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標誌產品的新要求有哪些?
每個CE標誌指令或法規都確定了考慮產品類別的危險程度,對於一些危害較小的產品,測試和風險評估(也稱為合格評估)可以由製造商自己完成,在這種情況下,製造商將組裝“技術文件”,該文件將記錄產品如何滿足特定CE標誌指令或法規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然後,製造商向自己發行符合性聲明(DOC),正是這種自我DOC,使他們能夠在產品上貼上CE標誌,DOC是自我聲明的產品,歐盟的產品和市場監督組織可以並且確實要求製造商提供支持DOC的技術文件。
請記住,針對美國市場的美國標準進行測試和認證通常不足以出口到歐盟,但是,由於歐盟法規在整個歐盟範圍內統一了帶有CE標誌的產品的產品安全性強製性要求,因此製造商隻需完成一次確定合規性的過程,然後即可出口到所有27個歐盟成員國,通過適當的認證,貨物可以在單一市場範圍內自由運輸。
CE標誌產品的新要求
於2021年7月16日生效的新歐盟市場監督和產品合規性法規(法規(EU)2019/1020)(通常稱為“商品包裝”)將為歐盟的70多個產品法律以及20種帶有CE標誌的產品的產品合規性帶來重要的變化,從而對歐盟的市場監管產生重大影響;其中的一些變化包括加強邊境管製,運輸平台的新責任,對在線銷售產品的新要求,最重要的是,對美國出口商而言,某些產品涵蓋歐盟強製性任命負責人/經濟運營商根據指令的第4條。
受該指令第4條影響的產品類別包括大多數帶有CE標誌的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第三國產品沒有小生意,最低價值或數量例外的情況。因此,根據要發布的指南美國。
強製性的負責人/經濟運營商至少應負責確保符合性文件的可用性,與市場監督機構合作,並在有理由認為產品存在風險時通知當局。該指令第4條的應用指南預計將於2020年末發布。
隻有指定了在歐盟成立的負責人/經濟經營者,才能將以下帶有CE標誌的產品類別投放到歐盟市場:
建築產品,個人防護設備,機械,電氣和電子設備“ ROHS,EMC,低壓”,玩具,休閑工藝品,無線電設備,能源相關產品(“ Ecodesign”),燃氣用具,戶外設備“室外”噪音”,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ATEX')的設備,壓力設備,簡單壓力容器,煙火物品,測量設備,非自動稱重儀表。
歐盟法規和CE標誌
經濟運營商或“歐盟負責人”可以是歐盟的製造商,歐盟進口商,製造商任命的授權代表或履行服務提供商,無論選擇哪個選項,都必須在產品或包裝上顯示該駐歐盟代表的姓名和地址,以便海關或市場監督機構可以在歐盟設有聯係人,以防產品存在風險;這也適用於在線銷售的產品,預計新法規的指導原則將在2020年秋季發布。
歐盟市場監督機構沒有法律要求在其產品被認為具有潛在風險時通知美國製造商或出口商,僅要求他們通知歐盟負責人或經濟經營者,通常在通知歐盟負責人/經濟運營商時開始響應市場監督查詢的時間,因此,與美國出口商選擇的歐盟負責人/經濟運營商達成的任何協議都必須指定通知美國出口商的時間表,這一點很重要;不及時響應可能導致向歐盟產品召回係統發出產品通知,從而使該產品無法進入歐盟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