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4458-2018標準範圍:
歐洲標準EN 14458-2018規定了專門設計用於防護頭盔的麵罩的最低要求,例如符合EN 443、EN16471和EN16473標準的消防員頭盔以及符合EN14052標準的高性能工業頭盔。這些麵罩可以永久安裝在頭盔上,也可以從頭盔上取下。
EN 14458-2018描述了三種不同形式的護目鏡:
兩種形式是:
麵罩提供眼睛和臉部的保護,
眼罩較短,有效地隻提供眼睛保護。
第三種類型是:
通用護目鏡:護目鏡和麵罩,提供抵抗和(或)保護,防止機械、液體、化學和基本物理危險
具有更高熱性能的麵罩:麵罩提供額外的抵抗力和/或對高於基本水平的熱量和火焰的保護
網麵護目鏡:采用符合EN1731規定性能等級的網麵鏡片的護目鏡和麵罩,以及本歐洲標準中描述的其他附加機械要求。
這些麵罩不用於防止煙霧和氣體/蒸汽的危害。
本歐洲標準不包括運動用護目鏡、具有矯正作用的護目鏡。
EN 14458-2018標準測試要求:
5.2.2材料
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麵罩組件中可能與佩戴者接觸的任何部件不得由已知可能引起皮膚過敏或對健康有任何不利影響的材料製成。按照6.3進行試驗。
如果金屬材料與皮膚直接和長期接觸,根據en 16128:2015測試,鎳的釋放量應小於0.5ug/cm 2/周。
5.2.3抗紫外線輻射
當根據EN 168:2001第6條進行預處理並根據EN 167:2001第4條和第6條進行評估時,遮陽板應滿足EN 166:2001第7.1.5.2條的要求。應測試三個測試樣品,兩個在其中一個眼睛位置,一個在另一個。
5.2.4清洗和消毒
製造商推薦的用於清潔、維護或消毒的物質和程序不得對頭盔或麵罩的暴露部件產生不利影響,也不得留下可能增強易燃性的殘留物。當按照製造商的說明使用時,也不應知道它們可能對穿著者有任何不利影響。按照製造商的說明進行清潔和消毒後,護目鏡應無明顯退化,並應繼續滿足5.2.11(通用護目鏡)或5.3.3(熱性能增強護目鏡)的要求
如果製造商指定了防霧劑,則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防霧劑應與眼睛、皮膚和麵罩組件相容。按照6.3進行試驗。
5.2.5 抗熱震性
麵罩和固定裝置在經受6.2.3規定的熱衝擊條件時,不得有明顯變形。在6.2.3a)至e)的每個階段結束時,遮陽板的升降機構應根據製造商的說明正確操作。
可選地,序列的周期6.2.3a) 可在-20、-30或-40攝氏度(均為2攝氏度)。如果使用其中一種較低的溫度,則不需要在-10°C條件下進行調節。試驗報告和標記應標明所用溫度。
麵罩應達到或超過指定頭盔熱衝擊測試的極限溫度。
5.2.6耐腐蝕性
在進行EN 168:2001第8條規定的耐腐蝕性試驗後,遮陽板和固定裝置的所有金屬部件應具有光滑的表麵且無腐蝕。
5.2.11性
5.2.11.1一般要求
對於具有更高熱性能的麵罩,不需要進行此條款的測試。在5.3.3中定義了具有更高熱性能的麵罩的易燃性測試。
當按6.6進行測試時,材料不得顯示:
a)整個試驗過程中的任何滴注
b)從試驗火焰移開後可見火焰或發光燃燒5秒或更長時間。
5.2.11.2頭盔可燃性性能的驗證
當麵罩具有阻燃性能時,根據相關頭盔標準僅在停用位置進行測試時,麵罩在整個測試過程中不應出現任何滴落;從測試火焰移開5秒後不應出現可見火焰或熾熱燃燒。
5.2.12耐與液體化學品接觸
麵罩應至少與指定頭盔的耐液體化學品性能相匹配。
如果指定頭盔符合相關標準的耐液體化學品要求,則應根據6.8中的程序,對符合5.2或5.3的麵罩及其固定方式至少進行表3中列出的化學品測試。當指定的頭盔標準不包含耐液體化學品要求時,麵罩及其固定裝置可選擇性地至少對表3中列出的化學品進行測試,按照6.8中的程序進行。
每種化學品應至少測試兩個護目鏡,並應滿足以下要求
a)對於兩個試驗樣品,遮陽板或其固定裝置不應有明顯的劣化(如開裂、龜裂或不透明);
b)一個護目銷應根據正常視力或矯正視力的佩戴者閱讀4個字符的能進行評估(在(50050)的環境照明水平下,距離(10土0.05)m處,高度為1001毫米;
注意其目的是允許離開危險區域,而不移除遮陽板。
5.2.14.3裝配和調整如果遮陽板和固定裝置的部件設計為可調節或可更換,則應在不借助特殊工具的情況下,用手即可實現。按照6.3和6.9進行測試。
5.2.14.4定位和操作
麵罩應能在使用(保護)位置和停用 (備用)位置之間移動。麵甲應停放在不同的位置,要求佩戴者有意識地從一個位置移動到另一個位置。如果遮陽板能夠停放在未經測試的中間位置,則應在提供的信息中提供警告(見第8t條),說明隻有當遮陽板完全處於使用中的保護位置時,才能提供規定的保護水平。
麵罩的移動不應導致觀察麵與頭盔的任何部分接觸,除非雨刷條或其他有意接觸觀察麵的部件在評估設備對極端溫度 (5.2.5) 的耐受性時,也應滿足這一要求。
在任何位置,麵罩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與佩戴者(或任何指定的矯正眼鏡)的麵部接觸。當按照製造商的說明進行調整時,設計為緊密貼合的護目鏡可以沿其下邊緣接觸佩戴者的麵部,但不得接觸麵部(或任何指定的矯正眼鏡)的其他部位。根據63和.9進行測試。
使用和定位遮陽板應可實現使用左手和右手,單獨。對於具有增強熱性能的護目鏡(見5.3),戴上符合EN659、EN407或EN 12477標準的手套時,這一動作應毫無困難地實現。按照6.9進行試驗。
5.2.14.5與其他設備的人體工程學兼容性遮陽板應與遮陽板製造商定義的下列相關項目完美結合:
a)與之配合使用的指定頭盔;
b)如果要求保護,則指定用於與頭盔/麵罩組件一起使用的矯正眼鏡的任何框架,c)如果要求保護,則指定在使用過程中同時佩戴的任何其他物品。
測試符合6.3和6.9的要求。試驗報告應標明在這些試驗中使用的任何特定項目。
隻能使用與麵罩/頭盔組件兼容的矯正眼鏡框架。
注意此評估僅針對人體工程學和實際使用方麵的兼容性。這一評估並不推斷單獨項目的功能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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