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的(EU)2020/2096委員會條例修訂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製(REACH)的條例(EC)No 1907/2006的附件XVII。
該更改修正了法規附件XVII中包含的一些限製。其中包括對附件XVII附錄10的更改,該更改詳細說明了針對該附件第43條的限製的偶氮染料的統一測試方法。
以下方法是證明符合性的正式方法:
EN ISO 17234-1:2015
皮革–測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學試驗–第1部分:某些源自偶氮染料的芳族胺的測定
EN ISO 17234-2:2011
皮革–測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學試驗–第2部分:4-氨基偶氮苯的測定
EN ISO 14362-1:2017
紡織品–源自偶氮染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測定方法–第1部分:檢測是否可提取和不提取纖維的某些偶氮染料的使用
EN ISO 14362-3:2017
紡織品–偶氮染料衍生的某些芳香胺的測定方法–第3部分:某些偶氮染料的使用檢測,可能釋放4-氨基偶氮苯
考慮到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於2006年12月18日發布的關於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製(REACH)的第1907/2006號(EC)條例,成立了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對第1999/45 / EC和廢除理事會條例(EEC)第793/93號和委員會條例(EC)第1488/94號,以及理事會指令76/769 / EEC和委員會指令91/155 / EEC,93/67 / EEC,93/105 / EC和2000/21 / EC (1),尤其是其中的第68(2)和131條,
鑒於:
(1)1907/2006號法規(EC)附件XVII的第3項包含對R65標簽的多次引用,R65是標準的“ R短語”之一,表明所陳述的與使用該物質有關的危險引起的特殊風險在理事會指令67/548 / EEC (2)中。由於該指令已被廢除,因此應從條目3中刪除對R65的引用。
(2)根據1907/2006號法規(EC)附件XVII第3條第6款,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於2015年7月8日根據該法規第69條準備了一份卷宗,並得出結論認為無需提出修正案該條目中列出的限製條件。因此,條目3的第6和第7款已成為多餘,應刪除。
(3)1907/2006號法規(EC)附件XVII的條目22、67和68對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雙(五溴苯基)醚和全氟辛酸及其鹽規定了限製。由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EU)2019/1021號法規(EU)對這些物質規定了更嚴格的限製(3),因此應將1907/2006號法規(EC)附件XVII的條目22、67和68列為 已刪除。
(4)1907/2006號法規(EC)附件XVII的第46條首次包含在1907/2006號法規(EC)中,其中沒有壬基酚的CAS號或EC號。歐盟委員會法規(EC)552/2009 (4)在該條目中添加了CAS編號和EC編號,以進行澄清並允許運營商和執法機構正確使用它。但是,這種添加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即現在條目46並不涵蓋壬基酚的所有異構體。因此,應通過刪除這些數字來反映立法者在采用該限製時的意圖。
(5)第(1907/2006)號法規(EC)附件XVII的第28、29和30條禁止將被歸類為致癌,誘變或生殖毒物(CMR)的物質投放市場,並向公眾供應,該附件的附錄1至6中列出的1A類或1B類,以及含有超過規定濃度的此類物質的混合物
詳細內容參考:http://dwz.date/dC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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