池或蓄電池(包括裝在器具中的電池或蓄電池)所含鎘的重量不得超過0.002%。
鉛含量超過40ppm,鎘含量超過20ppm或汞含量超過5ppm的電池,還必須在劃掉的帶輪垃圾桶符號下方標上所涉及金屬的化學符號。化學符號的麵積至少應為輪式垃圾桶符號的四分之一。
歐盟委員會於2020年12月10日發布了一項立法提案,旨在建立有關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電池生產的可持續性,可追溯性和流通性的法律框架。它是歐盟新增長戰略“綠色協議”的組成部分。
該法規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電池,並列出了四類電池:
1.便攜式電池
2.汽車電池
3.電動汽車電池
4.工業電池
新草案規定了限製和豁免的更新,內容如下:
限製物質 | 要求 |
汞 | 1. 電池(無論是否裝入電器中)所含的汞(按重量計)不得超過0.0005%(表示為汞金屬) |
2. 適用於2000/53 / EC指令的車輛所用電池中均質材料中的汞(以汞金屬表示)的重量不得超過0.1% | |
鎘 | 1. 便攜式電池,無論是否裝入電器,其鎘含量(以鎘金屬表示)的重量均不得超過0.002% |
2. 第1點中列出的限製不適用於打算用於以下場合的便攜式電池: | |
緊急和警報係統,包括緊急照明 | |
醫療設備 | |
3. 適用於2000/53 / EC指令的車輛中使用的電池,均質材料中的鎘含量不得超過0.01%(表示為鎘金屬)。(不適用於根據指令2000/53 / EC的附件II豁免的車輛) | |
(這些是REACH附件十七中規定的限製的補充)
該草案還對電池的可持續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對電動汽車電池和可充電工業電池的碳足跡,回收材料(鈷,鉛,鋰和鎳)的含量,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可拆卸性和可再生性的要求。該提案還介紹了有關電池標簽和信息,廢物管理和信息可追溯性的要求。如果該法規生效,則應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並規定要求的具體實施日期,除某些規定外,當前的電池指令自2023年7月1日起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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