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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提議修訂食品接觸塑料法規(EU)10/2011

tangxie520 標準法規 2020-03-25 1990 0

歐盟已經發布了一項法規草案,以修訂和更正食品接觸塑料法規(EU)10/2011,如果獲得批準,新法律將在官方公報上發布後的第二十天生效。


歐洲共同體學登記冊已發布法規草案,以修訂和更正關於食品接觸塑料的法規(EU)10/2011(法規)。該綜合提案除其他外,包括對《條例》附件一,二,四和五的重要修改。


根據新建議,新法律將於歐盟官方雜誌上發布後的第二十天生效。在新法規生效之前符合法規的食品接觸塑料,並且在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首次投放市場的塑料食品,可能會繼續在市場上投放兩年並在那裏停留直到庫存用完。 


下麵總結了該提案的重點:

1.“授權物質聯合清單”

1,3-苯二胺(1,3-二氨基苯,CAS 108-45-2)的全新檢測限為0.002 mg / kg

增加了三個新條目,包括用氟改性氧化鋁表麵處理過的二氧化鈦


2.材料和物品的限製

完全替代附件二:

新表1定義了19種物質的特定遷移極限(SML),其中某些物質必須遵守某些條件,另外五種物質的遷移則要受到第11(3)和12條的約束

對於沒有遷移的法規(EC)1907/2006附件XVII附錄XVII條目43附錄8中所列的每種伯芳族胺(PAA)≤0.002 mg / kg 附件一表1的限值

對於未在REACH附件XVII附錄XVII條目43的附錄8中列出的,未在附錄I中有具體限製的PAA總量,≤0.01 mg / kg –該義務應根據“評估的規則”第19條進行驗證聯合清單中未包含的物質'



3.符合性聲明

代替第6點,以包含有關中間材料中物質含量的信息 


4.合規性測試

將第2.1.3節中的第2.1.3點修改為“使用食品模擬物時的接觸條件”:


在定義食品加工設備或器具中塑料材料或組件遷移規則的新點(iv)


將第2.1.6點替換為第2章“重複使用條款”:

重複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的遷移試驗必須在單個樣品上每次使用新鮮的模擬物進行三次。每種情況下的特定遷移值均不得高於之前的遷移測試中的值。盡管遷移的合規性基於第三項測試,但是,即使遷移值從第一項遷移測試增加到第三項遷移測試,即使三項測試中的任何一項均未超過SML,也無法建立符合性。


取代第3章“測試總體遷移的標準條件”第3.1點中的表3:

新的測試編號OM0(40  ° C,30分鍾),用於在低溫或室溫下與食物接觸不超過30分鍾

OM4的測試條件中增加了“或回流”字樣

編輯腳注以反映OM0


條目名稱根據第6(3)(A)條允許的鹽特定遷移極限(MG / KG)
1個1個
2銨鹽*
3沒有0.04 
4沒有未檢測到(ND)
(檢測極限= 0.01)
51個
6沒有ND  
(檢測極限= 0.002)
7*
8沒有ND   ** 
(檢測極限= 0.01)
90.02 
105
110.05
120.05
1348 
140.05 
15沒有ND 
(檢測極限= 0.01)
160.6 
17*
180.6 
19沒有ND 
(檢測極限= 0.01)
20沒有0.02 
21鉀鹽*
22
230.05 
24鋅鋅5


遷移受第11(3)和12條的

限製如果先前的文件顯示不含Cr(VI),則允許的較低嚴格限製為3.6 mg / kg ,可以根據第6(3)條使用鑭係元素(a)所有鑭係元素物質的總和受SML的影響不超過0.05 mg / kg,並且使用表明所使用的鑭係元素物質以解離離子形式存在於食品或食品模擬物形式的一部分中的分析證據第16條中的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