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托運的授權歐盟代表要求
昨天,我從一個潛在客戶那裏提出了一個問題,該問題涉及歐盟貨運的授權代表的要求。為了避免混淆,我們始終將其稱為我們的歐盟授權代表。客戶閱讀了一篇參考歐洲法規的文章,該法規似乎要求所有歐盟出口商都必須指定一位授權的歐盟代表。那是不準確的。
該法規是(EU)2019/1020法規。在昨天之前,我從未聽說過它。不用擔心……我閱讀了全部44頁,因此您不必閱讀。
概要
概要是這樣的:您不受(EU)2019/1020法規的約束,但是在歐盟境內處理您的產品的人受此約束。您必須真誠地為他們提供幫助(如果當局要求,交出技術文件,您需要提供符合性聲明,您的產品必須符合要求),但是您幾乎不必在所有情況下都任命歐盟授權代表。
詳細說明
法規(EU)2019/1020確實對歐盟的各類經濟運營商提出了要求,但並不需要每種產品都具有歐盟授權代表。
參見第4條第(1)款:
1.盡管適用的聯盟協調立法規定了任何義務,但隻有在聯盟中建立了負責任的經濟運營商的情況下,才能將符合第5款提及的立法的產品投放市場用於第3款中關於該產品的任務。
接下來,請參閱第4(2)條中定義的經濟運營商
(a)在聯盟中設立的製造商;
(b)進口商,但未在聯盟中建立製造商的;
(c)具有製造商書麵授權的授權代表,指定該授權代表代表製造商執行第3款中規定的任務;
(d)在聯盟中未建立任何(a),(b)和(c)點所述的其他經濟運營商的情況下,在聯盟中就其所經營產品建立的履行服務提供商。
我假設您不在歐盟內,因此您不能承擔第4條第2款中的任何角色。
所以現在怎麼辦?
必須在歐盟為您的產品建立經濟運營商。因此,以上其中一項必須承擔這些職責(第4條第3款):
在不影響適用的歐盟協調法律規定的經濟運營商的任何義務的情況下,第1款所指的經濟運營商應執行以下任務:
(a)如果適用於該產品的歐盟協調法規規定了歐盟符合性聲明或性能和技術文件的聲明,請驗證是否已擬定歐盟符合性聲明或性能和技術文件的聲明,並保留以下聲明:在該法規要求的期限內,市場監管機構可以使用的合格性或性能聲明,並確保可以根據要求向這些機構提供技術文件;
您需要發送一份歐盟產品符合性聲明,並同意應當局的要求將技術文件移交給當局(而不是您的客戶或分銷商)。
(b)根據市場監督機構的合理要求,向該機構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證明該產品合格的語言是該機構可以容易理解的;
請參閱上麵的答案。進口商必須向您保證,您將向當局提供此信息。但是隻有當局可以提出要求。
(c)有理由相信有關產品存在風險時,應將其告知市場監督機構;
(d)與市場監督機構合作,包括遵循合理的要求,確保立即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以糾正任何不符合適用於所涉產品的歐盟協調法規規定的情況,或者(如果不可能的話)在市場監督機構要求或主動降低第1款所指經濟經營者認為或有理由相信該產品的情況下,減輕該產品帶來的風險該產品存在風險。
不是您的責任。根據第4條第2款,您不符合經濟運營商的標準。
接下來,請參閱第4(4)條:
在不損害適用的歐盟統一立法所規定的經濟運營商各自義務的前提下,應在第1款中注明經濟運營商的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聯係方式,包括郵政地址。產品或其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
我注意到該產品屬於EMCD 2014/30 / EU的範圍。
請參閱第7條,自2014/30 / EU起的製造商義務:
製造商的義務:
1.製造商將其設備投放市場時,應確保其設計和製造符合附件I所列的基本要求。
2.製造商應草擬附件II或附件III所指的技術文件,並執行第14條所指的相關合格評定程序,或已執行該程序。如果通過該程序證明設備符合適用要求,則製造商應草擬歐盟符合性聲明並貼上CE標誌。
3.在設備投放市場後,製造商應保留技術文檔和歐盟合格聲明10年。
4.製造商應確保批量生產的程序符合本指令的要求。應當充分考慮設備設計或特性的變化以及通過聲明設備的合格性而引起的協調標準或其他技術規範的變化。
5.製造商應確保其投放市場的設備帶有類型,批次或序列號或其他允許其識別的元素,或者在設備的尺寸或性質不允許的情況下,確保提供所需的信息包裝上或設備隨附的文件中。
6.製造商應在設備上注明可以聯係到他們的姓名,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郵寄地址,或者在不可能的情況下,在設備包裝或設備隨附的文件中注明。該地址應指明可以聯係製造商的單一位置。聯係方式應使用最終用戶和市場監督機構易於理解的語言。
7.製造商應確保有關設備以消費者和其他最終用戶容易理解的語言附有第18條所述的說明和信息,該語言由有關成員國確定。此類說明和信息以及任何標簽應清晰,可理解且易於理解。
8.如果製造商認為或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場的設備不符合本指令的規定,則應立即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以使該設備符合要求,撤回或召回(如果適用) 。此外,如果設備存在危險,製造商應立即將為此目的在市場上出售設備的會員國的國家主管當局告知,特別是有關不合規和任何糾正措施的詳細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9.製造商應進一步根據國家主管當局的合理要求,以易於理解的語言,向其提供證明該設備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所有書麵或電子形式的信息和文件。那個權威。他們應應當局的要求,與為消除其投放市場的設備所帶來的風險而采取的任何行動配合。
接下來,請參閱2014/30 / EU中製造商的定義,第3條第11款:
“製造商”是指製造儀器或具有設計或製造的儀器並以其名稱或商標銷售該儀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注意:在歐盟中沒有指定製造商的位置(法規(EU)2019/1020就是這種情況)。
每個2014/30 / EU的製造商責任與(EU)2019/1020的法規不同。請閱讀它-它在任何地方都不需要您提供歐盟地址或歐盟授權代表。
為了強調這一點,請參閱2014/30 / EU的第8條第1款:
第8條,授權代表
1.製造商可以書麵授權委任授權代表。
重要事項:您可以(不應該)指定授權的歐盟代表。
最後,請參閱(EU)2019/1020號法規第5條。
第5條,授權代表
1.就第4條第2款第(c)項而言,製造商應授權授權代表執行第4條第3款所列的任務,盡管歐盟相關協調立法規定了其他任務。
2.授權代表應執行任務授權中指定的任務。應要求,它應以市場監督機構確定的聯盟語言向市場監督機構提供任務授權副本。
3.授權代表應具有完成任務的適當手段。
是的,它強烈閱讀授權的代表“應”由製造商授權。但是,這意味著,如果有授權的代表,則必須按照授權書(書麵協議)進行。您不需要擁有一個。
概要是這樣的:您不受(EU)2019/1020法規的約束,但是在歐盟境內處理您的產品的人受此約束。您必須真誠地為他們提供幫助(如果當局要求,交出技術文件,您需要提供符合性聲明,您的產品必須符合要求),但是您幾乎不必在所有情況下都任命歐盟授權代表。
我希望這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