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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認證翻譯和標記要求

tangxie520 標準法規 2019-10-10 2215 0

這是一個經常提出的問題,“ 我需要為歐盟翻譯手冊嗎?我需要翻譯什麼?”

答案是必須對頂部組裝,安全操作,維護以及最終處置設備所需的一切進行翻譯。

歐盟通過2008年新立法框架 (也稱為2008 NLF或簡稱NLF)更改了翻譯要求。隨之而來的是幾個新的CE認證標誌指令,包括以下內容,但不是詳盡的清單:

  • 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 / EU

  • 低壓指令2014/35 / EU

  • 電磁兼容指令2014/30 / EU

  • ATEX指令2014/34 / EU

  • 壓力設備指令2014/68 / EU

這些新指令帶來了一些術語的更精確定義,以及指令之間的要求一致性。在2008年NLF之前,對於同一文檔,從指令到指令,都有不同的要求。例如,一致性聲明的格式從一個指令到下一個指令是不同的。歐盟試圖通過NLF來改變這一現狀,除了簡化之外,它們還收緊了定義,包括三類經濟運營商的定義和職責:

  • 製造商

  • 進口商

  • 發行人

本文僅關注與製造商有關的翻譯要求。用簡單的英語來說:如果您是美國的製造商,並且想要將產品發送到歐盟,則需要將與該產品相關的所有內容翻譯成發送給每個國家/地區的母語。


通常,我會對此進行細分並記錄下來,以供提出要求的客戶使用。今天,再次有人問我,我決定從電子郵件中提取該信息,並將其放在此處的博客文章中,以備將來參考。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所購買的產品屬於《無線電設備指令》 2014/53 / EU的範圍,並詢問需要翻譯多少材料(說明和操作手冊,維護手冊,快速入門指南等)。


以下是響應。響應中記錄的內容是《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 / EU》中的要求,RED指南中第10條第8款的解釋以及第3.1.4節。可以從RED指南的2.6(j)節中引用的《歐盟藍色產品規則指南》中獲得。

參見RED 2014/53 / EU,第10條(8.)–第10條


製造商的義務

8.製造商應確保無線電設備隨附以相關成員國所確定的消費者和其他最終用戶易於理解的語言的說明和安全信息。說明書應包括按照預期用途使用無線電設備所需的信息。此類信息應酌情包括附件和組件(包括軟件)的描述,這些附件和組件允許無線電設備按預期運行。此類說明和安全信息以及任何標簽應清晰,易於理解和理解。對於有意發射無線電波的無線電設備,還應包括以下信息:

(a)無線電設備運行的頻帶;

(b)在無線電設備運行的一個或多個頻帶中發射的最大射頻功率。

接下來,請參閱RED指南(隨附),第2.6(j)節–

j)說明

RED的第10.8條要求製造商在設備和設備上隨附說明和安全信息,這些信息應以消費者和其他最終用戶易於理解的語言表達,並由有關成員國確定。此外,它們應清晰,可理解和可理解。《藍色指南》的第3.1.4章提供了有關如何提供說明和安全信息的更多詳細信息。這些說明還應包括按照預期用途使用無線電設備所需的信息。


特別是,此信息應在適用時包括附件和組件的描述,包括軟件:

(1)對無線電設備的合格性有影響,並且

(2)供用戶在不受製造商控製的情況下安裝或更換。


配件示例:

?如果交付的無線電設備不帶天線,則應將與無線電設備結合使用的天線技術特征提供給用戶。用戶有責任按預期並根據製造商提供的說明操作無線電設備和附件。因此,附件的這些技術特征將在說明手冊中提及,以使用戶能夠操作兼容的無線電設備。該信息可以是給定天線類型的通用特性,也可以是對市場上特定天線的參考。


軟件示例:

?如果無線電設備具有可能會影響其與該指令的合規性的軟件(例如固件,PC控製軟件),並且製造商意圖並為用戶提供了自由更改或修改它的可能性,則該軟件應在說明手冊,以便用戶可以將兼容的無線電設備投入使用。製造商可以確定該軟件描述的格式,隻要它可以被識別即可。


另一方麵,如果無線電設備的軟件可能會影響其與該指令的符合性,但製造商不打算讓用戶改變或修改它,則說明手冊中無需提供任何信息。 。這通常是“空中軟件更新”的情況,其中新軟件是在製造商的完全控製下安裝的,用戶無法訪問。在這種情況下,製造商確保已安裝新軟件,並且已經對該軟件進行了評估,並已反映在技術文檔中。


為了支持當局進行市場監視活動,RED的第10.8條要求製造商隨附無線電設備,該無線電設備有意發射無線電波,並提供有關該設備能夠在歐盟運行的頻段和最大輸出功率的信息。


製造商有不同的選擇來滿足這些要求。例如,可以將以下任何選項添加到說明中:

?技術文件中反映的無線電設備使用的標稱頻率和發射功率(輻射和/或傳導),要麼?


對於使用標準化技術(例如GSM / 3G / LTE)的無線電設備,以通常眾所周知的方式(例如GSM 900、1800)指示頻段。在可能存在不同功率水平的地方,應標明額定最大功率。


接下來,請參閱《藍色指南》中的3.1.4節:

通常,製造商在將產品投放市場時必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製造過程確保產品的合規性,尤其是:

4,按照適用的歐盟協調法規的要求,以產品和相關成員國隨附的易於理解的語言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說明和安全信息。除非特定法規另有規定,否則無論產品是麵向消費者還是其他最終用戶,都需要提供說明和安全信息。這應該包括安全使用產品的所有必要信息,以使消費者能夠組裝,安裝,操作,存儲,維護和處置產品。組裝或安裝說明應包括庫存零件以及特殊技能或工具。


      操作說明應包括使用限製,對個人防護設備的需求,維護和清潔或修理的信息。製造商應確定相關信息,這些信息應包括在特定產品的說明和安全信息中。製造商必須超越他們認為產品的預期用途,將自己置於特定產品的一般用戶的位置,並設想他們將以何種方式合理地考慮使用該產品。此外,非專業人員也可以使用僅由專業人員設計和使用的工具,隨附的設計和說明必須考慮到這種可能性;製造商必須超越他們認為產品的預期用途,將自己置於特定產品的一般用戶的位置,並設想他們將以何種方式合理地考慮使用該產品。


此外,非專業人員也可以使用僅由專業人員設計和使用的工具,隨附的設計和說明必須考慮到這種可能性;製造商必須超越他們認為產品的預期用途,將自己置於特定產品的一般用戶的位置,並設想他們將以何種方式合理地考慮使用該產品。此外,非專業人員也可以使用僅由專業人員設計和使用的工具,隨附的設計和說明必須考慮到這種可能性;

根據上述以及其他CE標誌指令的類似文檔,我們的指導和建議是製造商必須對所有內容進行翻譯。

可以與我們聯係。