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醫療器械CE認證標準化決定
歐盟的醫療器械監管機構歐洲委員會(EC)在《醫療器械CE認證法規2017/745(MDR)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2017/746(IVDR)》中發布了有關標準化方麵的新法規。
內容:
1.EC法規背景
2.統一標準的製定過程
3.統一標準有待審查
新法規規定了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允許在歐盟範圍內進口,銷售或使用的任何醫療器械均符合適用的安全和性能標準,從而提供最高水平的公共健康保護。MDR和IVDR都另外強調了遵守相關協調標準的重要性。同時,使用統一標準對於簡化歐盟的監管程序和設備的自由移動非常重要。
還必須提及的是,新法規與替代的法規相比,進行了某些重大更改。特別是,MDR和IVDR提供了與醫療設備的設計,製造過程以及與設備一起提供的標簽和文件有關的其他要求。此類更改的範圍還涵蓋了與質量管理體係有關的某些方麵,並引入了旨在減輕與使用醫療設備相關的風險的其他措施。
適用於醫療設備的方法還考慮了利益/風險平衡。歐盟委員會特別指出,應將收益與使用該設備對患者健康造成的風險進行比較。根據這種方法,醫療設備不應使患者遭受不必要的或不可接受的風險,該風險實際上超過了使用該設備帶來的好處。
根據《規章》規定的一般規則,醫療器械在用於預定目的和在適當的環境中使用時,不得使患者承受過度的風險。為確保這一點,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和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發布了與該指令相關的適當協調標準。同時,在實施新法規的過程中,將需要對這些標準進行進一步修訂。
根據歐共體發布的文件,統一的標準涵蓋了與以下方麵有關的要求:
1.醫療器械的設計
2.製造過程
3.風險管理,
4.質量管理體係
5.臨床研究
6.績效研究
7.臨床評估和臨床證據。
根據《條例》,信息應以特殊符號形式提供。為避免任何疑問或誤解,所使用的所有符號應得到國際認可,其說明應公開可用。值得一提的是,此類符號不可受到版權保護。
統一標準的製定過程
EC還詳細描述了協調標準製定的整個過程。特別是,它將包括以下步驟:
1.兩個標準化委員會(CEN和Cenelec)均應製定涵蓋所有要製定的標準的路線圖草案(工作計劃)。
2.各委員會應在文件指示的期限內(至2020年6月30日)向EC提供上述草案。它們還應將對該計劃所做的任何更改及時通知EC。
3.委員會應將全球項目計劃提供給EC。
4.兩個委員會應按年度進行報告,前提是應在2021年5月19日之前提交第一份年度報告。
5.最終報告應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提交。
上述各委員會已經確認,與采用新的統一標準以及對現有標準進行嚴格審查和修改有關的程序均在其權限範圍內。歐共體還表示,如果合理地需要額外的時間使委員會執行上述所有程序,則可以根據任何一個委員會提出的主動要求延長任期。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涉及歐共體授予的標準化任務的有效性。歐盟委員會指出,由於該指令將被新的法規取代,因此與該指令相關的適當授權將不再有效。
根據歐洲委員會發布的決定,統一標準應包括符合新法規(MDR和IVDR)規定的詳細技術規範,所有參與醫療器械操作的各方都必須遵守。每個標準都應參考《規章》規定的特定要求。
統一標準有待審查
歐盟委員會還發布了統一標準清單,各委員會應在實際執行MDR和IVDR的背景下對其進行審查。這些統一的標準應涵蓋與醫療器械有關的最重要方麵。
待審查的統一標準清單尤其涉及以下領域:
1.醫療器械的滅菌–將醫療器械的要求指定為“ STERILE”。
2.醫療器械的生物學評估。
3.衛生保健產品的滅菌。
4.最終滅菌醫療設備的包裝。
5.衛生保健產品的無菌加工。
6.醫療設備–質量管理體係。
7.用於人體的醫療設備的臨床研究。
8.非活動性手術植入物。
9.醫療設備–將風險管理應用於醫療設備。
10.醫療設備–用於醫療設備標簽,標簽和要提供的信息的符號。
11.利用動物組織及其衍生物的醫療設備。
12.醫用電氣設備。
13.醫療設備軟件–軟件生命周期過程。
14.醫療設備–可用性工程在醫療設備中的應用。
與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有關的統一標準的範圍(有待修訂)涵蓋以下方麵:
1.消除或減少與體外診斷試劑有關的感染風險。
2.用於體外診斷醫療設備驗收測試的采樣程序。
3.使用外部質量評估方案評估體外診斷檢查程序的性能。
4.建立分配給校準器,真實性控製材料和人體樣品的值的計量溯源性的要求。
總結以上提供的信息,歐洲委員會要求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和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審查與醫療設備(包括體外診斷設備)相關的現有協調標準,並根據該標準製定新標準。新法規(《 2017/745醫療器械法規》和《 2017/746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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