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能源效率指令2012/27/EU
該指令轉換為歐盟成員國國家法律的截止日期為2014年6月5日,歐洲經濟共同體要求歐盟成員國製定指示性國家能效目標,確保歐盟達到其目標,即在2020年之前節省20%的初級和最終能源消耗,而不是一切照舊的預測。
它還引入了一套有約束力的措施,以幫助成員國實現這一目標。
歐洲經濟共同體是歐盟2020年氣候和能源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除了能源效率之外,它還規定了到2020年要實現的以下目標:
1. 溫室氣體排放量(由歐盟排放交易體係指令管轄的各自框架)比1990年水平低20%;
2.集團能源結構中可再生能源的20%份額(由可再生能源指令(RED)管理的各自框架)。
能效指令的主要工具是能效義務計劃(EEOS),要求成員國(能源分銷商和/或零售能源銷售公司)確定的義務方將每年向最終客戶的能源銷售量減少1.5%,這必須超出其他歐盟立法規定的現有能效標準。
修改後對能源相關產品的影響
根據2012/27/EU指令的附件III,購買產品、服務或建築的中央政fu,隻要滿足成本效益、經濟可行性、更廣泛的可持續性、技術適用性,以及足夠的競爭力,應關注能源相關產品:
(1)假如產品涵蓋在新能效標識指令2010/30/EU及其實施條例範圍內,應盡可能購買符合最高能效等級標準的產品,以確保此類產品有足夠的競爭力;
(2)假如產品不包含在2010/30/EU指令及其實施條例範圍內,但屬於ErP指令2009/125/EC及其實施措施的管製範圍,隻購買符合實施措施規定的能源效率標杆(benchmarks)的產品。
此項修改對於我國輸歐能源相關產品具有重要意義,這意味著我國出口產品若想獲得歐盟成員國政府采購資質,必須達到新能效標識的最高等級或者ErP指令實施措施的能效標杆水平。
具體措施和政策
新的國家措施必須確保為消費者和工業界節省大量能源,例如:
1.能源分銷商或零售能源銷售公司必須通過實施能效措施,每年實現1.5%的節能
2.歐盟國家可以選擇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同等水平的節約,例如提高供暖係統的效率,安裝雙層玻璃窗或隔熱屋頂
3.歐盟國家的公共部門應購買節能建築,產品和服務
4.每年,歐盟國家的政府必須至少按照他們擁有和占用的建築物的3%(按建築麵積)進行節能改造。
5.應賦予能源消費者更好的消費管理能力。這包括通過單獨計量輕鬆,免費地訪問消費數據
6.國家對中小企業進行能源審計的激勵措施
7.大公司將對其能耗進行審核,以幫助他們找到減少能耗的方法
8.監測新能源發電能力的效率水平。
特定條款中包含的指令條款包括:
1.能效目標
2.建築改造
3.公共建築的示範作用
4.能效義務計劃
5.能源審計和能源管理係統
6.計量和計費信息以及對這些信息的訪問
7.消費者信息和權力
關於能源供應的效率
1.提高加熱和冷卻效率
2.能源轉型,輸配電
關於水平規定
1.資格,認證和認證計劃的可用性
2.信息和培訓
3.能源服務
其他促進能源效率的措施
能源效率國家基金,融資和技術支持
國家能效目標
為了在2020年達到歐盟20%的能效目標,歐盟各國已製定了自己的指示性國家能效目標。根據國家的偏好,這些目標可以基於初級或最終能源消耗,初級或最終節能或能源強度。
請注意:
(i)如果聯合王國未按照適用的聯邦法律對歐洲議會進行選舉,並且尚未在2019年5月22日之前批準撤回協議,則上述決定將於2019年5月31日停止適用,因此,撤回將於2019年6月1日進行; 和
(ii)如果聯合王國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的任何階段批準撤回協議,則撤回將在批準程序完成後的第一個月的第一天進行。
關於修訂聯合王國退出歐盟的能源效率的第2012/27 / EU號指令修正案
向利益相關方發出通知,說明英國和歐盟在可再生能源電力來源保障領域的撤銷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