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1223/2009_如何遵守歐盟化妝品法規?
關於化妝品的第1223/2009號條例(EC)是向歐盟市場投放的成品化妝品的主要監管框架。它廢除歐盟化妝品指令(第76/768/EC號指令),並於2013年7月11日。該條例不僅影響化妝品製造商和進口商,而且影響化妝品成分供應商。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總結如何遵守歐盟的化妝品法規。
化妝品條例(EC)第1223/2009號概述:
該規定要求化妝品製造商在將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必須準備一份產品安全報告,並通過歐盟化妝品通知門戶(CPNP)。任何人如果希望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成品化妝品,必須在歐盟內指定一名法人或自然人來承擔遵守義務。此外,該條例禁止在最後配方、成分或成分組合以及(或)成品已成為動物試驗對象的情況下,在歐盟市場上投放化妝品。
1.化妝品(EC)1223/2009的定義
化妝品係指與人體外部部位(表皮、毛發係統、指甲、嘴唇和外部生殖器官)接觸的任何物質或混合物,或與口腔的牙齒和粘膜完全或主要接觸的物質或混合物,專門或主要是為了清潔它們、給它們噴香水、改變它們的外觀、保護它們、保持良好的狀態或糾正體味。
2.負責人
負責人員通常是以歐盟為基地的成品化妝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非歐盟化妝品製造商應在歐盟內指定法人或自然人承擔監管義務,如履行義務。產品安全評價,提交產品通知,保持產品信息文件(PIF)和報告嚴重的不良影響。
3.產品安全評價
主管人員在向市場投放化妝品前,應當確保該化妝品經曆了安全評估考慮到化妝品的預期用途和預期的係統性暴露於個別成分。評估應由持有文憑或其他正式資格證明的人進行。
化妝品安全報告應列入產品信息文件(PIF).
4.產品信息檔案(PIF)
化妝品投放市場時,主管人員應當在產品上市後十年內保存產品信息檔案。
產品信息檔案應包含下列信息和數據,必要時應予以更新:
(A)該化妝品的說明
(B)化妝品安全報告
(C)關於製造方法的說明和遵守良好製造做法的說明;
(D)如因該化妝品的性質或效果而合理,則為該化妝品所聲稱的效果的證明;
(E)關於製造商、其代理人或供應商進行的與化妝品或其成分的開發或安全評估有關的動物試驗的數據,包括為滿足第三國的立法或管製要求而進行的任何動物試驗。
負責人員應將產品信息文件以電子或其他格式隨時提供給保存該文件的成員國主管當局,地址應在標簽上注明。
5.(EC)1223/2009產品通知:
在上市前,負責人應以電子方式向歐盟委員會提交產品通知。歐盟化妝品通知門戶(CPNP).
通知中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
(A)化妝品類別及其名稱;
(B)該負責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C)原產國(如屬進口);
(D)將化妝品投放市場的成員國;
(E)如有需要,須聯絡的自然人的聯絡詳情;
(F)存在納米材料形式的物質,並:
(I)其識別,包括本規例附件二至六序言部分第2點所指明的化學名稱(IUPAC)及其他描述符;
(Ii)合理可預見的暴露情況;
(G)根據第1272/2008號條例(EC)附件六第3部分分類為1A或1B類致癌、誘變或有毒的物質(CMR)的名稱和化學品文摘處(CAS)或EC數量;
(H)製定框架,以便在遇到困難時迅速和適當地進行醫療。
(K)向歐共體發出原來標簽的通知,並在合理可閱的情況下,向歐共體發出相應包裝的照片
6.(EC)1223/2009對配料的要求:
該規定規定了禁止和限製化妝品中的物質。對於著色劑,防腐劑和紫外線過濾器,隻有那些在積極清單上可以使用.
附件二-禁用藥物清單
附件三-限製物質清單
附件四-容許著色劑清單
附件五-容許防腐劑清單
附件六.允許使用的紫外線過濾器清單
此外,使用分類為(EC)第1272/2008號條例附件六第3部分規定的第1類或第2類CMR物質除某些經SCCS鑒定並被發現安全的第2類物質外,也被禁止使用。
預計使用具有內分泌幹擾性質的物質在化妝品中也將被禁止。
7.納米材料
含有納米材料的化妝品(所列著色劑、防腐劑和紫外線過濾器除外)應由負責人員以電子方式通知委員會。六個月在上市之前。所需數據包括導航材料的識別和規格、毒理學概況、安全數據和合理可預見的暴露狀況;此外,產品標簽還必須明確標明納米材料(括號中的“納米”)的任何成分。納米材料在用於化妝品之前必須得到歐盟委員會的批準。
到目前為止,歐盟委員會已經批準了3種紫外線過濾器作為納米材料:二氧化鈦、氧化鋅和三聯苯三嗪。它還允許炭黑(納米)用作化妝品的著色劑。
8.動物試驗禁令
歐盟化妝品條例執行兩類禁令:
1.測試禁令-禁止在動物身上測試成品化妝品和化妝品成分;
2.銷售禁令-禁止在歐盟銷售經過動物試驗的成品化妝品和成分。
3.對成品化妝品的測試禁令適用於2004年9月11日自2009年3月11日起,對成分或成分組合的測試禁令生效。
銷售禁令適用於所有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因為2013年3月11日不管是否有替代的非動物試驗。
9.(EC)1223/2009標簽規定
需要在產品標簽上注明以下信息:
1.負責人的姓名或注冊名稱及地址
2.包裝時的名義含量,按重量或體積計算
3.最低耐久性日期:xxxx結束前的最佳使用日期
4.使用時須遵守的特別注意事項
5.化妝品的生產批號或識別化妝品的功能的參考資料,除非從外觀上看得很清楚。
6.配料清單:Inci名稱
7.標簽並不意味著這些產品具有它們不具備的特性或功能。
10.如何遵守(EC)1223/2009
你需要做以下事情來遵守歐盟化妝品條例:
1.審查化妝品成分,並隻使用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成分
2.按GMP生產化妝品
3.在歐盟任命一名負責人員
4.進行產品安全評估
5.準備符合要求的產品標簽
6.負責人員在產品推出前將產品通知歐共體。
7.負責人員準備和保存產品信息文件。
8.遵守動物試驗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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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9年11月30日關於化妝品的第1223/2009號條例-綜合案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02009R1223-20180801
禁止動物試驗:https://ec.europa.eu/growth/sectors/cosmetics/animal-testing_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