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2019/1020_歐盟市場監管新法規深度解讀

 點擊:691     |      2021-02-08
    (EU)2019/1020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是針對歐盟境內產品銷售的市場監管法規,將於2021年7月16日起強製實施。此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無論通過線下傳統銷售渠道還是線上電商渠道進入歐盟的產品都有明確的產品負責人(Economic Operator),以及確保歐盟各國政府監管機構可對每個產品進行監督和問責。
歐盟市場監管新法規
(EU)2019/1020的主要要求:
     針對進入歐盟銷售的產品,至少有以下之一的公司或人員作為此產品的產品負責人。此公司或人員需在歐盟境內,目的是確保在歐盟銷售的每個產品都有一個直接負責人或公司,並讓歐盟各國的政府監管人員就產品的合規性問題,可聯絡到此公司或人員。(這條要求來自法規Article 4的第2條)
  1) 製造商在歐盟境內;
  2) 進口商(針對製造商不在歐盟境內的情況);
  3) 製造商的授權代表;
  4) 當以上1)、2)、3)三個角色都不存在時,產品的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就要來擔當此產品負責人的責任。
 
      針對進入歐盟銷售的產品,至少有一位產品負責人。如下3項信息需體現在產品上,或包裝上,或隨產品一起出貨的文件上。(這條要求來自法規Article 4的第4條)
  1) 公司名或歐盟代表的人名;
  2) 注冊商標名稱或商標標識;
  3) 聯絡方式至少包含通信地址。
 
(EU)2019/1020適用的產品類別
(EU)2019/1020適用的產品類別
產品負責人需要承擔的責任
原文請參考此法規Article 4的第3條詳細內容,簡單來說有以下4點責任:
  1) 確保產品符合所有適用的歐盟法規要求,並保存好DOC符合性聲明和技術文檔(如LVD和EMC,法規要求保存這些合規資料至少10年);
  2) 當監管當局有需求時,用對方能理解的語言提供所有相關產品資料;
  3) 當發現產品有潛在風險時,主動跟監管當局彙報;
  4) 針對不合規的產品,需要與監管當局一起實行相關補救措施。
 
(EU)2019/1020對電商的影響:
    對電商的影響較大,因為按照(EU)2019/1020的要求,當歐盟境外製造商通過電商平台銷售產品到歐盟時,如果此銷售過程沒有明確的進口商,同時此製造商又未指定歐盟代表,這種情況產品的服務提供者將要承擔產品負責人的責任。

    電商通常都符合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所以如製造商不指定歐盟代表,電商就可能成為產品負責人,需要承擔相關責任。這也是為什麼此法規發布後,亞馬遜通知所有歐盟境外製造商,強烈建議他們指定自己的歐盟代表。當然,製造商也可指定亞馬遜為他們的歐盟代表,但需要付費及簽訂相關合同。
 
(EU)2019/1020對國內製造商的影響:
      如貴司不涉及線上銷售產品到歐盟,則可認為此法規對貴司無影響,維持現狀即可符合此新法規的要求。因為線下銷售產品進入歐盟都會涉及進口商,進口商目前需要按照LVD、EMC等基本法規要求在產品上打上他們的名稱、商標和聯絡地址,這樣就同時符合了(EU)2019/1020的要求。
 
如貴司涉及線上銷售(電商平台)產品到歐盟,需要注意與合作的電商平台確認誰來擔當產品負責人的角色和責任,是否要指定一個歐盟代表。
 
誤解澄清:
部分廠商認為,從2021年7月16日起,所有歐盟境外的製造商銷售CE認證的產品,必須指定歐盟境內的授權代表,此為誤解。
通讀本文後,您能夠清楚理解(EU)2019/1020的真正要求是:歐盟代表隻是選項之一,不是強製要求。
 
英國的情況:
英國目前完全采納了(EU)2019/1020法規作為英國本國的法規,所以銷售往英國的產品需符合同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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