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修訂化妝品法規(EU) 2021/850以應對CMR物質
委員會法規(EU)2021/850於2021年5月28日發布,以在內部市場統一實施對CMR物質的禁止和限製。因此,將更新化妝品法規(EC)1223/2009的附件II、附件III、附件IV和附件VI。
為響應法規(EU)2020/217中某些物質的致癌、致突變或毒性(CMR)分類,委員會法規(EU)2021/850於2021年5月28日發布,以統一實施禁止和限製內部市場內的CMR物質。因此,將更新化妝品法規(EC)1223/2009的附件II、附件III、附件IV和附件VI。
2021年5月26日的委員會條例(EU)2021/850修訂和更正附件II並修正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化妝品的法規(EC)No1223/2009的附件III、IV和VI。
(A)
以下物質在授權法規(EU)2020/217中被歸類為CMR。由於(EC)1223/2009第15(1)條的例外情況,沒有任何要求在化妝品中使用,因此這些物質被添加到化妝品法規的禁止清單中。
該禁令將從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B)
二氧化鈦(粉末狀,含有1%或更多空氣動力學直徑≤10µm的顆粒)在授權法規(EU)2020/217中被歸類為致癌物類別2(吸入)。
提交了將其作為例外用於化妝品的請求。
根據2020年10月6日發布的關於二氧化鈦(TiO2)的SCCS/1617/20意見的結論,僅允許使用二氧化鈦(粉末狀,含有1%或更多的空氣動力學直徑≤10µm的顆粒)在散粉形式的麵部產品和頭發氣霧劑噴霧產品中。因此,它的限製被添加到(EC)1223/2009的附件III中。新限製將從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變化 | 新的 | |
附件 | 三 | |
沒有。 | X | |
物質 | 化學 | 粉末狀二氧化鈦 |
鑒定 | 名稱/INN | 含有 1% 或更多 |
空氣動力學直徑 ≤ 10 μm的顆粒 | ||
INCI名稱 | 二氧化鈦 | |
CAS號 | 13463-67-7/1317-70-0/1317-80-2 | |
EC 編號 | 236-675-5/215-280-1/215-282-2 | |
限製 | 產品類型, | (a) 散粉形式的麵部產品 |
身體部位 | (b) 頭發氣霧劑噴霧產品 | |
(c) 其他產品 | ||
最大限度。 | (a) 25% | |
濃度 | (b) 一般消費者為 1.4% | |
即 | ,專業用途為1.1% | |
用製劑 | ||
其他 | (a)、(b) | |
僅以色素形式 | ||
(c) | ||
不得用於 | ||
可能導致最終用戶 | ||
吸入肺部暴露的 應用中 |
使用條件和警告的措辭
因此,應允許在附件VI中使用二氧化鈦作為紫外線過濾劑,但不影響其在附件III中的限製使用。
此更新將從2021年10月1日起應用。
變化 | 更新 | |
附件 | 六 | |
沒有。 | 27' | |
物質 | 化學 | 二氧化鈦 |
鑒定 | 名稱/INN | |
INCI名稱 | 二氧化鈦 | |
CAS號 | 13463-67-7/1317-70-0/1317-80-2 | |
EC 編號 | 236-675-5/215-280-1/215-282-2 | |
限製 | 產品類型, | |
身體部位 | ||
最大限度。 | 25% (4) | |
濃度 | ||
即 | ||
用製劑 | ||
其他 | 粉末狀二氧化鈦 | |
含有 1% 或更多的 | ||
空氣動力學直徑 ≤ 10 μm的顆粒 , | ||
按照 | ||
附件 III 第 [321] 號使用。 | ||
對於 | ||
附件 III 第 [321] 號 (f) 欄 (f)字母(c) 下的產品類型, 適用本條目 (g) 欄中提供的 | ||
即用 | ||
製劑中的最大濃度 | ||
。 |
使用條件和警告的措辭
因此,應允許在附件IV中使用二氧化鈦作為著色劑,但不影響其在附件III中的限製使用。
此更新將從2021年10月1日起應用。
變化 | 更新 | |
附件 | 四 | |
沒有。 | 143' | |
物質 | 化學 | 二氧化鈦 |
鑒定 | 名稱 | |
CI 編號 | 236-675-5 | |
CAS號 | ||
EC 編號 | 236-675-5/215-280-1/215-282-2 | |
顏色 | 白色的 | |
限製 | 產品類型, | |
身體部位 | ||
最大限度。 | ||
濃度 | ||
即 | ||
用製劑 | ||
其他 | ||
委員會指令 95/45/E (E 171) 中規定的純度標準 | ||
粉末狀二氧化鈦含有 | ||
1% 或更多空氣動力學 | ||
直徑 ≤ 10 μm的顆粒, 按照 | ||
附件 III 第 [321] 號使用 |
使用條件和警告的措辭
(C)
為與2019年6月20日至21日發布的SCCS/1601/18意見一致,因此更新了附件III中的水楊酸條目,以包括以下產品類型:潤膚露、眼影、睫毛膏、眼線筆、口紅和滾珠除臭劑,最大授權使用濃度為0.5%。
此更新將在發布後的第20天應用。
變化 | 更新 | |
附件 | 三 | |
沒有。 | 98' | |
物質 | 化學 | 苯甲酸,2-羥基- |
鑒定 | 名稱/INN | |
INCI名稱 | 水楊酸 | |
CAS號 | 69-72-7 | |
EC 編號 | 200-712-3 | |
限製 | 產品類型, | (a) 洗去型美發產品 |
身體部位 | (b) 除潤膚露、 | |
眼影、睫毛膏、眼線筆、口紅、 | ||
滾珠除臭劑以外的其他產品 | ||
(c) 潤膚露、眼影、睫毛膏、 | ||
眼線筆、口紅、滾珠除臭劑 | ||
最大限度。 | (a) 3.0% | |
濃度 | (b) 2.0% | |
即 | (c) 0.5% | |
用製劑 | ||
其他 | (a)、(b)、(c) | |
不得用於 | ||
三歲以下兒童的製劑 | ||
不得用於可能導致 | ||
最終用戶 | ||
吸入肺部暴露的 應用 | ||
不得用於口服產品 | ||
用於抑製 產品中 | ||
微生物發展 以外的目的 | ||
。 | ||
這一目的必須從產品的 | ||
介紹中顯而易見。 | ||
這些水平包括任何 | ||
水楊酸的使用 。 | ||
(a), (b), (c) | ||
使用條件和警告的措辭 | 不得用於 | |
三歲以下兒童 |
(D)
錯誤地兩次引入了雙(四氟硼酸)鎳的禁止進入。因此,條目1427將被刪除。
此更新將在發布後的第20天應用。
變化 | 保持 | 刪除 | |
附件 | 三 | 二 | |
參考編號。 | 1401 | 1427 | |
物質 | 化學 | 雙(四氟硼酸)鎳 | 雙(四氟硼酸)鎳 |
鑒定 | 名稱/INN | ||
CAS號 | 14708-14-6 | 14708-14-6 | |
歐盟編號 | 238-753-4 | 238-753-4 | |
限製 | 禁止 | 禁止 |
隨著該法規的修訂,化妝品行業應特別注意粉末狀二氧化鈦的新要求,其中包含1%或更多空氣動力學直徑≤10μm的顆粒。建議化妝品製造商在購買原材料生產時檢查二氧化鈦的純度。
參考:
委員會條例(EU)2021/850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1R0850&qid=1622424827852&from=EN
委員會授權條例(EU)2020/217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del/2020/217/oj
SCCS/1617/20意見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default/files/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238.pdf
SCCS/1601/18意見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default/files/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2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