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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修訂化妝品法規(EU) 2021/850以應對CMR物質

tangxie520 標準法規 2021-07-30 2010 0

委員會法規(EU)2021/850於2021年5月28日發布,以在內部市場統一實施對CMR物質的禁止和限製。因此,將更新化妝品法規(EC)1223/2009的附件II、附件III、附件IV和附件VI。

化妝品測試

為響應法規(EU)2020/217中某些物質的致癌、致突變或毒性(CMR)分類,委員會法規(EU)2021/850於2021年5月28日發布,以統一實施禁止和限製內部市場內的CMR物質。因此,將更新化妝品法規(EC)1223/2009的附件II、附件III、附件IV和附件VI。


2021年5月26日的委員會條例(EU)2021/850修訂和更正附件II並修正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化妝品的法規(EC)No1223/2009的附件III、IV和VI。


(A)

以下物質在授權法規(EU)2020/217中被歸類為CMR。由於(EC)1223/2009第15(1)條的例外情況,沒有任何要求在化妝品中使用,因此這些物質被添加到化妝品法規的禁止清單中。


該禁令將從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CMR 物質的禁止和限製

(B)

二氧化鈦(粉末狀,含有1%或更多空氣動力學直徑≤10µm的顆粒)在授權法規(EU)2020/217中被歸類為致癌物類別2(吸入)。


提交了將其作為例外用於化妝品的請求。


根據2020年10月6日發布的關於二氧化鈦(TiO2)的SCCS/1617/20意見的結論,僅允許使用二氧化鈦(粉末狀,含有1%或更多的空氣動力學直徑≤10µm的顆粒)在散粉形式的麵部產品和頭發氣霧劑噴霧產品中。因此,它的限製被添加到(EC)1223/2009的附件III中。新限製將從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變化新的
附件
沒有X
物質化學 粉末狀二氧化鈦 
鑒定名稱/INN含有 1% 或更多


空氣動力學直徑 ≤ 10 μm的顆粒 

INCI名稱二氧化鈦

CAS號13463-67-7/1317-70-0/1317-80-2

EC 編號236-675-5/215-280-1/215-282-2
限製產品類型,(a) 散粉形式的麵部產品
身體部位(b) 頭發氣霧劑噴霧產品

(c) 其他產品
最大限度。 (a) 25% 
濃度(b) 一般消費者為 1.4% 
,專業用途為1.1% 
用製劑
其他(a)、(b)
僅以色素形式
(c) 
不得用於
可能導致最終用戶
吸入肺部暴露的 應用中 

使用條件和警告的措辭


因此,應允許在附件VI中使用二氧化鈦作為紫外線過濾劑,但不影響其在附件III中的限製使用。


此更新將從2021年10月1日起應用。

變化更新
附件
沒有27'
物質化學二氧化鈦
鑒定名稱/INN

INCI名稱二氧化鈦

CAS號13463-67-7/1317-70-0/1317-80-2

EC 編號236-675-5/215-280-1/215-282-2
限製產品類型,
身體部位
最大限度。25% (4)
濃度
用製劑
其他粉末狀二氧化鈦 
含有 1%   或更多的
空氣動力學直徑   ≤ 10 μm的顆粒 , 
按照 
附件 III 第   [321] 號使用。 

對於
附件 III 第   [321] 號 (f) 欄 (f)字母(c) 下的產品類型,  適用本條目 (g) 欄中提供的
即用
製劑中的最大濃度 

使用條件和警告的措辭


因此,應允許在附件IV中使用二氧化鈦作為著色劑,但不影響其在附件III中的限製使用。


此更新將從2021年10月1日起應用。

變化更新
附件
沒有143'
物質化學二氧化鈦
鑒定名稱

CI 編號236-675-5

CAS號

EC 編號236-675-5/215-280-1/215-282-2
顏色白色的
限製產品類型,
身體部位
最大限度。
濃度
用製劑
其他
委員會指令   95/45/E (E 171) 中規定的純度標準 

粉末狀二氧化鈦含有
1%   或更多空氣動力學
直徑 ≤ 10   μm的顆粒, 按照
附件 III   第 [321] 號使用

使用條件和警告的措辭


(C)

為與2019年6月20日至21日發布的SCCS/1601/18意見一致,因此更新了附件III中的水楊酸條目,以包括以下產品類型:潤膚露、眼影、睫毛膏、眼線筆、口紅和滾珠除臭劑,最大授權使用濃度為0.5%。


此更新將在發布後的第20天應用。

變化更新
附件
沒有98'
物質化學苯甲酸,2-羥基-
鑒定名稱/INN

INCI名稱水楊酸

CAS號69-72-7

EC 編號200-712-3
限製產品類型,(a) 洗去型美發產品
身體部位(b) 除潤膚露、

眼影、睫毛膏、眼線筆、口紅、 

滾珠除臭劑以外的其他產品 

(c) 潤膚露、眼影、睫毛膏、

眼線筆、口紅、滾珠除臭劑
最大限度。(a) 3.0% 
濃度(b) 2.0% 
(c) 0.5%
用製劑
其他(a)、(b)、(c) 
不得用於
三歲以下兒童的製劑 

不得用於可能導致
最終用戶
吸入肺部暴露的 應用 

不得用於口服產品

用於抑製 產品中
微生物發展 以外的目的
。 

這一目的必須從產品的
介紹中顯而易見。 

這些水平包括任何
水楊酸的使用 。

(a), (b), (c)
使用條件和警告的措辭不得用於

三歲以下兒童

(D)

錯誤地兩次引入了雙(四氟硼酸)鎳的禁止進入。因此,條目1427將被刪除。


此更新將在發布後的第20天應用。

變化保持刪除
附件
參考編號14011427
物質化學 雙(四氟硼酸)鎳雙(四氟硼酸)鎳
鑒定名稱/INN

CAS號14708-14-614708-14-6

歐盟編號238-753-4238-753-4
限製禁止禁止

隨著該法規的修訂,化妝品行業應特別注意粉末狀二氧化鈦的新要求,其中包含1%或更多空氣動力學直徑≤10μm的顆粒。建議化妝品製造商在購買原材料生產時檢查二氧化鈦的純度。


參考:

委員會條例(EU)2021/850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1R0850&qid=1622424827852&from=EN

委員會授權條例(EU)2020/217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del/2020/217/oj

SCCS/1617/20意見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default/files/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238.pdf

SCCS/1601/18意見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default/files/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2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