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MDR認證正式實施後醫療器械對瑞士影響
到目前為止,醫療設備已經能夠在瑞士和歐洲的聯合市場之間自由移動。但是,自2021年5月26日實施《歐盟醫療器械法規》(MDR)以來,情況已不再如此。瑞士將成為醫療器械方麵的“第三國”。瑞士製造商將像其他非歐盟實體一樣受到對待,非瑞士製造商將必須任命瑞士授權代表(AR)和駐瑞士的進口商。此更改會影響所有設備,包括所謂的“舊設備”,這些設備依賴於先前的醫療設備指令(MDD)和有源可植入醫療設備指令(AIMDD)來將其證書維護更長的時間。在這兩個市場之間進行了數年的無摩擦貨物運輸之後,這種發展可能使某些人感到驚訝。然而問題已經存在了一段時間。
要完全理解為什麼會這樣,需要一些背景信息:
瑞士是歐洲國加,但它不是歐盟(EU)的一部分。它與構成歐洲經濟區(EEA)的三個國加一起是歐洲自由貿易協會(EFTA)的一部分。如果EEA自動遵守所有歐盟產品法規,則EFTA不受該要求的約束。與瑞士的貿易是通過多個相互承認協議建立的。
瑞士和歐盟之間已經針對AIMDD和MDD達成了互認協議(MRA),一旦指令不再適用,此MRA即告終止。雙方已草擬了一份涵蓋該MDR的MRA,該MRA已準備就緒,可以簽署。但是,該新的MRA與範圍更廣的另一個協議(機構框架協議(InstA))相關。這種新的Insta被否決的全民公決瑞士的一個,因此,MRA為MDR無法生效。
簡而言之:
如果沒有正式的EEA或歐盟成員資格,則需要InstA;沒有瑞士選民的充分支持,就沒有InstA;沒有InstA,就沒有MRA;沒有此MRA,瑞士是醫療設備的第三大國加。
歐盟的觀點:瑞士是第三國
對於依賴瑞士AR和/或進口商的瑞士製造商或非歐盟製造商來說,該國加作為第三國的地位的含義很明確。這些製造商必須確保根據MDR第11條和第13條指定歐盟的AR和/或進口商。盡管瑞士在EFTA中的作用沒有改變,貿易往來仍然相對平穩,但根據MDR的觀點,確保經濟運營商到位是很重要的。顯然,這是法律合規性的一部分,但如果不遵守此規定,可能還會產生其他影響,例如責任保險範圍。
瑞士的觀點:歐盟和世界其他國加/地區作為第三國
隨著指令的MRA不再可用,投放到歐盟市場的設備將無法再自由轉移到瑞士市場。必須按照瑞士法律將它們正式投放到瑞士市場。2020年,瑞士引入了新的醫療器械法律,即《醫療器械條例》或MedDO。該法律於2021年5月進行了修訂(鏈接為德語,因此MedDO被稱為Medizinprodukteverordnung或MepV)。
MedDO在瑞士引入了MDR要求,但僅涵蓋瑞士,不包括歐盟和EEA。與MDR平行,它要求非瑞士製造商強製執行AR(請參見第51條),並由瑞士進口商將其設備投放市場(請參見第53條)。第51條的修正案允許製造商與瑞士AR達成協議,以防萬一國加監管機構Swissmedic要求提供技術文件的副本,以決定製造商還是AR將其發送。
瑞士製造商(或其AR和進口商)必須在將器械投放市場後三個月內在Swissmedic中注冊(請參閱第55條)。該修正案的第104a條為在歐盟或EEA的製造商或依賴於歐盟或EEA的AR的製造商指定瑞士AR提供了額外的時間:
對於III類設備,IIb類可植入設備和有源可植入設備,必須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指定Swiss AR。
對於IIb類非植入式設備和IIla類設備,必須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指定Swiss AR。
對於I類設備,必須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指定Swiss AR。
這些較長的交貨時間不適用於進口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必須在產品標簽或使用說明(IFU)上列出瑞士AR和/或進口商。
盡管未明確提及,但醫療器械製造商似乎可能繼續依靠CE標記,並且尚未宣布瑞士的唯一批準標記。一段時間以來,似乎也有可能依靠歐盟公告機構證書在瑞士合規。
有一個瑞士公告機構,即質量管理與認證係統(SQS)– NB1250。歐洲委員會建議,對於具有該公告機構授予的現有證書的現有醫療設備,可以使用與目前相同的寬限期。用於歐盟和EEA公告機構所涵蓋的醫療設備。這樣的安排將使這些設備保持在歐盟市場上,而製造商可以與另一家指定機構進行MDR認證。
歐盟IVDR需要額外的MRA
涵蓋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指令(IVDD)的MRA不受MDR申請日期的影響。從《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IVDR)的適用日期起,將需要特定的MRA來涵蓋該法規。
為經濟經營者建議采取的行動
全球每個製造商,從瑞士製造商或進口商處獲得醫療設備的,位於歐盟的分銷商,位於瑞士的AR或進口商都必須評估這種新情況並采取適當的措施。如上所述,歐盟製造商或依靠歐盟AR的非歐盟製造商在瑞士市場投放的設備都有寬限期。
根據: | 瑞士 | 歐盟或歐洲經濟區 | 世界其他地區 |
製造商 | 在三個月內注冊。對歐盟使用AR和進口商。 | 使用AR和進口商進入瑞士市場。注冊的寬限期適用。 | 將AR和進口商用於歐盟和瑞士市場。如果已經使用EU AR,則適用寬限期。 |
授權代表(AR) | 在三個月內注冊。AR服務僅限於瑞士。 | 寬限期結束後,AR服務將不再覆蓋瑞士。 | 不適用(不適用) |
進口商 | 在三個月內注冊。這僅適用於代表非瑞士製造商在瑞士市場上放置設備。 | 進口商服務不包括瑞士。沒有寬限期。 | 不適用 |
發行人 | 如果設備由非瑞士製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提供,則該瑞士分銷商可能被視為瑞士進口商。 | 如果設備由瑞士製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提供,則歐盟分銷商可能被視為歐盟進口商。 | 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