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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和蓄電池指令2006/66/EC限值要求

tangxie520 標準法規 2021-01-19 6317 0

     歐盟委員會(EC)發布了歐盟電池指令2006/66 / EC的修正案(修正案2013/56 / EU),該修正案禁止在歐盟使用含汞紐扣電池,以鼓勵市場上銷售含汞的紐扣電池含有較少的汙染物質。


自2015年10月1日起,紐扣電池中的汞(Hg)限值將從原來的2%降低至0.0005%。歐盟委員會將審查可滿足降低汞限值的紐扣電池的可用性,並決定是否豁免應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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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6/EC指令的重點:

1.修訂了電池中汞和鎘的使用限製;

2.新電池的標簽要求,以幫助消費者選擇和回收;

3.修訂的鉛,汞和鎘含量標簽要求;

4.廢舊便攜式電池的回收率目標;

5.禁止對工業和汽車廢電池進行垃圾掩埋或焚化;

6.引入“生產者責任”義務;

7.電池必須可以從產品中取出(除非出於安全,性能,醫療或數據完整性的原因而需要永久連接電池);

8.從2009年9月26日起,便攜式和汽車電池應標明容量。歐盟委員會正在製定容量標簽係統的規則。

9.生產者(包括銷售裝有電池和蓄電池的產品的生產者)將必須在每個成員國中注冊。


2006/66/EC禁止事項:

1.所有電池或蓄電池的汞含量按重量計超過0.0005%(紐扣電池的汞含量按重量計少於2%);

2.所有便攜式電池或蓄電池中的鎘含量按重量計超過0.002%(無線電動工具,醫療設備,應急照明設備以及應急和警報係統除外)。


2006/66/EC標簽:

所有電池,蓄電池和紐扣電池應標有交叉的帶輪垃圾桶符號。


如果它們包含的汞含量超過0.0005%,鎘含量超過0.002%或鉛含量超過0.004%,則該特殊金屬的化學符號應添加到帶叉車垃圾桶符號的下方。如背麵所示,化學符號的麵積至少應為交叉的帶輪垃圾桶符號的四分之一。


如果電池或蓄電池中的金屬含量超過一種,則需要使用單獨的化學符號。例如,鉛(Pb)含量超過0.004%,汞(Hg)含量超過0.0005%的電池,應同時用Pb和Hg符號標記。

電池Pb Hg符號

該符號應覆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最大側麵的3%,但不得大於5厘米x 5厘米;

對於圓柱形電池,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麵積的1.5%,且不得大於5厘米x 5厘米;

如果由於尺寸限製,該符號小於0.5 cm x 0.5 cm,則無需標記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但應在顯示器上印刷至少1 x 1 cm的適當符號。打包;

符號應是可見的,清晰的和不可磨滅的。

筆記:


1.汞和鎘的標簽閾值符合法規限製。因此,Hg符號實際上僅適用於紐扣電池,而Cd符號僅適用於該豁免所涵蓋的那些電池和蓄電池。禁止使用超過汞和/或鎘限值的其他類型的電池和蓄電池。


2.允許在2008年9月26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池沒有時間限製。該日期之後投放市場的電池應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新的鎘限值將禁止使用Ni-Cd電池(除豁免用途外),因此必須使用鎳氫(NiMH)或鋰離子(Li-ion)電池作為替代。


4.還應告知消費者物質的潛在影響,適當的處置方法,收集和再循環方案的詳細信息以及符號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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