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CE認證ATEX防爆指令2014/34/EU
一、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保護係統和部件應帶有CE標誌ATEX,ATEX指令適用於以下產品:
適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
用於生產,運輸,儲存,計量,控製,能量轉換和/或原材料加工;
因其固有的潛在點火源而導致爆炸。

ATEX防爆指令英文版下載:2014/34/EU
民用爆炸物
二、防爆ATEX設備是否必須使用CE標誌?
   CE標誌對於屬於ATEX指令114(2014/34 / EU)範圍內的設備和保護係統是強製性的。要在ATEX設備上粘貼CE標誌,還可能需要符合EMC指令和/或壓力設備指令。
 
三、ATEX Ex標記
    CE標誌後麵應有防爆(Ex)的特定標記,並且可以跟隨指示特殊風險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標記,如ATEX 114指令中所述。通過在ATEX上粘貼CE標誌,製造商或進口商確認該設備符合ATEX指令2014/34 / EU(之前:ATEX指令94/9 / EC)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帶有CE標誌的設備可以在歐洲經濟區(EEA)內自由交易。
 
四、以下是屬於防爆ATEX指令2014/34 / EU範圍的產品示例,必須帶有CE標誌:
1.機械,儀器和電氣元件;
2.控製裝置;
3.安全和調節裝置;
4.保護係統;
5.對設備和保護係統安全運行至關重要但沒有自主功能的組件。
防爆指令
五、產品分類:定義產品是否屬於防爆ATEX指令範圍。
1.經濟運營商分類:定義經濟運營商在ATEX指令中的作用。
符合性程序:可分為以下幾部分:
確定和評估基本的安全和健康要求;
 
2.提供說明和安全信息;
製定采取糾正措施的程序。
技術文件:根據產品符合性進行評估,製定技術文件(包括用戶手冊)。
歐盟符合性聲明:起草符合性聲明並聲明產品符合ATEX指令(和統一標準)。
 
六、CE標誌:根據ATEX指令粘貼CE標誌。
ATEX指令2014/35 / EU不適用於以下產品類別:
1.擬用於醫療環境的醫療器械(見醫療器械指令);
2.爆炸危險僅由爆炸性物質或不穩定的化學物質引起的設備和保護係統;
3.擬用於家庭和非商業環境的設備;
4.個人防護裝備(見個人防護裝備規章);
5.海上船舶和海上裝置;
6.運輸工具(擬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車輛除外);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346(1)條(b)項所涵蓋的軍事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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