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口罩的法規(EU)2017/745要求
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有關醫用口罩的法規要求的指導文件,以支持其生產和/或投放市場。
醫用口罩(也稱為手術口罩或手術口罩)是一種覆蓋口腔,鼻子和下巴的醫療設備,可確保形成屏障,醫護人員可在其專業環境中使用該醫用口罩,並且針對當前情況,建議所有有症狀或無症狀的人(如世界衛生組織或各國政府指示)佩戴,為了防止病毒傳播。
醫用口罩的法規(EU)2017/745要求
醫用口罩是屬於歐盟關於醫療器械的法律框架–指令93/42 / EEC(MDD)的產品,自2021年5月26日起將由法規(EU)2017/745(MDR)代替。但是,還有其他屬於不同指令/法規,因此具有不同法律要求的口罩類型,例如:
1、防護麵罩,被認為是個人防護設備(PPE),並受(EU)2016/425(PPER)條例的約束;
2、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 / EC適用的口罩(手工/紡織/家用/非醫療用口罩)(未標記CE標記)-因為在此沒有其他特定要求與他們有關的歐盟監管框架。
屬於MDD或MDR的醫用口罩必須帶有CE標記,並附有製造商發布的EC或EU合格聲明,對於非歐盟製造商,他們需要在歐盟指定一個授權代表(EAR),該代表必須承擔將設備投放到歐盟市場的責任,以確保遵守歐洲和國家法規框架。
該EC指導文件旨在幫助願意增加醫用口罩產量的行業,以支持這些產品在歐盟市場上的供應,為此,提供了以下選項:
1、向目前將口罩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製造商提供半成品或成品口罩 。
此選項允許當前不在醫療設備領域(和/或其他領域)工作的生產商支持已經符合所有法律要求的生產商的生產,以自己的名義將口罩投放市場,他們可以通過提供半成品或成品來做到這一點,從而成為實際製造商的供應商或分包商。
因此,生產商將製造口罩,但標簽上出現的醫療器械製造商將仍然是合法製造商,並應遵守相關的MDD或MDR要求。如前所述,如果完成的帶有CE標誌的口罩是在歐盟以外生產並進口到單個市場的,則合法製造商必須指定EAR,EAR將負責將設備投放到歐盟市場。
2、由目前不以自己的名字將口罩投放市場的生產商生產成品口罩
目前不是MDD或MDR之下的醫療設備製造商的醫用口罩生產商,必須先滿足這些法規的所有要求,然後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將產品投放市場;製造商以自己的名字將完成CE標誌的口罩放置在歐盟市場上的製造商必須確保設備符合法律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據。
如前所述,如果完成的帶有CE標誌的口罩是在歐盟以外生產並進口到單個市場的,則合法製造商必須指定EAR,EAR將負責將設備投放到歐盟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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