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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286 空氣接收器:簡單的壓力容器指令

tangxie520 標準法規 2020-07-31 2766 0

      簡單的壓力容器是指打算在表壓大於0.5 bar但小於或等於30 bar的條件下容納空氣或氮氣並且不打算暴露於熱的容器,必須批量生產,並且必須是具有總壓力的焊接鋼或鋁結構,產品的體積不超過10,000bar.L。


該指令根據存儲的能量對船舶進行分類,以最大工作壓力(以巴為單位)與其容量(以升為單位)(PS.V)的乘積表示,不同的規定適用於每種船舶,A類由PS.V大於5 0 bar.L的船隻組成,並分為3個子類別。


A類船舶的安全要求是滿足指令附錄1概述的基本安全要求,並在其上標明“安全許可,CE認證標記和其他指定信息”,並提供適當的信息。說明。B類船隻的安全要求是,它是根據在EEA州被認為具有聲音的工程慣例製造的,並且具有指定的銘文(但沒有CE認證標記)。


EN286的目的:

指令87/404 / EEC(簡單壓力容器指令)是旨在建立單一歐洲市場的一係列措施之一,在該市場中,商品的技術要求是相同的,從而使製造商可以輕鬆進入具有更大消費能力的市場比日元或美元,以及具有類似規模經濟的消費者。


SPVD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法律結構,使某些類型的壓力容器可以在整個歐洲共同體生產和銷售,而不必通過每個成員國的當地批準製度。實現這一目標的方法是確保在歐洲經濟區內出售的所有此類船舶的通用安全標準。因此,壓力容器製造商能夠滿足歐盟任何成員國的批準要求,並且在其他任何國家/地區銷售商品時都不必重複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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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286的定義和範圍 空氣接收器:

“簡單壓力容器 ”是指打算在表壓大於0.5 bar但小於或等於30 bar的條件下容納空氣或氮氣且不打算暴露於熱的容器。它們必須批量生產,並且必須是焊接鋼或鋁結構,並且總壓力產品的體積不得超過10,000bar.l。


盡管該指令適用於設計用於容納空氣的絕大多數普通壓力容器,但實際上對範圍進行了嚴格定義,包括大多數壓縮機接收器,但任何不設計用於空氣或氮氣或不是由普通鋼或鋁製成的容器都將被自動排除,設計壓力大於30 bar或超過一定尺寸的任何容器也將被自動排除。


超出簡單壓力容器指令範圍的產品幾乎肯定會屬於壓力設備指令的範圍。

該指令適用於歐盟內任何“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簡單壓力容器,這意味著它們明確適用於由一家公司出售給另一公司或私人用戶的任何船隻,並且還適用於為製造商/進口商自己使用而製造或進口的任何船隻。


 A”類船舶的安全要求

1.基本安全要求

基本安全要求涵蓋設計,製造過程和材料要求。但是,如果按照歐洲統一標準製造船舶,則將假定它們符合基本要求。


相關的統一標準包括:

1.EN 286-1 設計為裝有空氣或氮氣的簡單非燃燒壓力容器 –第1部分:設計,製造和測試。

2.EN 286-2 設計為可容納空氣或氮氣的簡單無火壓力容器 –第2部分:設計用於容納壓縮空氣的壓力容器,用於汽車及其掛車的空氣製動和輔助係統。


3.EN 286-3簡單的不燃壓力容器,設計用於容納空氣或氮氣–第3部分:鋼壓力容器,用於鐵路車輛的氣製動設備和輔助氣動設備。

4.EN 286-4 設計為裝有空氣或氮氣的簡單免燃壓力容器 –第4部分:鋁合金製壓力容器,用於鐵路製動的氣製動設備和輔助氣動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