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草擬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和物品的法規進行修訂
2020年3月5日,歐盟委員會(EC)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交了有關對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和物品的第(EU)No 10/2011法規的擬議修正和更正的通知。
本法規草案對法規(EU)No 10/2011的附件I進行了修訂,並將以下內容添加到可用於製造塑料材料和物品中的塑料層的授權物質清單中:
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銨改性的蒙脫土
亞磷酸,三苯酯,具有α-羥甲基羥基聚[氧基(甲基-1,2-乙二基)]的聚合物,C10-16烷基酯
經氟化物改性氧化鋁表麵處理過的二氧化鈦。
此外,它授權“在認可的酸,酚或醇的附件二表1的第2欄中標有'是'的物質的所有鹽,並受該表的第3和4欄中規定的限製”遵守法規第8、9、10、11和12條的規定。
附件二進行了整體修訂,並規定了從塑料材料和製品中遷移出來的更多物質的遷移極限,其中包括鉛,鎘和汞,這些物質不應被發現。
其他變化涉及較低的伯芳族胺檢出限,更強的附件IV第6點中的信息要求,食品加工設備和器具的新測試規則,整體遷移的新標準測試條件以及與整體遷移測試有關的措詞的更正。
修訂和更正預計將在2020年6月之前通過。
歐盟內部有效的歐盟法規10/2011,適用於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和物品的規則
歐洲法規(EU)No 10/2011取代了指令2002/72 / EC及其修正案,氯乙烯單體指令和遷移測試的特定指令。
(EU)no 10/2011是針對塑料食品接觸材料的一項特定措施,如歐洲框架法規EU 1935/2004中所述。
(EU)No 10/2011規定適用於:
1.僅由塑料組成的材料,物品及其零件
2.通過粘合劑將塑料多層材料和物品固定在一起
3.這些材料可以被印刷或被塗層覆蓋
4.塑料層或塑料塗層,在瓶蓋和瓶蓋中形成墊片
5.多材料多層材料和製品中的塑料層
(EU)No 10/2011法規涵蓋:
1.成分要求;隻有經過許可的物質才可以有意用於製造塑料材料和物品,並在所謂的“聯合清單”中列出。
2.塑料多層材料和製品以及多層多層材料的特殊規定。
3.符合性聲明(DoC)的設置,需要在零售以外的所有市場階段使用。證明文件需要向主管當局證明其符合性聲明。
4.提供用於總體和特定遷移測試的特定規則,以及要在測試程序中使用的模擬物和條件的信息。
5.塑料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的製造商應評估NIAS(非故意添加物質)及其風險。
盡管許多公司的法規中規定了全麵的規則,但對於開發和製造塑料食品接觸材料的公司而言,要證明其遵守該法規仍然是一個挑戰。對於塑料食品接觸材料生產供應鏈中的每個利益相關者,了解並理解其義務並證明合規性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