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oHS指令是什麼?為什麼重要?
歐盟(EU)有害物質限製(RoHS)指令最初於2006年7月1日生效,規範了在歐洲市場銷售,分銷或進口的電氣和電子設備(EEE)中物質的使用。為了使產品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負麵影響最小化,該指令限製了最初用於製造範圍內產品和設備的六種(現在為十種)物質的使用。不遵守該指令要求的公司可能麵臨嚴重的財務和法律後果。
如何知道您是否符合RoHS
想知道是否符合歐盟RoHS指令的公司必須首先了解哪些物質受到限製以及哪些產品屬於範圍。
歐盟RoHS限製物質
歐盟RoHS指令目前限製了10種物質。
它們是:
鉛(Pb)。
汞(Hg)。
鎘(Cd)。
六價鉻(六價鉻,Cr + 6)。
多溴聯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鄰苯二甲酸苄基丁酯(BB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RoHS 1
前六種物質在RoHS指令的初始版本中受到限製,在均質材料水平上允許的閾值最高為0.1%(鎘除外,其限製為0.01%),這意味著含有以下任何一種物質超過該閾值的所列物質除非能夠利用非常具體的豁免申請之一,否則無法投放到歐洲市場。
2013年,RoHS指令的原始版本被撤銷,並被重鑄(稱為RoHS 2)代替,其中包含豁免的擴展清單,對技術文件的需求以及使用歐洲合格證書(CE)來證明符合性,以及其他針對企業的新要求。此版本在後來的幾年中進行了修訂,但仍然是RoHS指令的最新版本,公司必須證明符合該標準。
2015年對RoHS 2的修訂中添加了四種鄰苯二甲酸鹽(限製清單中的最後四種物質),並於2019年7月22日生效。該修訂有時被錯誤地稱為RoHS 3。現有指令RoHS 3意味著撤銷RoHS 2(類似於引入RoHS 2時對RoHS 1的處理),但這種情況並未發生。RoHS 3不是當前指令的正確法定名稱。
歐盟RoHS指令的範圍:
歐盟RoHS指令適用於向歐盟製造或進口EEE成品的任何公司。要被視為EEE,產品必須要麼依賴於電流或電磁場才能正常運行,要麼必須是用於生成,傳遞和測量此類電流和場的設備。不屬於這兩個類別的產品不在範圍之內。
RoHS指令還排除了幾種類型的產品,例如:
1.國防和安全所需的設備。
2.大型固定裝置(LFSI)。
3.專用於專業用途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4.有源植入式醫療設備。
5.人或貨物的運輸方式。
6.設計用於發送到外層空間的設備。
7.光伏麵板設計用於從太陽光中產生能量。
8.大型固定式工業工具(LSIT)。
9.專為企業對企業的研發而設計的設備。
任何旨在永久安裝在排除的設備(例如運輸工具)上或內部的產品。
其中一些產品(例如醫療設備)也屬於其他歐盟法律的範圍,例如《歐盟醫療設備法規》。
根據歐盟RoHS指令,產品中少量受限物質的幾種特定應用已成為豁免對象。這些旨在是臨時的,因為鼓勵公司尋找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替代物質。除非找不到可行的替代方案,否則這些允許的豁免中的大多數將在設定的日期到期。對於這些產品的其餘組成部分,利用這些豁免的產品仍在指令範圍內。
RoHS執法
作為歐盟指令,要求各個成員國分別通過符合該指令準則的國家立法。歐盟沒有責任自行執行該指令。因此,該指令的關鍵方麵在所有成員國都是統一的(例如所涉及的物質及其閾值),但是某些方麵因國家而異,例如執行處罰。例如,英國可以對每種不合格產品處以最高5,000英鎊的罰款,而德國則處以最高30,000歐元的罰款。應該注意的是,這些罰款適用於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每一個單獨的產品或設備,而不是批次或全部托運。
證明符合RoHS
公司需要從其供應鏈中獲取大量數據來證明其符合RoHS指令,因為一個不合規的組件或部件會導致最終的EEE不合規。這就要求與供應商保持一致,以在同質材料級別獲得零件的物質信息。為了減輕證明合規性的負擔,公司可以向其供應商要求其最終產品或設備中使用的零件的RoHS合規性認證。要在歐盟銷售產品,公司必須符合RoHS 2的若幹要求和義務,然後才能起草並發布合格聲明。
CE認證標誌:
除了擁有上述技術文檔之外,公司還必須在其產品或設備上貼上CE標誌,以作為可見的合格聲明。使用CE標記意味著製造商已經創建並可以訪問包含與產品符合所有相關法規有關的複雜數據集的技術文件。該產品在投放歐洲市場後必須保存10年。通常,在質疑產品合規性後的28天內必須將此文件提交給執法機構。
技術文件通常包括:
1.產品及其操作說明。
2.概念圖,設計圖和製造圖,以及組件,子組件和電路的示意圖,以及描述和說明。
3.所使用的協調標準和/或其他相關技術規範的列表。
4.設計計算和檢查的結果。
5.相關測試結果。
重要的是要注意,CE標誌不僅表示符合RoHS指令。它也用於表明符合其他歐洲法規,例如低壓指令(LVD)或電磁兼容性(EMC)指令。
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是一種法律文件,必須在產品進入歐盟市場之前獲得。它必須包含有關產品以及如何達到或測試合規性的信息。通過簽署聲明,製造商將對產品是否符合歐盟法律承擔全部責任。
不同的RoHS法規
在歐盟,RoHS指令也可以稱為RoHS 2,但是其他幾個國家也引入了類似的法規。
擁有現行RoHS類法規的國家包括:
中國。
日本。
韓國。
印度。
歐亞經濟聯盟(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共和國和俄羅斯)。
火雞。
新加坡。
歐盟RoHS和英國退歐
在可預見的未來,英國脫歐及其對歐洲監管格局的影響仍不清楚。英國在2012年實施了自己的國家立法來解決RoHS 2的要求,由於英國脫歐在短期內,英國規則不太可能發生重大變化。但是,當當前的“過渡期”將於今年12月31日結束時,這種情況可能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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