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脫歐–製造EE產品的受限物質將如何處理?
在英國脫歐過渡安排於2020年12月31日結束後,英國政府已發布了針對在英國市場上生產,進出口的商品的指南。
英國(UK)於2020年1月31日離開歐盟(EU),過渡性安排將於2020年12月31日結束,英國最近發布了關於在英國(英格蘭)將製成品投放市場的指南,威爾士和蘇格蘭)從2021年1月1日開始。
從2021年1月1日起,UKCA(合格評定)標記將成為英國目前接受CE標記的電氣和電子產品的合格評定標記,授予了1年的過渡期– CE標記在英國將一直接受到2022年1月1日,醫療器械,航空航天設備,需要生態設計和能源標簽的產品等除外。在此日期之後,UKCA標記必須用於投放到英國市場的產品;UKCA標記在歐盟市場上不會被認可,因此對於那些需要在歐盟出售CE標記的產品,CE標記仍然是必須的。
UKCA標記的合格評定程序與CE標記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
1.自2021年1月1日起,將不再認可歐盟的授權代表或負責人(如果有的話),並且將為UKCA標記分配駐英國的授權代表或負責人
UKCA標記的合格評定機構應獲得英國認可,而CE標記的合格評定機構應由任何CE合格評定機構執行;
2.英國合格聲明是必須為大多數帶有UKCA標誌的產品起草的文件,英國符合性聲明的要求與歐盟符合性聲明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應列出英國相關法律,並應列出英國指定的標準,而不是歐盟官方公報中引用的標準。
3.UKCA標誌應適用於目前帶有CE標誌的所有電氣和電子產品,對於其他限製物質要求,例如REACH,POPs和食品接觸材料等,目前英國沒有計劃將限製物質要求與歐盟區分開,表1列出了相應的歐盟和英國關於常見限製物質要求的法規。
表1.歐盟和英國有關限製物質要求的法規
歐盟立法 | 英國立法 |
---|---|
限製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RoHS)2011/65 / EU和修訂(EU)2015/863 (標記:CE標誌) | 《 2012年電氣和電子設備法規》中對某些有害物質使用的限製(修訂) (標記:UKCA標誌) |
REACH法規(EC)第1907/2006號及其修正案 | REACH實施細則2008(經修訂) |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條例(EC)第2019/1021號及其修正案 | 《 2007年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實施細則》(修訂本) |
電池指令2006/66 / EC及其修正案2013/65 / EU | 經修訂的《 2008年電池和蓄電池(放置在市場上)條例》和(經修訂)的2009年電池和蓄電池廢物條例(經修訂) |
包裝指令94/62 / EC | 《 2015年包裝(基本要求)實施細則》 |
WEEE指令2012/19 / EU及其修訂 | 《 2013年廢棄電氣電子設備法規》(經修訂) |
第(EC)1935/2004號法規,旨在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以及第(1935/2004)號歐盟法規的法規 | 《 2012年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英格蘭)條例》(經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