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166-個人眼鏡保護標準
N166-個人眼鏡保護標準
每年在工作中發生數千起涉及眼睛的事故,盡管其中一些事件是次要的和短期的,但其他事件(約10-20%)會導致部分或全部失明。
由於嚴重損害生活方式和健康的風險,雇主應為雇員提供合適的個人防護設備,以減少受傷的風險,根據(EU)2016/425法規,必須對所有PPE進行測試和標記,以證明其符合相關的防護標準。
防護眼鏡經過測試符合一組特定的標準,並根據其防護能力進行標記,盡管取決於用途的安全眼鏡有許多標準,但所有打算在工作場所使用的眼鏡都必須符合歐洲核心標準:EN 166:2001。
什麼時候需要安全眼鏡?
隻要眼睛有危險,就必須保護眼睛,眼鏡的EN 166標準不僅限於工作場所,防護眼鏡多種多樣,旨在應對各種風險,例如飛濺,撞擊和濾光,來自太陽的紫外線是對眼睛的最大危險之一。為了保護眼睛免受異物(例如灰塵顆粒,腐蝕性液體,放射化學物質或金屬屑屑)的傷害,應選擇合適的眼睛保護裝置,並在適用的情況下佩戴。
眼鏡是PPE最常見的形式之一,也是用途最多的一種。在有潛在危險的地方,即使沒有立即可呈現的危險,也應佩戴護目鏡。例如,有些傷害是即時的,但有些傷害可能是由於長時間暴露在陽光下而逐漸發生的;防護眼鏡通常分為四類:安全眼鏡, 護目鏡,遮陽板/麵罩和太陽鏡。
EN 166:2001是涵蓋防護眼鏡要求的歐洲標準。它與指定光學和非光學測試方法的EN 167:2001 和EN 168:2001緊密相關,EN 166規定了一係列性能測試的最低要求,本標準包含一組稱為“基本要求”的要求,可以視為強製性要求。
製造符合EN 166的眼鏡
1.護目鏡應沒有突起,鋒利的邊緣或其他缺陷,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會引起不適或傷害。
2.護目鏡與佩戴者接觸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使用已知會引起皮膚刺激的材料製成。
3.頭帶在與佩戴者的頭部可能接觸的任何部分上的寬度必須至少為10mm,頭帶應可調節或可自行調節。
4.必須對EN166眼鏡進行測試,以通過相應的標準。這些過程由EN167和EN168的規範概述。
EN166眼鏡測試 – EN167和EN168
安全應該是工作場所中的優先事項,並且進行測試可以確保在將PPE提供給穿戴者之前應對風險。應針對適用於從DIY環境到重工業的所有應用的眼鏡進行測試眼鏡。
以下是符合眼鏡標準所需滿足的要求概述:
EN 167 –光學測試,EN 166要求根據EN 167進行鏡片或麵罩的光學評估,這包括視野,透射和擴散以及折射特性的測試。
EN 167中的最終測試程序是用於評估材料和表麵質量的測試。使用此類設備很容易發現可能損害視力的缺陷。允許在鏡框5mm之內有缺陷,但不允許在鏡片的其他地方出現缺陷。
EN 168 – 非光學測試
必須根據EN 168進行進一步的非光學測試,包括堅固性和耐熱性,著火性和耐腐蝕性,有兩個魯棒性測試–“最小魯棒性”和“增強魯棒性”。
最小魯棒性測試包括將10kg的靜態負載放在支撐板上的眼睛(鏡片)的中心。目鏡不得承受任何會導致整個厚度破裂或破裂為兩個或更多碎片的損壞;5mg或更大的碎片不得從鏡片上脫落。最小魯棒性測試僅適用於蓋板或目鏡。
增強的耐用性:此測試可用於完整的護目鏡,並且涉及將鋼珠掉落到眼鏡上。對於完整的眼鏡,應在將眼鏡安裝在標有瞳孔中心和外部保護點的頭型上進行測試。
相關眼鏡安全標準
EN ISO 4007:2018(代替EN 165:2005):個人防護設備–眼睛和麵部保護
EN 167:2001:個人眼睛保護–光學測試方法
EN 168:2001:個人眼睛保護–非光學測試方法
EN 169:2002:個人眼睛防護–焊接過濾器和相關技術–透光率要求和推薦使用
EN 170:2002:個人眼睛防護–紫外線過濾器–透射率要求和推薦使用
EN 171:2002:個人眼睛防護–紅外濾光片–透射率要求和推薦使用
EN 172:1995:個人眼睛防護–工業用途遮陽眼鏡
EN 175:1997:個人防護設備–焊接及相關工藝中的眼部和麵部防護
EN 379:2003 + A1:2009:人眼防護–自動焊接過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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