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就禁止食品接觸材料中雙酚A和其他雙酚磋商
歐盟發起了關於在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中使用雙酚A和其他雙酚的磋商。在2024年3月n8日n之前,評論將被接受。
雙酚A(BPA)是一種工業化學品,用於製造食品接觸材料(FCM)和物品,包括粘合劑、離子交換樹脂、印刷油墨、橡膠、清漆中的環氧樹脂和適用於金屬包裝(如罐頭、罐頭和罐蓋)的塗料,以及用於儲存和加工設備的聚碳酸酯和聚磺酸塑料。
自公布以來,《(歐盟)條例》10/2011關於食物接觸塑料( 截至2023年8月n的綜合版本 )已多次修訂。這些修正案是:
條例(歐盟)編號321/2011,禁止在聚碳酸酯(PC)嬰兒喂養瓶中使用雙酚A
條例(EU)2018/213,將《雙酚A禁令》的範圍擴大到為嬰兒和幼兒提供的個人電腦飲用杯和瓶子,並將《雙酚A》的具體移徙限額修訂為0.05毫克/千克。這項立法還對食品接觸清漆和塗料中的BPA進行了規範。
2023年,歐洲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局)發布了 對BPA的最新意見 .根據新的科學數據,該機構的結論是,這種物質會產生若幹不利影響,包括對免疫係統產生影響的影響。
2024年2月nt9日nt,歐盟委員會 宣布的 就其條例草案進行了為期四周的磋商,以加強禁止/限製FCM中的《禁止和限製生產性有機汙染物條例》(條例草案)。這項立法草案還對其他雙酚和雙酚衍生物的使用作出了規定,並規定了企業的克減和過渡期。
表1概述了條例草案要點:
條例草案的條款 | 重點 |
第3條 | 禁止在製造下列FCM的所有階段使用雙酚A: |
"禁止使用雙酚A" | 粘合劑 |
離子交換樹脂 | |
印刷油墨 | |
橡膠製品 | |
油漆和塗料 | |
禁止在製造上述FCM時使用雙酚A的食品接觸物品進入市場 | |
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使用BPA生產雙酚A-二甘油醚(徽章)及其衍生物,以製造基於徽章的重型清漆和塗料 | |
第4條 | 禁止在製造上文第3條所列的五類FCM時使用雙酚和雙酚衍生物,如果這些物質是致癌、致突變、對生殖有毒性(CMR)的1A類或1B類物質,或根據條例(歐共體)第VI號第3部分,對人類健康造成內分泌幹擾的第1類物質。關於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的第1272/2008號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競爭法條例》、 截至2023年12月的綜合版本 ),否則已向主管當局提出授權申請 |
"使用其他雙酚類和雙酚類衍生物的具體要求" | |
第5條 | 授權製造商監測BPA的存在及其遷移,如果他們將以下內容投放市場: |
"監測和報告結果" | 適用於FCM及其製品的重型清漆和塗料 |
過濾膜中的聚磺酸樹脂 | |
含有回收材料的紙張和板材及物品 | |
指示上述各經營者監控5%的FCM及其投放市場的物品,並向成員國主管當局提交載有結果的報告 | |
第6條 | 根據關於食品接觸塑料的第(EU)10/2011號條例,確定了適用於FCM和物品的基於徽章的重型清漆和塗料的BPA遷移 |
`核查遵守情況的方法' | |
第7條 | 要求對FCM和本條例範圍內的條款作出遵守聲明(DOC)(附件二) |
`書麵遵約聲明和證明文件' | |
第8條 | 禁止在FCM和容量小於250升的物品中使用徽章 |
`修正 Regulation (EC) 1895/2005 ’ | 要求容量在250升至10000升之間的FCM和物品遵守附件一所列徽章和徽章衍生物的特定遷移限製 |
(以上兩點取代第2條的現有措詞) | |
第9條 | 刪除FCM物質151(BPA)(附件一表1) |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EU) 10/2011 | 添加FCM物質1091(4,4'-異丙基雙酚酯,又稱二鈉BPA,化學文摘社編號2444-90-8),並附有陽性清單的規範 |
第10條 | 在新法律生效日期之前符合要求的含有清漆和塗料、粘合劑、離子交換樹脂、塑料、印刷油墨和/或橡膠的成品食品接觸物品,可在本法生效日期起18個月前首先上市。 1 |
"過渡條款" | 在適用的過渡期結束前首次上市的符合規定的成品食品接觸物品可留在市場上,直至存貨耗盡 1 |
第11條 | 關於清漆和塗料中的BPA的(EU)2018/213號條例,以及修訂關於食品接觸塑料中的BPA的(EU)10/2011號條例 |
‘Repeal’ |
新法律如獲批準,將從在《歐洲聯盟公報》公布後第20天起分階段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