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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0/EU_電磁兼容EMC指令合規指南

tangxie520 標準法規 2021-02-05 2531 0

1.什麼是2014/30/EU電磁兼容性(EMC)指令?

      電氣設備相互靠近放置或互連時,往往會幹擾彼此的性能。例如,電視機或洗衣機可能會影響附近的無線電或電源線。電磁兼容性(EMC)減少了這種影響,並盡可能地減少了這些幹擾和副作用。


電磁指令的目的是確保任何電氣和電子設備將可能影響其他設備(包括無線電和電信設備)的電磁幹擾降至最低。此外,該指令還要求設備能夠抵抗其他設備的幹擾或無線電輻射。

2014/30/EU測試

製造商必須牢記以下幾點:

設備必須符合2014/30/EU要求。

固定安裝必須采用良好的工程實踐。


2.指令名稱

電磁兼容指令


3.2014/30/EU指令編號和法律指令的下載鏈接

可以從以下鏈接下載指令2014/30/EU:電磁兼容指令2014/30/EU 


4.2014/30/EU需要公告機構(又稱獨立評估)嗎?

2014/30/EU一般不需要公告機構,國內很多實驗室有授權的都可以做,為確保每種產品的質量,EMC指令可能會要求指定機構對電氣和電子設備進行測試,以評估它們是否符合指令要求。必須將其批準才能在歐盟市場上投放產品。


5.2014/30/EU指令涵蓋的產品:

該指令是範圍最廣的指令之一,因為它涵蓋了所有電氣和電子設備,無論它們是由電源供電還是由電池供電。


不屬於本指令範圍的設備包括那些不能獨立工作和/或屬於子組件的設備。但是,如果最終用戶將此類子組件合並到另一設備中,則該設備將屬於EMC指令的範圍。


而且,不需要符合任何其他指令的任何設備都不需要符合EMC指令。例如,屬於無線電設備指令,醫療設備指令或汽車電磁兼容性指令範圍內的產品將不受EMC指令的保護。


6.2014/30/EU涵蓋產品示例:

該指令適用於所有受電磁波影響或傾向於產生電磁波的市電和電池供電設備。


7.2014/30/EU未涵蓋的產品示例:

任何需要製造商將其整合到另一台設備中才能正常運行的設備均不受EMC指令的保護。


此外,其他指令涵蓋的任何電氣或電子設備也不屬於EMC指令的範圍。例如,大多數通信設備和設備會發出電磁波,但必須專門遵守《無線電設備指令》。同樣,除電磁兼容性指令外,醫療器械,汽車和軍事設備也受其他指令的保護。它們各自的指令需要對其電磁兼容性進行評估。


8.2014/30/EU執法與處罰

每個歐盟成員國都必須製定不遵守EMC指令的處罰規則。您可以在下麵找到對德國和英國成員國的處罰示例。對於與其他特定歐盟成員國相關的罰款,請查閱該州有關產品安全的地方法規。


德國-違反“產品安全法規”(Produktsicherheitsgesetz)(產品安全法規),可能導致3,000歐元至30,000歐元的罰款(第19條)和最高一年的監禁(第20條)。

在英國,《指令》第33條涵蓋了違反指示的行為,可能會受到無限製的罰款和最高兩年的監禁。


9.如何遵守:要求和流程

檢查符合性

製造商需要查看所有相關指令,並判斷其產品是否被EMC指令涵蓋。如果是,則他們必須驗證設備是否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具體來說,他們必須驗證設備:

1.不會產生幹擾其他設備性能的電磁波

2.不受其他產品電磁輻射的影響。

3.執行實驗室測試


查找並選擇適當的實驗室測試,以證明您的產品符合該指令的要求。這些測試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通知機構,具體取決於製造商的偏好。應從實驗室獲得證書,以證明該設備符合投放歐洲市場的條件。


符合性聲明(內容)

一致性聲明的基本布局和內容對於所有指令來說都是通用的,但是對於每個指令而言可能略有不同。


大多數指令要求以下內容:

1.製造商名稱和地址

2.設備的描述和/或序列號

3.參考相關的協調標準

4.引用規範,必要時聲明符合性

5.簽署人的詳細信息

6.CE標誌加貼年份的後兩位數字


技術文檔

指令2014/30/EU要求製造商建立技術文檔。該技術文件有助於評估所述設備是否符合指令要求。


技術文檔必須包含以下元素:

1.電氣或電子設備的說明

2.產品完全或部分符合協調標準的證明

3.如果未遵循或未部分應用協調標準,則為符合指令要求而采取的步驟的詳細信息

4.設計計算和檢查的結果

5.測試報告

6.指定機構的聲明或證明(如果已執行特定程序)


貼上CE認證標誌:

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驟後,就該貼上帶有CE標誌的產品了。標記應放在設備,包裝或說明上。字母的尺寸必須垂直相等,且不得小於5毫米。如果有其他指令涵蓋的產品為好,在CE標誌隻能當所有的指令都已經滿足貼。


2014/30/EU相關指令

與功能中與EMC指令相關的某些指令如下:

低壓指令(2014/35/EU)

機械指令(2006/42/EU)

醫療器械指令(93/42/EEC)

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指令(90/385/EEC)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指令(98/79/EC)

船舶設備指令(96/98/EC)

農林拖拉機指令(75/322/EEC)

兩輪或三輪機動車指令(97/24/EC)

自動EMC指令(95/54/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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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參考:https://ec.europa.eu/growth/sectors/electrical-engineering/emc-directive_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